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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款“不翼而飞”谁担责
 
◎小 非
银行卡明明随身携带,存款却莫名其妙失踪了。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储户“躺着也中枪”,银行卡使用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安全危机,由此引发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那么,谁该为银行卡盗刷担责?储户又该如何防范与维权?
  案件频频,银行卡异地遭盗刷
  银行卡随身携带,没丢过,更没有让外人使用过,却被他人在异地取现或盗刷。近年来,不少人摊上了这样的“倒霉事”。
  王先生家住乌鲁木齐。2013年1月7日,王先生人在乌鲁木齐,银行卡也在身上,却收到银行卡取款短信,提醒消费4.45万元,他随后到附近银行柜台打印了明细单,显示是在河南省许昌县被盗刷的,王先生随后前往许昌报案。之后,王先生找银行协商赔偿损失,一直无果。2014年11月,王先生将银行起诉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庭审中,王先生认为,他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具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同时具有识别伪造的存折、银行卡的义务,银行方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有疏漏,应支付存款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银行则辩称,王先生虽在乌鲁木齐打印了明细单,但不能证明银行卡当时在乌鲁木齐,且犯罪分子获得的密码信息是由储户保管的,王先生应追究POS机所属银行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银行办理银行卡且设置了密码,双方由此建立合同关系。王先生发现银行卡被异地盗刷,当日带真卡到银行查询交易明细,而刷卡交易地在河南,按照自然规律和生活常理,同一张真卡不可能在河南当日被盗刷后,又于同日出现在乌鲁木齐的王先生手中。造成王先生卡内资金被盗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发卡银行提供的借记卡保密性不强,信息容易被复制,使用POS机的特约商户亦未能识别伪卡,故发卡银行违反了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二是王先生银行卡凭密码支取,从刷卡交易成功的结果看,可以认定他人使用了正确的密码。王先生作为密码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及不被泄露和盗用,因此王先生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发卡银行负有高度保护持卡人卡内资金及用卡环境安全的义务。2015年1月20日,法院判决王先生自己承担20%责任,银行承担80%责任,银行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64万余元。
  银行卡异地遭盗刷,王先生可不是第一例,类似的案例多多——
  2010年7月4日,贵州市民刘先生的银行卡被他人非法复制,在境外一次性消费189万余元。2014年6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全部损失,向刘先生支付189万余元存款和利息。
  温州市民任先生银行卡被异地取现3.8万元,银行称任先生没保管好银行卡,损失由自己承担,任先生一怒之下起诉银行。2014年4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全部损失。
  2013年9月,宝鸡的陈先生正接听的电话突然掉线,4分钟后银行账户内26.8万元被转走。经查,陈先生的手机卡被异地补办,钱被以手机银行转账方式转走。
  2014年12月28日,呼和浩特市张女士卡上的5万多元被刷走。张女士到银行挂失并打印明细。银行负责人称,可能是ATM机被人安装了读卡设备……
  盗刷背后,银行该担责多少
  现如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日益上升,克隆银行卡盗取存款已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除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外,谁还该为克隆卡盗刷埋单?
  目前对于银行卡盗刷案件,法院一般认为,在储蓄合同关系下,银行和持卡人须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银行负有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持卡人则应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信息。
  调查发现,发生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大多类似,但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银行的担责比例不等,有的是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银行赔偿储户全额损失;有的是银行承担主要责任,银行赔偿储户大部分损失;有的是责任对半开,银行赔偿储户50%的损失。法院依据什么来判定双方责任大小?
  业内人士称,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差别。有法官接受采访时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是看双方过错的比例大小,原则上倾向于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因被盗刷事实成立,且储户提供了相关证据,大部分储户起诉银行都能获得相应赔偿。
  也许有读者要问,我们国家法律是统一的,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却是“同案不同判”,怎么能相差如此巨大呢?对此,有法学人士解释称,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各地发展差距很大,实现“同案同判”存在着现实困难。
  那么,银行卡遭盗刷,银行方面究竟应该赔多少?银行担责比例到底有没有一个标准?广东省是银行卡遭盗刷的“重灾区”,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就伪卡交易的问题召开座谈会,出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责任认定给出了一些指导意见。从广东省的《纪要》可以看出,法院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使在持卡人疏于防范导致密码泄露的情况下,银行仍然需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
  查阅国内多起银行卡遭盗刷案例,可以发现,当前法院判别银行责任的大小在于储户对密码的保管责任。如储户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存款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如储户已按常人正常的方式保管密码,但密码仍被他人以非常手段获取,储户无需承担责任。
  但不管储户的“密码责任”有多大,银行大多要承担一半以上责任。
  “泄密”与否,谁来举证是难题
  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可以向警方报案,通过刑事侦查、审判程序追赃。但调查发现,储户往往采取的手段是向银行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起诉银行。
  然而,盗刷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在举证方面则显得较为困难。
  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密码是谁泄露的,银行和持卡人都无法证明对方泄露了密码。密码泄露的过错在于银行还是持卡人,决定着持卡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在承担责任前提下的比例多寡。因此密码泄露的举证责任分配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判决结果。
  调查发现,我国银行卡安全相关的立法滞后,在司法层面没有统一的责任认定规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银行与储户的责任分配一直存有争议。诉讼当中,作为强势方的银行往往以此推卸责任,强调银行卡密码的重要性,认为钱之所以被取走,是因为密码泄露了,储户应承担首要的举证责任,有的银行甚至将举证推给了犯罪嫌疑人。
  银行将举证“推”给了储户,然而储户举证也相对困难,因为在目前技术手段下,不能排除不通过交易密码亦能进行伪卡交易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整个交易系统存在密码泄露或被破译的可能性,更不能够排除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获悉密码的可能性。
  对此业内人士称,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储户是不恰当的,储户处于弱势地位,认定储户过错应由银行举证。法院应强化银行的举证责任,因为银行通过发行银行卡,实际上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应遵循收益和风险相平衡的原则。
  事实上,通过ATM机取钱,银行很难证明使用的是真实的银行卡,客户也很难证明自己没有泄露密码,举证责任对双方来说都非常困难。在案件未侦破前,法院很难判断哪一方证据更具优势。一般而言,法院认为只要银行未能识别“克隆卡”,而且银行又不能证明密码是储户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的,则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可以说司法实践中银行的败诉率是比较高的。
  诉讼当中,存款被盗是银行卡问题还是密码问题,是明确储户和银行责任的判断点。有学者认为,银行负有保证储户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银行卡应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应采取技术手段防范被复制和伪造。而只有持有真卡的交易者使用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即使密码相同,也不能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由此,银行或其自助设备不能识别克隆卡造成储户损失理应承担责任。还有,只要证明银行卡使用的技术有漏洞,而银行未能及时弥补漏洞,银行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遭遇盗刷,储户该如何维权?
  银行卡频频遭盗刷,警方在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建议银行加强风险提示,还应向客户提供书面的银行卡使用说明,防止风险发生。对于目前磁条银行卡,缘于技术门槛低,信息容易被窃取、克隆,银行就要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国际智能IC银行卡接轨。
  对储户而言,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首先应固定“盗刷当时自己不在盗刷地点”的证据,立即在离自己最近的ATM机和特约商户刷卡,也可以去就近住宾馆取得消费凭证,证明卡在自己手中。储户还应立即向发卡行挂失止付,避免扩大损失,并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查询并打印储蓄卡流水交易详情,取得交易凭条留存。储户还应立即报警,取得报案回执,证明自己在某个特定的地方,通过警方侦查明确责任方。最后,储户通过和银行协商或诉讼方式果断维权。
  另外,需要提醒储户的是,刷卡消费时要确认是不是银联POS机,不要随意将银行卡交给营业员代刷,保证银行卡在视线范围内,输入密码时要进行遮挡,尽量避免在非正规的商铺刷卡消费。在ATM机取款时,要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有无加装卡槽等。网上购物时,要确认商户真实性,谨防虚假支付网站和钓鱼网站,造成卡号和密码泄露。要安全使用网上银行,安装必要的杀毒、防木马软件和网银安全控件,以免登录木马网页,泄露网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