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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业“旋转门”应如何设限
——前反垄断局官员“跳槽”美律所引争议
 
◎王 帝 王书画 翟 濯

  又一名国家部委官员跳槽到外资机构任职。
  3月11日上午,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宣布,中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前副处长薛强作为高级顾问加入了该所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部。
  消息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反垄断相关规章和文件的参与起草者,从“发改委”到“外资律师事务所”,让不少人对这一行为产生质疑。
  事实上,薛强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近年来,从国务院部委或直属事业单位到地方政府部门,此类事例并不罕见。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工作背景和身份,他们的“跳槽”行为,不仅经常吸引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会带来诸多争议。
  争议往往集中于一点,官员“跳槽”外企,合不合法?
  发改委官员“跳槽”外资律所,有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在跳槽之前,薛强已小有名气。
  据了解,薛强本人曾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发表过许多与竞争法相关的文章,还参与了许多重大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工作,包括电信、医药、网络零售、保险及银行等行业。当然最著名的,还是曾参与起草反垄断相关规章和文件。
  在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官方新闻稿中,这样评价薛强,“他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国际合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薛强具有独特的中国反垄断经验,可从执法机构的角度判断问题。”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负责人David Wales称,“他在国家发改委的法律和调查经验,可与我所中国反垄断团队的其他成员完美互补。”
  有网民担忧,公务员跳槽到外企,会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独特的中国反垄断经验”、“可从执法机构的角度判断问题”,这些说法有没有问题?这种跳槽算违法吗?
  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公务员跳槽现象很早就有,薛强事件受关注,一方面由于他的原工作单位国家发改委本身具有较高关注度,另一方面,他跳槽到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因跨国背景而较为敏感。
  胡颖廉副教授说:“《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在学术上称为‘竞业禁止’。这是日本法上的一个概念,就是说,有些人的身份转换之后,不能马上成为另外一种身份。因为我们现在界定的是‘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比如说,我国《法官法》有明确规定:法官离职后不能直接去律师事务所工作,这就是直接相关的。”
  胡教授表示,而“直接的利益”则很难界定,“和反垄断局有直接利益相关的,应该是有垄断行为的企业,律师事务所到底有没有直接相关,至少从法律上来说,不能一概而论,说他是违法的。”
  对此,武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李和中教授也认为:“人们眼中的‘有关系’,和法条中‘有直接利益相关的关系’并不一样,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如果说他没有‘直接相关’的关系,那他就不违法。只要他的工作、收入是正当的,那就不应该有任何非议。”
  李教授还提到,“国家公务人员辞职,如果是正常的辞职、求职,那么,他到涉外企业去工作,是正常的。是否会泄露国家机密、会出卖国家利益,这个会有另外的法规管理。换句话说,那和‘跳槽’事件无关。法律中‘直接相关’的企业,并未规定是否涉外,只是笼统规定。我们有保密法,还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局外人可能看到涉外很敏感,但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
  记者向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提出希望采访该所及薛强本人,其工作人员并未直接回答问题,而是让其代理公关公司予以回复:“你好,感谢来电。以下(即上文官方新闻稿——记者注)是对于最新任命一事众达的统一回复。除此之外我们不予点评,谢谢理解。”
  公务员“跳槽”话题为何热?担忧“期权腐败”或是因
  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为何公务员的“跳槽”行为显得如此敏感?相关专家解释,热议背后折射出人们对公务员“跳槽”中可能隐藏的“期权腐败”现象的担忧。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向记者表示,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腐败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不像传统一对一的行贿方式,而是体现为官员在职时并不给其好处,而在官员离职之后,向其提供高薪聘请,即所谓的“期权腐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补充道:“官员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的人际关系等便利,为企业谋利,也应属于‘期权’腐败的一种。”
  庄德水教授认为,人们对“期权腐败”的担忧,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中,对于公务员离职后的规定不完善。
  据庄教授介绍,在日本,有公务员伦理规程,加拿大和欧盟部分国家则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公务员离职后的各项事宜。如果公务员到和自己工作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地方去,首先必须经过原来所在政府部门的批准,否则将无法任职。而公务员自身也有一定的伦理规范意识,在前往相关机构工作前,会主动向原单位打报告。
  同时,一些国家离职或退休后的公职人员,仍要纳入公务员的监管范围,要求他们一段时间后,必须还要向原来所在的政府部门汇报他们的财务情况及个人工作情况。“我国则缺少此方面相应的规范细则”,庄教授告诉记者。
  “其他国家关于公务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再就业的规定,一般有两到三年的冻结期。这条规定我们借鉴了,但受于我们国情的限制,公务员‘跳槽’或离职后如何处理,我们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
  胡颖廉教授也认为,《公务员法》需要有所调整细化。“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什么样的人,要受《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约束?将来都要有一些精细化的制度设计。”
  庄教授建议,可以先在合适时机推出一部国家层面的“公务员伦理法”,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范。
  庄教授同时表示:“一方面,我们应该让公务员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和空间,让他们可进可出;另一方面,我们应在实体上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把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和离职后的监管机制配合在一起,防止有些公务员,尤其是掌握了一定实权的领导干部,离职后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需要特别警惕的现象”是什么
  对于公务员“跳槽”现象,胡教授认为,并非一定是坏事。“这类问题应从宏观视角考虑,而非过度集中在对个人的评判上。我们现在说要激发社会的活力,肯定也包括公务员队伍的活力。这个人可以‘跳槽’,说明他有这样的能力,这是市场机制形成的。”
  在专家看来,公务员“跳槽”的背后,有着“需要特别警惕的现象”。
  “这样一种大的形势下,我们要考虑的是长此以往,会不会形成一种逆向的淘汰机制。”胡教授提醒道。
  他认为:“现在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八项规定出台,以及在公务员待遇、社会保障等与社会接轨的背景下,公务员人才流动速度加快。目前,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还鼓励一些处级干部、厅级干部去企业,给他们一些优惠条件,长此以往,这样的人才流动现象肯定会更加常见。”
  胡教授忧心道,这种情况下,可能部分有本事的人因为没有背景,升迁很难,就会到市场里寻求更高的收益。而一些没有本事、比较平庸的人,他们可能有背景、有门路,那么,他们就可能留在机关里。“这才是我们需要特别警惕的一种现象”。


(摘自2015.03.17《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