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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督者真正受到监督
 
◎杨涛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将该《方案》印发实施。《方案》亮点之一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以及行政机关都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但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同样享有权力,也难免会滋生腐败现象。近些年,媒体披露出的一些地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现象同样令人触目惊心,这就引发一个命题,“谁来监督监督者?”
  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本身也是受到监督的,比如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纪检监察的监督和人大监督,这些监督对于防范检察人员滥用权力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作用还是不够的。主要在于,这些监督往往不能深入到检察机关的具体诉讼之中去,监督往往还是水中看月、雾里看花。
  这些年,检察机关的改革在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上着墨不少,比如前些年推出的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再就是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特别是后者,是请检察机关外部的人士,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来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出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具有比较大的力度和公信力,一是这种监督深入到诉讼当中,深入到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不是无的放矢;二是这种监督的监督者是来自检察机关的外部,更具有公信力。
  但是,人民监督员虽然是由外部人员担任,其选任与管理却是由检察机关本身来进行,选择什么样的人由检察机关决定,对他们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也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这难免给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力度打了个折扣。人们担心由检察机关自身来控制人民监督员,这似乎又回到了“同体监督”,人民监督员会不会因此看检察机关眼色行事,否则下次就不让你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在任职过程中给你“小鞋”穿。
  本次改革,就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同体监督”的问题。对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由检察机关选任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不再由检察机关本身来选任与管理,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选任与管理,如此,他们与检察机关就没有人身依附和领导关系,就能从公众的角度、站在公正的立场,能更加放心地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监督者由谁来监督”的问题,有利于防范检察人员滥用权力和腐化等问题,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进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有利于推进法治进步。
  当然,在实现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细节,让人民监督员更有力地参与到对案件的监督上来。


(摘自2015.03.12《北京青年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