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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举报高考移民校方取消学籍被判败诉
 
◎李 璟  顾 青

  4年大学刚要读完,女生被举报是“高考移民”,被学校取消学籍。但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取消学籍决定。洪山区法院通报了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
  大四学生被举报是“高考移民”
  2008年8月,就读于乌鲁木齐某中学的徐某通过高考,被武汉某大学法学专业录取。然而就在这名大四女生准备毕业时,突然被学校通知学籍被取消。
  原来在2011年10月,学校收到一封举报信,称本来是湖北人的徐某是“高考移民”。学校向新疆招生办出具协查函,对方回函称,徐某的户籍不符合当地高考报名资格。
  2012年3月,学校依据该函件,根据教育部及该校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取消徐某学籍的决定。
  徐某不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了自己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条件的证据。但校方再次向新疆招生办发函后,对方回函称,是相关民警在徐某及其父亲落户当地的时间和信息上违规操作,才让其在报名高考时“达标”。最终,学校维持取消徐某学籍的决定。
  状告学校取消学籍违规
  徐某不服,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学校作出的取消学籍决定。
  法院认为,按照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因此学校在作出取消徐某学籍处理决定前,应当给与其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故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决定。
  学校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武汉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取消学籍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教育类行政处罚。但取消学籍对徐某的学习、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学校是具有对学生教育管理权限的部属高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学校在收到举报后,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对徐某的户籍流转等报名资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校方取消学籍决定过于轻率
  洪山法院行政庭庭长熊刚介绍,徐某拥有自己及其父2005年落户新疆的证明,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条件规定。但新疆招生办回函却表示,这个证据是民警违规操作而来,因此不能否认徐某有“高考移民”的嫌疑。
  由新疆招生办提供的徐某户籍迁入系“违规操作”等情况,是在作出取消其学籍处理决定后收集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该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学校仅凭对方出具的函件就作出取消学生学籍的决定,该决定太过轻率。

 
(摘自2015.03.17《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