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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老师收家长28万帮学生考特长生被判刑
 
◎洪 雪

  北大附中音乐老师和乐团指挥罗某,为3名学生考取艺术特长生提供帮忙,最终一人考取清华大学,一人考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人考取北大附中,罗某先后拿了家长给的28万元感谢费。案发时,罗某有10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案发
  46岁的罗某是北京人,2004年7月调入北大附中担任音乐老师、学生管乐团排练指导老师、乐团指挥。
  2011年12月5日,检察院收到他人举报罗某受贿的线索,在掌握相关证据后,于2013年4月9日前往北大附中将罗某带回调查。
  此后,罗某如实供述收受学生家长贿赂的事实,因涉嫌犯受贿罪,罗某于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
  案发后,罗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22万元。
  指控
  帮助学生上清华收家长10万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罗某利用负责组织高校乐团教师与北大附中学生见面会的职务便利,接受学生毛某父母的请托,帮忙运作毛某考取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一事,向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主任朱某提出照顾毛某的请托,并收受毛某父母的10万元,后毛某被清华大学录取。
  罗某曾供述,2004年末,北大附中举办高校老师与学校艺术特长生见面会,向高校推荐高三乐团毕业生。
  见面会前,毛某母亲找他帮忙推荐上清华,罗某说尽力帮忙。后来罗某向朱某推荐了毛某,朱某听了毛某的演奏,也认为水平不错。在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考试前,罗某曾经给朱某打电话,让朱某照顾一下毛某,并表示会好好感谢,而朱某说不用谢。
  2005年3月,毛某参加清华大学的艺术特长生招生考试,并与清华大学签了书面录取意向协议。毛某家长此后给罗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拿到钱后,他曾约朱某出来吃饭被拒,于是罗某送给朱某一套美国乐谱,乐谱价值大约1000元。
  毛某家长证言显示,毛某当时文化课不够录取线,加上特长加分就够了。每年很多大学都会到各中学乐团挑选特长生,罗某作为北大附中的管乐团指挥老师,负责向大学推荐。于是她找罗某推荐毛某上清华。罗某告知招黑管特长生,但需要10万元走关系。
  2005年3月,她按照罗某提供的银行卡号给罗某汇款10万元。毛某确实通过特长生加分考上了清华大学。
  帮学生上北航收家长16万
  2006年12月,罗某接受管某母亲请托,帮忙运作管某考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特长生一事,向时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兼职教授的寇某提出照顾管某的请托,并收受家长给予的16万元,后管某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
  罗某说,2006年九十月,管某母亲找他帮忙推荐上清华大学,并提出给其十五六万。罗某没有反对,后来因管某成绩不稳定,考清华大学风险大,罗某建议管某改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6年12月,管某母亲将16万元打入罗某银行账户,罗某说他曾找北航管乐团指挥寇某帮忙,并提出事成后给寇某3万元好处费。
  北航录取管某后,罗某到寇某家中给了他3万元现金。罗某称,他与管某母亲一起吃饭时曾退给了其6万元。
  管某家长证言显示,罗某说需要16万元上清华,她汇给对方16万元后,对方告诉她,管某的文化课不太好,考清华有难度,建议报考排名差点的名校更稳妥,于是其让孩子改报北航。后来管某顺利通过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艺术特长生考试。
  负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长生招生考试的寇某称,罗某曾经跟其说过有一个吹双簧管的学生管某,报考了北航,问其能不能帮忙,其告诉他帮不上。
  帮学生上北大附中收家长2万
  2006年下半年,罗某接受学生赵某请托,为赵某考取北大附中艺术特长生一事给予帮助,并收取家长2万元,后赵某被北大附中录取。
  罗某称,2006年下半年有朋友找他,说赵某吹次中音号非常不错,马上要小升初,让罗某帮忙把赵某招入北大附中。后来赵某吹了一段小低音号,罗某感觉赵某吹得不错,就表示尽力帮忙。
  后来赵某顺利考上北大附中。罗某说他当年给副校长的建议录取名单上写了赵某的名字。赵某家长曾主动给罗某汇过2万元钱。
  赵某家长证言显示,孩子小升初想考北大附中艺术特长生。她给罗某打电话希望关照一下。罗某曾打电话向其借2万元钱,其当时一听就明白了,按照罗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把钱打给了他。这钱实际上是罗某要的,借钱只是一个借口,所以没打借条。
  收支不符 124万财产来源不明
  法院审理发现,罗某收入与支出严重不符。罗某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扣除其合法收入及受贿犯罪金额28万元,差额为124万余元,罗某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罗某大笔支出
  2011年2月21日,罗某花30万元购买了保险
  2011年12月20日、12月26日,罗某分别支出100万元、160万元购买工商银行理财金
  2012年7月2日、8月3日,罗某向工商银行定期存款两笔,金额分别为美元1944.61元、人民币6万元
  支出合计297万元
  罗某收入汇总(截至2012年8月3日)
  从北大附中领取工资等合法收入68万余元
  从玉渊潭中学领取劳务费1.3万元
  从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领取工资、排练费13万余元
  从北京市二龙路中学领取的劳务费共计10万元左右
  2007年,离婚分得财产51万余元
  合法收入合计145万余元
  自辩:拉斯维加斯赌博赢百万
  对此罗某辩称,这笔钱有一部分是北大附中发的住房补贴。他是无房户,学校至少发过两次住房补贴,共计30多万元。还有一部分是他2007年离婚时分得的财产。
  此外,还有2007年以后赚的工资、排练费等。他有时帮别的单位排练,有的收入几百元,也有的收入上千元,时间比较长的单位有玉渊潭中学、二龙路中学、对外经贸部职工子弟学校等。
  2008年8月,他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赌场里用1200美元的赌本赢了大约15万美元,当地一个华人帮助他把赌场支票换成了现金,扣除大约10%的手续费,他最后拿到人民币110万元左右。这些钱是他回国后,对方分多次在北京给的现金,每次10万元左右,他将一部分用于开销,一部分存在银行里。
  判决 涉两罪被判11年
  此案开庭时,罗某对检方指控有异议。
  他及辩护人认为,罗某不具有决定招生的职务、职权,其身份、地位不足以影响招生老师的意志。考生本身成绩优秀,具有考取实力,因此不能认定其受贿。此外,罗某在外兼职收费标准是每小时800元到1000元,兼职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鉴于其平时生活简朴、支出较少,相关财产存在合理性,不能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罗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罗某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罗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协助下退缴部分赃款,法院综合考虑其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等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继续向罗追缴赃款6万元及差额财产124万元。


(摘自2015.03.16《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