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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之公信力漫谈
 
◎马桂旺

   法令的推行实施既需要一只有形的手,既包括国家机器强制手段,也包括形式多样的普法的载体,例如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图书挂图等等,也需要一只无形的手,即民众对法的认知度、认同度,对执法机构的信任度,亦即法的公信力。立法的目的在于法律的有效实施,法令推行的根本前提是立信于民。公信力,是法律存在之根,是法律生命之源。“信之不存,法无根焉。”
  “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中国古代思想家将“立信”上升到治国安邦的高度。古汉语“信”字有以下三解,(1)言语真实,诚实。如《论语》中“言而有信”;(2)守信用。如《老子》中“夫轻诺必寡信”;(3)信任、相信。如《管子》中“必诺之言,不足信也”。孔子把“民信”摆在了“足食”、“足兵”之先,强调“民无信不立”,因而把教化人民守礼信义视为政治的头等大事,重心落在社会诚信。韩非则认为,“信,所以不欺其民也”,主要指信赏必罚,统治者说得到就做得到,“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司马光更是把社会信任与国家信任结合起来,认为:“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可见,“立信”不仅是“法令”得以具有生命力、得以更好地作用于现实的基础,更是安民强国的强大思想基础。
  “立木赏金”——立信于民甚至比法令本身重要。商鞅变法,推行新政,命令百姓十家为一什,五家为一五,一家有罪,九家检举,否则十家连坐;奖励从事农业纺织业;在军队立功的,按照军功大小受封爵禄。新法刚刚颁布之时,许多人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新法令的推行。为了推动新法令的实施,商鞅在国都市场的南门树立了一根三丈长的木柱,并贴出悬赏告示,谁能够将这根木柱移动到北门,赏十金。起初,城中百姓没人相信这是真的,所以没人去移动木柱。后来,商鞅将赏金加到五十金。有个人出于好奇就将木柱移动到北门,结果真的得到五十赏金。商鞅“立木赏金”的办法很快发挥了极大的效应,国家法令在百姓中的信誉度大增,一时间,出现了人人自觉守法,个个勇于杀敌立功的现象,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家庭富裕,国家安定。商鞅不负秦孝公之重托,仅仅用区区“五十金”,就取得了广大民众对新颁布的法令制度的普遍信赖,当然也是对国家的信赖,最终达到了推行新政、富民强国的目的,可谓“四两拨千斤”的精巧之举。
  “悬法象魏”与“郑铸刑鼎”——普及法律是增强立法公信力的重要形式。象魏,指古代天子﹑诸侯宫门外的一对高建筑,亦叫“阙”或“观”,为悬示教令的地方。借指宫室,朝廷。在古时,有新的法令公布,都要悬挂于宫阙即象魏上面,故称悬法象魏。南朝梁 陆倕 《石阙铭》:“或以听穷省冤,或以布化悬法。”据《周礼》载,那时的天官冢宰、地官司徒、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均有于“正月之吉”将他们的“治象之法”、“教象之法”、“政象之法”、“刑象之法”悬于“象魏”之上,使万民观之,令人民知法守法。因此,可以说,“悬法象魏”之制,是统治阶级向民众公布成文法,进行法律普及和法制教育的最早的方式之一。
  与之相似的是“郑铸刑鼎”。公元前536年,在郑国大夫子产的主持下,将新颁布的惩治犯罪的法律条文铸造在金属鼎上,向老百姓予以公布。《周礼》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规定了贵族与平民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所以,过去的君王们都是采取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原则,因为害怕百姓们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存据理力争之心,所以不颁布刑法规定。这样就使百姓产生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惧法心态,贵族们可以是无忌惮地独断专行甚至擅断罪刑。为了打破这种制度,子产根据郑国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主持编订了三种刑法,并把刑法公诸于世,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的、统一的标准。让老百姓知法守法无疑是一种进步的法制理念,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这当然会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贵族特权阶层的反对。例如, 晋国大臣叔向专门为此给子产写了一封措词严厉的信。信中说,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你把法律公布了,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这样就不怕长官了,反而会导致犯法的事情越来越多,腐败贿赂到处泛滥,郑国也会因此而完蛋!但是由于子产的据理力争,称“我为的救世啊!”。就这样在特权贵族的一片反对声中,“铸刑鼎”这项改革得以推行。“铸刑鼎”的历史意义,远不止公布成文法这么简单,它的深层意义在于通过将法律条文铸刻在大鼎上并向社会公布,让举国民众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提高了对统治者的信任,可以说,这是古代朴素法治思想的萌芽。
  “法者,国之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法令的公信力即是国家的公信力,秉公执法,方能取信于民。贞观元年,唐太宗任命一向公正耿直的戴胄为大理寺少卿,主掌执法大权。当时,在朝廷选用人才的过程中,有个别人为了达到金榜题名的目的,弄虚作假,伪造自己的资历。唐太宗听说后非常气愤,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下了一道旨意,“令其自首,不首者罪至于死”。有一个叫柳雄的人,伪造资历,骗取考官,结果被选用,不久被查获,此案归大理寺审理。按唐太宗旨意,柳雄是死定了。可是,秉公执法的戴胄依据《武德律》规定,判柳雄为流刑。这一违背圣旨的判决,引起了唐太宗与戴胄的一场争论。唐太宗质问戴胄,朕已经下过“不首者罪至于死”的旨意,你作为大理寺少卿又不是不知道,为何不遵旨,而判柳雄为流刑。戴胄反驳说,臣知道朕有至高无上的生杀大权,遵旨行事是臣的本分,臣哪敢抗旨?可是,既然案子交给大理寺审理,臣就要忠于法律,断然“不敢亏法”,因为,按《武德律》关于诈伪条款的规定,判柳雄为流刑是于法有据的。而陛下的旨意是不符合成文法的,难道圣明的陛下您要“以言废法”吗?唐太宗觉得戴胄说得有理,但万乘之尊的架子一时又难以放下,就说“君言要立信”难道你要朕“示天下以不信”吗?这样一来朕的威信不就损失了?戴胄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取信于天下。君言要立信,国法更要立信,而且国法比君言的立信更重要。国君以言代法、以言废法,岂不是失“大信”于天下。最后,唐太宗听从了戴胄的意见,依法断流。这则历史事件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信”在积极推行法令,维护法律尊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一代明君唐太宗,虚心纳谏,听从戴胄的建议,弃“小信”而存“大信”。对于唐太宗来说,在民众中的威信得以大大提高;对于戴胄来说,法之公正之意得以伸张,国家法律的尊严最终得以维护;对于百姓来说,国有明君贤臣,万民之福祉。在这则历史事件中,围绕“法”字,唐太宗给戴胄出了一道难题,历史地看,这道难题最终被解开了,而且解得那么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那么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我们不难发现,戴胄所用的解题“介质”就是一个“信”字。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