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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就业性别歧视说不!
——我国首例原告胜诉的就业性别歧视案始末
 
◎丁丁

  2014年8月,河南女大学生小萌在连续三次向杭州西湖区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求职都被对方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后,一怒之下以涉嫌就业性别歧视为由将对方推上了被告席。 这起浙江省首例就业性别歧视案引起多方关注。
  2014年11月12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杭州市西湖区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赔偿小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这是我国首例原告胜诉的就业性别歧视案。人民日报为此发表评论指出,西湖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明确的信号,表明写在纸上的权利不等于只是外表唬人的“纸老虎”,企业可以有一本精打细算的经济账,但国家在维护社会价值和机会平等上不能含糊自己的权利账、法律账。
  三次求职被拒,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女性
  2014年6月,河南姑娘小萌从某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后,来到了向往已久的浙江省杭州市找工作。
  在赶集网上,一则招聘启事吸引了她,杭州市西湖区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招聘两名文案。对方提出的各项要求小萌都很符合,开出的条件也让她心动。她马上把自己的简历投了过去,满心期待着能收到对方的面试信息。
  然而左等右等,小萌也没有等到回复。她以为对方没有看到,可是上网一查,网站上显示自己的简历已经被对方查阅。内心疑惑的小萌给对方打去了电话,培训学校的工作人员答复她说:“我们的招聘信息上写明了,文案职位仅招男性。”
  小萌的心里很不是滋味,难道仅仅因为性别的原因,她就要被排斥在喜爱的职位之外?
  不久之后,小萌又在58同城上看到了这家培训学校招聘文案的信息,这一次对方没有标注仅限男性。小萌很兴奋,马上再次投出了简历。
  然而,这一次却依旧石沉大海。小萌再一次向培训学校打去了电话,人事处的工作人员给她的答复却和第一次一样:“我们只招男性。”
  再一次被拒绝,小萌很难接受。就业竞争难道不应该是平等的吗?自己的一切条件都符合对方的要求,凭什么仅仅因为一个“限男性”的门槛,就被生生剥夺了这项本该平等的就业权利?
  倔强的小萌不想就这么放弃,她带着自己的简历,亲自去了培训学校,找到了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然而对方并没有收下她的简历,而是干脆地拒绝了她:“我们招聘的文案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以仅招男性,你不符合招聘要求,不能录用。”
  小萌不愿放弃这份喜欢的工作,仍然诚恳地说:“我不怕出差,我能调整好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你们的岗位要求我都仔细看过了,我相信可以胜任,请给我一次机会。”
  然而校方的工作人员却依然拒绝:“这个岗位经常要早晚加班,还需要陪同校长去外地出差和应酬。学校的校长都是男的,如果你们一起出差,就要开两间房,成本太高了。”
  连续三次被拒绝,让刚刚走出校门的小萌感到无比沮丧,原本对未来充满期待的她再也没有了过去的自信。
  不久之后,大学里的一位同学得知小萌的遭遇后说:“不只是你,其他同学也遇到过这种情况。现在不少公司都只愿意招男生,这样对女生太不公平了,可是我们也没有办法。”
  小萌的心里更加不是滋味。难道自己也要这样忍气吞声吗?是就这么算了,再找其他工作,还是坚决维护自身的权益?
  不愿忍气吞声,女大学生决意维权
  就在小萌犹豫不决时,曾经在公益小组中认识的朋友得知了她的情况,鼓励她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朋友搜集了曹菊案的详细资料给她看,并对她说:“曹菊也是一个应届毕业生,你应该像她一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朋友所说的曹菊案,被称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2012年6月毕业的曹菊同样因为性别歧视而被企业拒之门外,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维权之路艰难坎坷,但曹菊从未放弃。经过一年多的漫长努力与等待,这起案件终于被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虽然最终的结果是双方和解,但这起在全国引起了巨大轰动的案件仍然让小萌看到了胜诉的希望。
  在朋友的介绍下,小萌认识了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的许英律师。许英律师热心公益,她肯定地告诉小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就业促进法》,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英律师愿意作为小萌的代理律师,帮助她状告那家培训学校。但她同时也告诉小萌:“这种类型的案件还没有胜诉的先例,你要做好长期的准备。曹菊案也是等了一年多才被法院受理,并且法院最终下达的是调解书,而不是判决书。如果想打赢这个案子,有很大的难度。”小萌坚定地说:“我不怕官司难打,不管有什么困难,我都会坚持下去的。”
  小萌回到杭州后,许英律师很快帮她起草了一份起诉书,从南京寄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法院收到起诉书的第七天,许英律师接到了法院打来的电话,称案件不可诉。虽然第一步就受到了挫折,但小萌并没有气馁,她让许英律师把需要的资料发给自己。许英律师给她提供了一些户籍就业歧视案、乙肝就业歧视案和曹菊案的判决书以及调解书。第二天,小萌就带着打印好的资料去了法院,然而法官称这些案例跟她的案例性质都不相同,需要提供新的证据,并让她把之前递交的资料拿回去,把相关材料刻录成光盘,补充证据。
  小萌将资料拿回之后,许英律师告诉她,她不应该将资料拿回,如果她不拿回资料,无论立不立案,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后都要给她一个答复。而她自己将资料拿回,即默认为她自己放弃起诉,必须重新再寄一份诉状。
  小萌这才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错误,也真正体会到这类案件想要立案有多么不容易。按照法院的要求,小萌再次寄出了一份诉状。
  在确认法院收到诉状之后,小萌陷入了忐忑不安的等待中。她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受理自己的案子,也不知道要等待多久才会有结果。一个月的时间内,她反复补寄资料。朋友们纷纷打来电话,许多不知名的人也给她发来鼓励的话。这些温暖给了小萌勇气和力量,让她坚持了下来。
  艰难维权路,坚持到底终胜诉
  2014年8月12号,小萌接到了西湖区人民法院打来的电话,通知她可以立案。挂了电话,小萌无比激动。
  开庭前,“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当事人曹菊发起了一个联名活动,在她的号召下,两百多人联名呼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正地审判小萌案。
  2014年9月10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许英律师作为小萌的委托代理人,特意从南京赶到杭州,到庭参加诉讼。而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作为被告,在接到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官宣布被告不到场不影响开庭。
  开庭后,小萌详细地讲述了自己被拒的经过,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许英律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小萌的平等就业权、人格尊严权。请求判决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培训学校在书面答辩中坚称小萌所应聘的文案岗位具有特殊性,根据学校的出差管理制度,为节约成本,两人以上(双数)出差住宿的,必须同住一个标准间,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报销。而学校的校长均为男性,基于公序良俗、男女有别原则和单位制度规定,所以学校才会限招男性。这一行为不仅不是歧视女性,反而是出于对女性的关爱和照顾。
  然而培训学校的这一辩解并未被法官采纳。
  2014年11月12日,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需招聘的岗位为文案策划,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该岗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根据其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所辩称的需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在此情况下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充分,判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赔偿小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是继2013年被称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曹菊案后首个公开报道的就业性别歧视案判例,也是我国首例就业性别歧视胜诉案。此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小萌胜诉的司法案例,将女性维护平等就业权的抗争又推进了一步。
  在起诉的最初,小萌只是想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对判决的结果没有太大的信心。直到宣判之后,她才意识到这件事的意义,并希望为其他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提供帮助。现在的小萌已经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她计划开通一条热线电话,如果有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和她相似的经历,希望可以凭借她自己的经验为她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文中小萌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网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