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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刘振宇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深入推进省、市、县《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提高执法规范化和检察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兴隆县人民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执法行为,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畅通沟通渠道
  把畅通与人大的沟通渠道作为依靠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一是健全工作报告制度。2013年以来,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自觉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在坚持每年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这一法定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等一系列工作报告制度,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2013年,在全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专项工作,并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召开全县19个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深入学习《实施意见》,确保在县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成效。二是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的常态化联络机制,聘请人大代表为人民监督员,2013年以来共聘请两名人大代表为人民监督员,确保及时开展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规范民行监督
  为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程序和方式,县检察院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就民事行政诉讼、民事执行活动等情况进行会商,两院会签《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民事执行监督的若干意见》。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对2007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听取县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汇报,并对加强民行检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审议。2013年4月26日,在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县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并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决议》(以下简称县人大《决议》)。县人大《决议》紧紧围绕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拓展监督范围,明确监督方式和手段,细化、实化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人大《决议》内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法院、司法局、地税局等11个部门负责人召开落实县人大《决议》座谈会,为深入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县人大《决议》出台以来,县检察院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8件,对2件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督促起诉37件,支持起诉16件,提请抗诉案件改判1件。
  主动接受监督
  以推进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为契机,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一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2014年以来,兴隆县检察院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制定《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构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联系的平台,配合人大的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二是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2014年7月11日开展了以“深入推进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走进检察机关,听取检察工作汇报,实地查看了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检察文化建设等情况,积极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检察职能、办案纪律、公开承诺、举报指南、申诉指南、权利告知等内容,主动接受监督。三是积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2014年3月20日,承德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对县检察院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
  积极整改落实
  通过召开座谈会、主动汇报工作、抽调检察官深入到人大代表团听取意见等多渠道交流,积极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县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专项工作方案》,院主管领导对每条意见和建议制定具体落实整改方案,责任细化分解到科室和干警,有效地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开展专项教育。以《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为蓝本,紧密结合岗位要求和特点,突出能力训练和执法规范,开展公文制作校对评比、案卷规范培训等形式的岗位练兵。二是健全执法档案。坚持案件审结案卷及时装订归档制度,不定期对执法档案进行抽查,全面掌握检察人员严格执法情况。三是完善办案制度。构建执法办案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体系,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活动,明确严打期间的办案时限要求,实行办案时限预警提示制度,落实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同办案机制,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四是加强内部监督。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案前警示教育、案中监督检查、案后回访考查。认真听取公安、法院、律师的意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办案工作,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单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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