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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20年的一周双休权去哪了
 
◎惠铭生
  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其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一周双休”自此发端。但在实际执行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于一周双休的执行相对较好,而不少企业职工则表示不能真正享受双休。(4月19日新华网)

  每逢节假日,当企业职工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时,当对带薪休假权沦为纸上权利愤愤不平时,岂不知,法规赋予劳动者最基本、最密切的权利,一周双休权,却被践踏得体无完肤。
  或许有人质疑,说2014年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按照该法规定,即便不落实一周双休制,也貌似不违法。
  这或是一种误读。1995年国务院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其“职工”定义涵盖的,即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企业职工。2014年新劳动法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不超过”并不意味五天半工作制;“至少”更不意味每周只休息一天。也就是说,企业职工到底该休息几天,劳动法和国务院规定,应该科学理解和把握,不能曲解。
  诚然,企业不可能像机关事业单位那样双休,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企业职工由此丧失了一周双休权,因为企业可以通过轮休、补休,或者以补贴的方式弥补。对此, 1995年的国务院规定和我国劳动法,对此都是有规定的。但看看我们身边,尤其是从事餐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制造业者,加班加点早已成为常态,一周能休一天就不错了。而与之相对应的,却是加班无补助、津贴。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再度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而真正保障好职工休息休假权,落实好企业职工的一周双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即便带薪休假权落实、节假日不再加班,一周双休权却无法落实,那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一周双休权,是企业职工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大的休息权。
  让企业职工依法享有这项休息权,首先需要法律重新界定,避免法规规定模糊或相互打架;需要职工们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求助;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开展劳动监察,确保职工能够调休以及获得相应的加班补助,只有多管齐下,才能让一周双休权照进企业职工的现实,让企业职工体面工作、有尊严的生活。


(摘自2015.04.20《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