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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法治利剑治固废污染
——写在《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之际
 
◎薛兰英
  “个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最低可处100元罚款;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遗撒建筑或生活垃圾最低可罚2万元;单位具备无害化处置能力,却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或者不具备处置能力也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最低处以10万元罚款。”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针对河北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重要法规,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体现了立法引导、推动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表示,《条例》对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推进“三个河北”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固废防治呼唤法治利剑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河北日益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安全。河北是工业大省,也是产废大省。近年来,随着河北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和生活领域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河北工业结构中钢铁、电力、煤炭、有色、化工、医药、制革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重点行业规模较大,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且呈逐年增长趋势。据统计,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8亿吨,年均增长14%以上。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约70万吨,处置能力严重不足,非法倾倒现象也时有发生。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消耗性物品废弃物增多,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长,农村和农业固体废物大量产生,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现象难以彻底解决。废弃电子电器、脱硫石膏、污泥和其他新型固体废物急剧增长,又形成新的污染。河北固体废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固体废物危害性认识不到位,部分固体废物未纳入管理范畴。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加以解决,需要实行严格的依法管理加以控制。
  河北省出台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已有12年时间,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需要,与国家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存在诸多不一致,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一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历时两年宝剑终“出鞘”
  从2013年开始,河北省环保厅就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组织人员对我省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开展了大量基础调研工作,同时还认真研究了12个外省相关条例制定情况。在此基础上,起草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经反复讨论,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并送省法制办进行审查。期间,河北省人大环资委专程赴省内外各地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前期调研,全程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在立法审查中,省法制办通过立法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力争使《条例(草案)》更切合我省实际。
  2014年11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环资委、省环保厅进行了认真修改。经过向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赴基层走访座谈等,在适用范围、提高公众意识、加强政府责任、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和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了增补和修改。
  2015年3月2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对于文本章节结构、农村垃圾的处置等问题继续作出修改,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赞成票,58票;弃权票,1票。”“通过!”3月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曹培锋说:“《条例》在加强政府责任、提高公众意识、细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作了极具力度的规定,必将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相关管理工作上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内容彰显河北特色
  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依照相关规定提高罚款下限是《条例》最显著的特色。对此,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冯志广认为:“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威慑违法行为,让那些容易形成固体废物污染的单位不敢违。”此外,作为一部有直接上位法的实施性地方法规,《条例》针对当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结合河北省实际,除了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作了细化之外,也做出一些创新规定。
  ——建立不良记录制度。《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救济途径和退出机制。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参照新环境保护法,《条例》第三十条作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制定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规划,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没有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复存在的固体废物污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处置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本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本地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清运制度,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置。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其监督下对生活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偏远地区农村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应当在分类后到指定地点投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合理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矿业固废要综合利用。河北省是矿产大省,为防治开矿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负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尾矿、煤矸石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绿化或者复垦,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条例》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办法,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对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确立的一些基本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规范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环境行为。这一法规为河北依法出重拳,严厉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铸造了锋利的法治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