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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临头,法律对想单飞的鸳鸯说“不”
 
◎章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日益多元,夫妻间因婚内扶养问题产生的纠葛日渐增多。如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或一方罹患疾病导致双方感情恶化,难以维系夫妻关系时,夫妻一方离家不离婚且拒不扶养另一方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厘清婚内抚养纠纷的情法边界,笔者结合几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1】
  小军即将从部队退伍,但多年相对封闭的军旅生涯让他很难结识到女孩子,以至于年近三十还未觅到意中人。小军的父母为此忧心忡忡。这时,恰好邻居的朋友为其介绍了小芳。小军深感父母的急迫心情,在几次见面后,就匆匆与小芳牵手走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没几天,小军就发现了小芳的异样。小芳每天总是背着自己,大瓶小罐地吃很多药,由于当时忙着办理退伍手续,小军并没有多想,以为小芳在服用调理身体的药物。由于退伍军人找工作不易,领取了大额自主择业费的小军得以赋闲在家。在这期间,小军发现小芳还是天天药不离身。终于有一天,按捺不住的小军就询问小芳吃的是什么药。小芳却支支吾吾不肯回答,并在小军的追问下赌气回了娘家。然而几天后,小军没有等来小芳的坦白,却等来了医院的缴费单。原来小芳一直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这几天病情加重,需要大额医药费。而小芳因为疾病缠身,一直没有工作,其家庭也因为小芳的疾病一贫如洗。小芳只好要求小军负担她的医药费。小军觉得不可理喻,他和小芳没有感情基础,结婚一个月就要他负担如此多的医药费,于是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小芳一纸诉状将小军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小军认为,小芳婚前隐瞒了她从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事实,并且他与小芳实际共同生活了才一个多月,故不应支付扶养费。法院综合考虑了小芳的收入状况、病况以及小军刚获得大额自主择业费的事实,判决小军每月给付小芳扶养费800元。
  【释法】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它的履行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法律只规定了这两个要件,并没有规定免除扶养义务的情形。结合本案,小军和小芳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小芳婚前是否隐瞒病史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均不能成为小军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定理由。
  【案例2】
  作为90后的大立与小莲经过自由恋爱后即将走入婚姻殿堂,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二人决定在结婚伊始就“明算账”:二人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二人也是独立核算收支,共同生活的同时保持财产各自独立。
  大立是一名安全工程师,小莲则是一名会计,二人婚后生活本来十分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大立在视察工地安全时吊车吊带突然断裂,大立被脱落的吊物砸成重伤。从医院醒来后,大立就发现自己的腿脚不听使唤,被医生告知其终生生活不能自理。虽然大立被认定为工伤,但赔偿款迟迟未到位,大立个人所有积蓄难以应对高额治疗、护理费用。于是,大立向妻子小莲求助。然而,小莲嫌弃已经身残的丈夫,准备向法院请求离婚。在象征性地付过一两个月的护理费后,大立就收到了小莲请求离婚的传票。虽然经法院调解两人没有离婚,但小莲再也没有探望过大立,也再没有付过任何费用。伤心之余,大立想起了用法律的武器来提醒妻子履行互相扶持的义务。
  于是大立诉至法院要求小莲给付扶养费每月2000元。小莲却抗辩二人曾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拿出了两人的协议加以证明。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最终判决小莲每月支付大立1800元扶养费。
  【释法】
  《婚姻法》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再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也是扶养义务的体现。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
  俗话说,最美不过夕阳红。长海与佳茹都已过天命之年,两人都曾历经丧偶之痛,或许是相似的命运,让他们重新组成了家庭。婚后伊始,长海与佳茹相敬如宾,和和睦睦,二人互相被对方的优点吸引,互相包容。好景不长,佳茹在例行体检中被查出乳腺癌。一开始长海还陪她四处寻医问药,遍求良方,但当长海被明确告知佳茹的病情需常年吃药复查后,长海开始打起了自己的小九九:“我与佳茹是再婚,婚后无生育子女,我与前妻倒是生了一个儿子,还得留点钱给儿子用,不能全把钱砸在医院。”因此,长海渐渐疏远了佳茹,还以带孙子为由,住在儿子家,与佳茹分居。他也不再为佳茹支付检查、治疗费用。
  佳茹微薄的退休金难以独自支撑高昂的检查、治疗费用。所幸她与前夫也育有一子,现已成家,多多少少能帮衬母亲一点。佳茹十分珍惜与长海的感情,她似乎明白他的小算盘,觉得他并非不爱自己,只是他更爱自己的孩子而已。佳茹的儿子收入也不高,还需要照顾一家人的生活,每月给母亲的生活费实在不够佳茹看病所需,无奈之下,佳茹将长海告上法庭,要求长海每月支付自己一定的扶养费。长海以佳茹的儿子已经每月给她600元赡养费为由拒绝佳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长海、佳茹双方系再婚均已年老,各自均有成年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等因素,酌定扶养费的给付数额为每月600元。
  【释法】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的赡养关系与夫妻之间形成的互相扶养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此义务非彼义务,不可相互替代。
  本案即如此,虽然佳茹的儿子已经履行赡养义务,承担佳茹的部分医疗费和生活费。但问题是这些赡养费并没有满足佳茹治疗所需,依据佳茹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条件,其仍然需要额外的费用以负担大额医药费。佳茹与长海还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条件的长海有义务向需要看病的佳茹支付扶养费。不过酌定情况,长海给付的扶养费的额度就不需要很高了。
责编: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