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开到斑马线前正好有行人在过马路,很多司机并不会因此停车,有的甚至还会加速通过。浙江海宁对此进行了集中整治,而一位车主不服被罚将当地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6月11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行人过斑马线时,司机必须要停车让行。车主败诉。 过斑马线不礼让被罚100元扣3分 今年1月31日,浙江海盐县的贝先生到海宁办事,途经西山路时被交警拦下。交警告知贝先生因未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罚款100元并记3分的处罚。贝先生当即表示不服,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2月13日,他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书。随后贝先生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警撤销处罚并公开道歉。 5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贝先生和被告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处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及斑马线上司机是否必须礼让行人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判决:必须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贝先生表示,当时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因此他减速通过并无不妥,不能对上述法条做机械理解。而被告方表示法条中的“应当”即“必须”,当行人在斑马线上时,机动车必须停下来让行人优先通过,以保护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6月11日下午,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交警的说法,驳回了贝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法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本案行人先于贝先生的车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贝先生的车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因此贝先生应当停车让行。
(摘自2015.06.13《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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