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通过原北京市交管局局长宋建国的秘书王飞违规办理3副京A车牌并行贿37万元,40岁的男子王如宁因行贿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之后,他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办京A牌行贿37万 经一审查明,2009年至2012年,王如宁通过时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秘书科副科长、科长的王飞,违规办理机动车牌照3副。为此,王如宁三次给予王飞37万元。 王如宁供述,其于2007年通过时任北京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警长宋某,认识了当时还是交管局民警的王飞。此后,他通过王飞为他社会上的一些朋友办过京A号段的机动车牌,并给了王飞好处费。在宋建国涉嫌受贿案中,王飞通常替宋建国办理审批车牌的手续等事项。 王飞的证言显示,其帮别人办理号牌绝大部分都是重启号牌。还有一种“互换车牌”是指,拥有号牌的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到交管所互换的号牌。按照规定,每辆车的号牌是终身制的,绝对不允许互换。但为了满足请托方要求,就请领导做号牌变更的手续。 市一中院认为,由于王飞在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秘书科担任一定职务,其通过违规的方法能够为一些社会人员办理京A号段的牌照并收取钱款。鉴于王如宁明知上述情况,仍通过给予王飞好处费的形式违规办理号牌,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王如宁是否知道如何违规办理号牌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 二审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后,王如宁上诉称,其帮助他人办理汽车号牌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如实供述,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律师认为,王如宁主观恶性轻,犯罪情节轻微,其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全部事实,请求二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还提交王如宁父母病重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其父母需要陪护,而王是家中独子。 市高院查明,在案证据证实,王如宁为了帮助他人获得京A号段的汽车牌照,向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37万元,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一审法院已考虑了其主动交代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量刑并无不当。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减轻处罚的依据,故不予采纳,一审应予维持。 行贿人员纷纷获刑 据报道,王飞已因受贿罪获刑,但其涉案金额与刑期目前未公开披露。在已知的两起行贿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王飞曾给程某和李某二人违规办理机动车牌照13副并共计收受165万元。 不过,王飞本人在这起案件中曾出具证言,称其于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共为程某办理了约150副号牌和20副互换车牌,每副号牌收取程某15万元至18万元左右。程某因行贿罪一审获刑9年半,李某获刑5年半。 在另一起案件中,男子白某通过王飞共计给4S店违规办理机动车牌照4副并给予王飞42万元,后因行贿罪获刑4年。
(摘自2015.06.16《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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