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论述鲜明指出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关键,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当下,在谈到党和法治的关系时,有些人错误地将两者对立起来,人为地制造“谁大谁小”“孰高孰低”的话题。一方面,有人声称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和西方国家一样搞以多党轮流执政等为核心的所谓“宪政”,企图借推进依法治国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也有人片面地认为依法治国会导致党的领导受到掣肘,从而影响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权。两种观点虽立场相左、看法相反,但在逻辑上有共同的错误,即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立起来。究其原因,要么是出于对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的迷信和盲从,要么是“以权代法”的落后思维在作怪,追根溯源,是未能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关系。而四中全会一项十分突出的理论创新就是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总书记讲,对于党的领导这一问题一定要旗帜鲜明的讲清楚,而且要大胆的讲,我认为这次全会的决定以及总书记对决定的说明中把这一问题讲的很清楚了,决定当中有一大段话阐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是这样写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那么这样说他的底气从何而来呢,这一论断是建立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巨大成就自信的基础之上,也是建立在我们党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未来发展这一神圣使命责任担当的基础之上的。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到,我们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只能依靠党的领导,第一,历史已经证明党的领导是我们一切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也就是说既往的事实已经证明党的领导是干的很出色的。第二,看我们中华民族5000年的发展史,看我们文明的传承史,中国的文明需要发展需要延续,我们的国家需要振兴需要富强,必须要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要有一个主心骨,那么在当代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是不可替代的力量,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担当和胜任这一使命。西方的学者曾经总结说,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来特别是执政60多年来的成功之处就是民族的担当和舍我其谁的执政的气概和能力。 回望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历经的苦难与辉煌,回望9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为实现民族复兴不懈奋斗,60多年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建设,30多年来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切都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主心骨,是中华民族的中流砥柱,是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关键在坚持党的领导。 事实上,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两者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从性质上看,党领导人民干的事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我们搞的法治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从宗旨上看,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既体现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从任务上看,我们党带领人民实现现代化,包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法治建设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两者并无冲突,和谐“兼容”。只有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的同时,确保党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是一个政治组织,法是一套行为规则,二者并非“非此即彼”,而是高度统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良法可立”;坚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良法“善治可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天下为公”;加强党自身建设、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才能确保法治环境“风清气正”。据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下,一个与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相适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符合的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将有力助推我们在改革发展和全面小康的道路上取得新成就、实现新跨越。
(作者单位: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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