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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错关1800多天获赔50多万祖父母已相继去世
 
◎郭海燕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在其关押期间,其祖父母不堪打击相继去世
  ●广州中院法官认为:近亲属遭遇的精神伤害,也要纳入考量
  无知少年抢劫犯事被抓,从此人生改变了。被判处一年八个月后,该少年因被发现参与一个恶性抢劫团伙的犯罪活动,被执行11年的刑期。然而,被关押1800多天后,案子重审,少年改判无罪。悲情的是,就在少年开庭当日,祖母去世,祖孙终无缘再见。
  广州中院审理此国家赔偿案,认为如人被错误关押,亲属可能要承受更深的精神伤害,“人伦情感”也应考量在内。最终,中院决定给予50多万元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被关五年,重审判无罪
  广州中院行政庭一位资深法官,曾对经手的一宗国家赔偿案进行研究思考,该文近日在律师圈里流传开来,受到多人点赞。
  该文披露了一宗赔偿案件内情。2004年1月1日,萧某涛因涉嫌抢劫罪(非本案所涉抢劫罪)被羁押,后因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按照道理,萧某涛在2005年将获得自由。被关押期间,萧某涛被发现存在新的抢劫犯罪嫌疑。2005年10月,广州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萧某涛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
  该案上诉到广东省高院。2008年4月,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撤销了广州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2010年10月,广州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萧某涛无罪。2012年9月,广东省高院的刑事裁定,维持了广州中院的重审判决。
  开庭那日,祖母逝去
  广州中院受理,并查明萧某涛被指控卷入后头的案子,并在2005年7月4日开庭。当日,他的祖母死亡。两年后,祖父也离开人世。2010年10月29日,萧某涛被取保候审。但此时,他已付出五年多的光阴与自由。2013年4月9日,萧某涛向广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再乘以萧某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1885天,广州中院计算出应给予萧某涛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43729.75元。
  法院认为,萧某涛因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逾五年,其心理、精神上自是遭受严重损害。法院认为,这个案子还应该充分考虑人伦情感因素,萧某涛作为“城中村”家庭的长房长孙,祖父母不堪打击相继去世,本人还无法参加葬礼。萧某涛的父母、叔叔等亲属,为了参加萧某涛的庭审未能给老人送终,违反中国传统人伦精神。家属为萧某涛案件奔波劳累,遭受丧亲之痛,也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广州中院决定赔偿萧某涛精神抚慰金20万元。据此,萧某涛共计获得了50余万的赔偿。
  案件链接
  被指卷入“特大青少年抢劫团伙” 该团伙涉嫌犯下七命案
  萧某涛此前被重判,是被认定参与白云区一个少年犯罪团伙。该案在2005年宣判时,媒体曾进行过相关报道。被指控的7名成员都是青少年,出生在1985到1988年间,大部分人犯案时未满18周岁。
  据指控,此7人从2003年到2004年,假装租乘摩托车,伺机抢劫搭客仔,而且调戏少女,不成便将其溺死,而他们共抢劫得手的只有1万余元。生于1986年11月的萧某涛,被指控参与抢劫一次,致死1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两主犯首次犯罪时并未成年,但其后多次作案时均已成年,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判处死刑,其余5人分别得到有期徒刑11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重判。
  2008年,该案在广州市中院重审,7名被告却纷纷当庭翻供,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或只参与了部分未致人死亡的抢劫。至此,萧某涛在重审中获得自由,其余人的状况未能得知。
  延伸
  冤假错案受害人 应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
  冤假错案带来的精神损伤,难以估量。如何弥补,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争议话题。为何本案最后给出20万元的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究竟要怎么定?
  精神损害怎么赔?
  可结合“浙江模式”和“广东模式”
  本案法官认为,此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可以把浙江模式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法”(以下简称“比例法”)和广东模式的“归类分档评算法”,进行结合。
  所谓“比例法”是指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损害赔偿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基准,在某一限额内,根据若干相关因素调整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而“归类分档评算法”是对导致精神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类型化,在此基础上按照客体受侵害的严重程度划分几个档次,并为每个档次设立一个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区间。
  该法官评析,“比例法”和“归类分档评算法”,各有利弊,可互补长短。该法官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应以人身自由赔偿金为计算标准,对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划分区间,按照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逐步提高每一区间对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并在每一区间设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而该限额仍以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计算。
  家属遭受的精神伤害或更严重
  该法官还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优先考虑侵犯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这个基础。但并非只考虑侵犯人身自由权或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也不是任何案件都将其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此类型案件还应综合考量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罪名和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和过程、正常学习工作生活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传统人伦情怀等多种因素。
  “在诸多人伦中,儒学尤其重视家庭伦常,家庭成员的缺失,会给其家庭成员特别是直系亲属造成精神损害。”该法官认为,儒学人伦精神在处理人际关系问题上具有永恒价值,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此外,法官还将视野扩展到受害人近亲属所受精神损害。该法官认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尤其是父母、子女、配偶,因受害人被羁押所承受的心理痛苦、经济压力以及为受害人鸣冤昭雪所遭受的心理折磨可能远超受害人本人。现行立法规定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那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下,亲属也遭遇了精神损害,也应被支持。因此,法官建议在确定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将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情况也作为考量因素。


(摘自2015.07.08《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