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9年,德国总理俾斯麦在人类历史上首先创建了由国家提供退休金的制度,德国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进入退休保障行列。实行法官退休制可以使法官在任职期间不为老年的生活而担心,不为留后路而丧失公正的立场。法官退休制度与其他公职人员退休制度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终身制或任期制 美国法官实行终身制。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劾或者自动辞职,其任期是终身的。美国没有规定联邦法院法官退休的年龄,联邦法官的退休以自愿为前提。在执行政策时,有一定的灵活性,采纳了一些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以鼓励法官早退休。如果法官年满65岁,任法官15年,或年满70岁,任法官10年,可以带全薪退休。 在其他一些国家,法官实行任期制,对退休年龄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印度和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法官可任职至 65岁退休。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除非自愿辞职、被免职或死亡。各省的退休年龄也大多为75岁,只有少数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任职年龄被限制在75岁以下,上议院高级法官到70岁时必须退休,大法官的退休年龄可以超过75岁。 退休年龄普遍较高 各国规定的法官退休年龄要比公职人员退休年龄大。主要是认为一名法官要胜任审判工作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任命法官时也有最低年龄的限制,一个人当上法官,尤其是当上高级法官后,年龄就比较大了。国家好不容易培养出一名法官,如果过早地让其退休,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在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规定为68岁,其他法官规定为65岁退休,而其他公职人员男65岁,女60岁就应该退休。在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而其他公职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70岁退休,其他法官65岁退休,而其他公职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 退休不带强制性 世界上有一部分国家,法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是否退休取决于法官本人的自愿,并非强制退休。 在美国,法官达到退休年龄以后,是否退休由法官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命令其退休,退休后的法官被称为“资深法官”,法院可以邀请其参与一些案件的审理。由于法官社会地位高、待遇优厚以及终身任职,因此很少有人在健康时主动提出退休,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尤其如此。历史上法官任期30年以上者并不罕见。据统计,死在任上的大法官占大法官人数的一半以上。 有的国家对法官的退休年龄规定了一个幅度,体现出伸缩性。在爱尔兰,最高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是70岁或72岁。 退休后待遇有保障 各国为了保证法官退休后有较好的待遇,多从立法层面作出规定。 斯里兰卡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获委任后,应支付给他们的薪金,以及他们所享退休金的权利,均不得削减。马来西亚法律规定,联邦法院法官获委任后,不得对其薪酬和其他服务条款(包括退休金权利)作出任何不利于他们的更改。 在美国,根据1937年实施的《退休法》规定,联邦法院法官服务期超过15年,其退休后的收入与其退休前一年的收入相同。由于美国联邦法官退休前大都能达到上述期限,因此其退休后可以领取全额薪金。即使是基于不能胜任职务原因,但继续保有法官职位,而不担任日常审判的法官,如果其自愿退休,任职超过10年的可以终身领取原职务的待遇;如果不满10年,可以终身领取原职务待遇的一半。 巴基斯坦《宪法》第205条规定,最高法院退休法官的退休金,按照他担任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服务年限,至少每月1500~1950卢比,且最高法院法官的退休金不得低于宪法生效日前夕最高法院退休法官所领的退休金。在墨西哥和巴西,法律都规定法官退休后享受退休时薪金的金额。日本也规定,法官退休后薪金也不减少。
(摘自2014.09.19《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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