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赡养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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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子 |
年逾七旬的粟冬梅一纸诉状,将长女赵倩告上法庭,索讨赡养费。赡养官司本不罕见,可因为粟冬梅提出了一项特别诉求,让这件平常的官司有了特殊的意义。 “女儿啊!你十年不探望,不接济,这十年的赡养欠账,得一并算清。”索讨赡养费,能不能溯及既往?历史欠账该不该一并算清?粟冬梅的诉求穿越到十年前,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女儿伤了母亲的心 解放前出生的粟冬梅,靠着精打细算,勤俭持家,将一子五女抚养成人。赵倩是长女,出生于1967年。那是一个物质匮乏的年代,作为有四个妹妹一个弟弟的大姐,成长道路上必定付出更多艰辛。她是爸爸妈妈的小助手,很早便分担起了全家生活的重担。好在,尽管生活困难,一家人和和睦睦,这个家庭一直沿着幸福轨迹前行…… 成年后,赵倩嫁到了离娘家仅2公里之遥的邻镇邻村,不久之后她的弟弟妹妹们也结婚的结婚,嫁人的嫁人,一个个成家立业,分家另过。 和谐生活在2004年出现变化,这年秋天,粟冬梅丈夫不幸病逝。这下问题来了。此前,粟冬梅和老伴基本上自给自足,可现在老伴走了,她也年过六十,除了种点小菜,并无其他谋生能力。儿女们一商量,又征求了母亲意见,粟冬梅老人开始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 慢慢地,粟冬梅却发现,四个女儿前来探望的频率差不多,唯独大女儿赵倩已经很久没来探望她了,逢年过节,看不到身影,就连生日也没有出现。老人心里很不是滋味。 为何近在咫尺, 却十年不见? 赵倩离娘家不过2公里的距离,走路顶多半个小时,她为什么硬是不去看看生她养她的母亲呢?这对母女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说起来,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赵倩出嫁后很快怀孕生子,让母亲帮忙带带孩子,可粟冬梅自己还有一大帮孩子要带养。母亲帮不了自己,赵倩心里多少有些意见,当时也没说什么,隔阂却埋下了。后来,弟弟妹妹们一个个结婚生子,感觉母亲对弟妹的孩子似乎都好过对待自己的孩子,赵倩心里的不快加重了。父亲去世后,赵倩也就少了许多牵挂,对母亲谈不上视而不见,却明显地有意回避。 女儿埋怨母亲不是,母亲指责女儿不孝,就这样,粟冬梅和赵倩这对母女,在感情上愈行愈远。粟冬梅甚至没有参加赵倩女儿的婚宴,赵倩觉得脸上无光,对母亲又增添了几许怨恨。 起因都是琐事,但积聚而来的隔阂越来越深。但粟冬梅认为,养老靠儿子,与大女儿的关系好坏无所谓,也就听之任之了。 然而,粟冬梅老人终究年事已高,身上的“零件”开始不停地出故障,2014年,她因癌症住进医院,儿女们非常着急,出钱的出钱,陪护的陪护,探望的探望,让老人好生欣慰,可等来等去,偏偏不见大女儿一家的身影,让老人好生惆怅。此前,如果说这对母女间的隔阂,过错在双方,现在,舆论就完全站在老人一边了。母亲患了重症,再有不对,做儿女的也该摒弃前嫌才是,可不管人们怎么说,赵倩却不为所动。 高额的治疗费让几个子女很快感觉到了莫大的经济压力。都是母亲的女儿,赵倩咋能袖手旁观?弟弟、妹妹们盯住了大姐,粟冬梅老人也坐不住了…… 索讨赡养费: 适用过去时,还是将来时? 2015年6月,在向律师咨询并聘请代理人后,粟冬梅一纸诉状将赵倩告上法庭。粟冬梅诉称,她共生育一子五女,赵倩系其长女,居住在离其家约2公里的邻镇邻村。2004年,她丈夫去世后,赵倩即对她不管不问,十余年来既没有给予物质赡养,也没有进行探望,在她不幸患癌后,也从未过问,全无母女情份。诉请法院判令赵倩支付赡养费14400元,不仅如此,还要从此开始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分担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于逢年过节和母亲生日时看望母亲。 将女儿告上法庭,粟冬梅提出了四项诉求,每月支付赡养费、分担医疗费用、常回家看看,都在预料之中,也是赡养官司诉讼请求的“标配”,可“月供”之外,第一项中还有支付赡养费144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赵倩自2004年至今,已有12年没有赡养我,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她欠我14400元赡养费。”立案时,面对法官的询问,粟冬梅回答道。子女都有赡养义务,女儿也不例外,今后按月付赡养费没有任何问题,可溯及既往,清算陈年旧账,有法律依据吗? 面对母亲的起诉,赵倩提出了异议。赵倩先是否认了不赡养的事实,接着指出母亲绝情的事实,最后表示母亲有儿子赡养,相关费用该由儿子负担,她有能力则出钱,没能力也没办法。对于母亲清算十二年赡养欠账的诉求,赵倩没有单独提出来抗辩,她没有请代理人,答辩归根结底一句话,赡养母亲那是弟弟的事。 法庭上,聘请代理人的粟冬梅有备而来,病历本复印件、医药费发票、证人证言,众多证据相辅相成,证明了赵倩自2004年以来未对母亲尽赡养义务的事实。于是,辩论的焦点锁定到第一项,赡养欠账该不该一并付清?索讨赡养费,能不能适用过去时? 粟冬梅坚持自己的所有诉求,2004年,她年过花甲,到了子女赡养的年龄,其他子女都尽了孝,唯独缺了大女儿赵倩,她不能厚此薄彼,一碗水得端平,谁欠了赡养账,该还就得还上。对于自此之后的赡养,赵倩知道无法逃避,可过去12年的赡养费,她还是不愿意承担,过去的已经过去了,赡养咋还能算旧账呢? 清算赡养旧账, 法律会支持吗? 2015年国庆节前夕,湘西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粟冬梅年老体弱、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赵倩作为女儿,应当对母亲给予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但2004年以来,赵倩并没有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现粟冬梅要求赵倩赡养,应予支持。子女对父母的物质赡养,始于父母有物质赡养需要。2004年,粟冬梅年过六十,没有劳动能力,儿女赡养费的支付应当从这一年起算,自此至诉讼时止。粟冬梅虽无赵倩及时给付赡养费的要求,但也没有放弃由赵倩赡养的表示,此期间赵倩应予赡养而未予赡养,赡养欠债客观存在,现粟冬梅起诉追讨,于情相符,于法有据。据此,法院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判决赵倩支付起诉前的赡养费1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120元赡养费,同时分担粟冬梅医疗费的17%,并在每年传统节假日及母亲生日当天看望母亲。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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