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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中事关百姓生活的那些事
——河北省新出台的4部地方性法规亮点点评
 
◎本刊记者 薛兰英
  5月29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新修订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新修订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4部地方性法规。常委会闭幕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4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记者对4部法规中有特色、有创新的立法亮点进行了梳理。
  提前规划杜绝“马路拉链”
  城市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是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作为我国2014年《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后的第一部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出台,为国家管网综合管理立法做了有益探索。
  条例强化了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强调了规划的刚性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强调总量控制;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在运行和维护上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作了规范;增加了监督管理的规章;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材料。
  ——为杜绝“马路拉链”现象,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
  ——为解决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政府部门、权属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条例要求,各设区的市、县(市)要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在地下管网的建设、管理等各工作环节,设立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定价
  1989年颁布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已施行26年,虽经过两次修改,但在内容上还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和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问题,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新修订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明确了委托执法主体资格,规范了价格行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并规定了对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保障。
  ——明确委托执法主体资格。原条例规定,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是主管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设置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规范价格行为。新条例规定,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的价格;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规定提醒告诫制度。新条例规定,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等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和媒体有权监督。新条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团组织、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监督检查活动;新闻媒体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大幅提高违法经营罚款限额
  由于1996年制定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颁布时间较早,已不能解决现在出现的新问题。如,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执法队伍过多,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随着我省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原来政府规章设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限额已无法达到以法的强制力矫治违法行为的目的。制定新规显得尤为迫切。此次常委会通过的新决定着重从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提高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和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制度建设等三个方面对原决定进行了修订。
  ——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新决定规定: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处罚。
  ——提高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新决定规定: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时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对危害公共安全、个人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新决定规定: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加强秸秆禁烧工作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年产秸秆总量6176万吨。到2014年底,全省秸秆利用量达5365.5万吨,综合利用率86.8%。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比较普遍,已成为热点难点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出台,对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重点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基本原则、规划引领、扶持政策、推进秸秆“五化”利用、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科技支撑、宣传教育、防控机制、源头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的规定。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财政支持。决定规定: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生物质炉具推广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进秸秆收储运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决定规定:积极推进秸秆收集储运利用项目建设,将秸秆收集储存用地纳入农业用地管理;通过政府推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等方式,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秸秆收集储运综合利用体系。
  ——加大秸秆焚烧处罚。决定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胡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