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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照片助赢劳动争议官司
——国内首例靠“朋友圈”证据打赢的劳动争议官司
 
◎明天

  微信,是近年来最火的聊天工具,但很多人不知道,微信朋友圈中的照片也能作为打官司的证据。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文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作为证据材料。
  四川达州90后舞蹈演员顾倩倩下班时遇车祸毁容,用人单位某演艺公司却不承认顾倩倩是其公司员工,拒绝工伤赔偿。为了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顾倩倩先后出具了演出服、有公司经理签字的押金单、工资证明、录音等证据,全部被认定无效,眼看顾倩倩就要在这场官司中败北,没想到,顾倩倩微信朋友圈里几张照片使得这场官司来了个惊天逆转,最后帮助顾倩倩打赢了官司。据悉,这是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后国内利用微信打赢的第一场劳动关系案件。
  舞蹈演员下班途中遇车祸, 能算工伤吗?
  顾倩倩,23岁,四川达州人。大学毕业后就职于重庆一家知名品牌服装店做销售。因为外貌出众,又有舞蹈功底,2013年9月10日,顾倩倩应聘到位于重庆渝北区的某演艺公司做兼职舞蹈演员,工作时间为每天晚上6点至次日凌晨1点,由公司提供住宿。这期间她认识了男友。
  2014年7月23日凌晨1点05分,顾倩倩下班后和女同事张青一起回宿舍。快到宿舍楼下时,被一辆路过的轿车司机叫住问路。正当顾倩倩侧身为司机指路的同时,一辆比亚迪轿车从顾倩倩的身后快速驶来,将顾倩倩刮倒撞伤。反应过来的张青立马喊肇事司机叫救护车。
  很快,附近的交警以及重庆西南医院的救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顾倩倩被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救护车上,张青拨通了顾倩倩父母的电话说明详情。经过医生诊治,顾倩倩面部正中央被划出了一道十厘米的伤口,需要缝合100多针。
  2014年7月23日凌晨5点,近5个小时的缝合手术才正式结束。匆匆赶来的男友王磊,看了一眼立马离开再没出现过。
  2014年8月5日,住院13天的顾倩倩因为司机不愿继续支付医药费而不得不提前出院。刚刚回到宿舍的顾倩倩,就接到了演艺公司执行经理王冰的辞退电话。失恋、失业、毁容,接二连三的打击一起向顾倩倩砸来,她觉得自己的世界一瞬间崩塌了。
  处于崩溃边缘的顾倩倩向重庆王家律师事务所的刘洋东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委托其向肇事司机进行交通事故索赔,并向自己所在的演艺公司申请工伤赔偿。顾倩倩根据刘洋东的要求,将自己在演艺公司的一套演出服和当时进入公司时签的押金单等资料交到律师事务所,押金单上有经理王冰的签名。之后,她便回到老家四川达州等待消息。
  智取工资证明却无效
  2014年9月5日午后,顾倩倩接到了代理律师刘洋东打来的电话:“我刚才接到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来的通知,由于你没有和演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所以你申请工伤赔偿不被通过,需要补充完整证明材料才可以重新申请。”
  刘洋东的话就像是晴天霹雳,顾倩倩一时有些反应不过来。刘洋东给顾倩倩出主意:“可以想办法让演艺公司给你开一张工资证明,并盖上公章,只有证明了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
  2014年9月10日,顾倩倩在律师刘洋东的陪同下,来到演艺公司经理王冰的办公室。王冰不忍心拒绝她,便给她开一张每月6000元的工资证明,并盖上了一个印章。工资证明第二天提交到了仲裁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仲裁庭于2015年1月1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以为有了这份工资证明就万无一失了,可是刘洋东怎么也没想到,王冰在工资证明上加盖的印章居然不是演艺公司注册使用的公章,而是一个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内部私章。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曾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中明文规定:“申请经营公章的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经过审查批准备案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场看似证据充足的官司,却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链而陷入了僵局,不得不延后再审。
  朋友圈照片成新证据
  2015年1月29日,心里难过的顾倩倩在微信中写道:“虽然案子陷入了僵局,但我只能坚信明天会比今天好。”看着微信圈好友的评论,顾倩倩突然灵机一动,微信圈里和同事的工作照片是不是也可以作为证据?她立即拨通了刘洋东律师的电话。刘律师听后告诉她,如果微信圈的照片可以证明你和公司及领导的关系,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
  花费了一天一夜的时间,顾倩倩在公司经理王冰的微信中搜到了一张照片:是开业那天,公司经理王冰和顾倩倩他们的合影。每个人身上都挂着名牌,上面清楚显示着公司的名称。顾倩倩将照片下载下来后发给了刘律师,在得到肯定后,根据刘洋东的要求将照片刻盘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就在这份证据提交上去不久,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等都是存储在网上的文字类证据。这些都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2015年2月10日,刘洋东和顾倩倩带着新证据再次开庭。通过这组由王冰发布在朋友圈的开业照片,刘洋东成功地将之前所有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证据链,证明了顾倩倩与被告王冰所在的演艺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该规定明确将“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并列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
  2015年2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确认申请人顾倩倩与被申请人王冰在2013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中当事人除了律师刘洋东外皆为化名)

责编:陆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