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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烧毁盗抢险赔不赔
 
◎平 原

  【案例】
  2012年9月3日上午,王冠卿按照惯例来到停车地点取自己的中型普通客车准备外出时,竟然吃惊地发现,自己的爱车已经不翼而飞。见状,他一方面赶紧向当地警方报案,另一方面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询问了理赔程序。
  王冠卿的这辆中型普通客车是2007年6月购买的,当时价值15万余元,主要用于辖区内公路短线营运。在购置车辆后,他每年都要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从而保障车辆及人身安全。但随着“车龄”增长,其投保金额也有所下降。
  时间回到2011年11月7日,王冠卿再次来到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在缴纳了保险费用之后,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给他出具保险单一份。保险单中约定: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承保险种分别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42662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11月7日。上文提到的被盗车辆,正好在保险期内。
  王冠卿向舞钢市公安局报案后,该局刑侦大队便于案发后的第二天,即2012年9月4日立案侦查。但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很难锁定盗车嫌疑人,致使案件侦破处于停滞状态。在此情况下,舞钢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23日给王冠卿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这辆中型普通客车被盗。
  值得一提的是,一年后,警方虽然在河南省方城县将该车找到,但遗憾的是车辆已经被人为烧毁,更难以寻踪觅迹找到盗车贼。
  与此同时,王冠卿也没有停下索赔保险金的脚步。可是,满以为买了保险就可以得到赔偿的他,怎么也没想到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答复竟然是:“涉案车辆现已烧毁,不在盗抢险范畴之内,加之你并未投保火灾、爆炸、自燃险,所以我公司不应理赔。”
  这样的结果大出王冠卿的意料。他越想越不服气:自己给汽车上了保险,为什么出现被盗情况之后保险公司却不赔偿,这是哪家的说法?于是,王冠卿再度与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交涉,但结果仍旧是拒赔。
  在经过长期索赔保险赔偿金未果的情况下,王冠卿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5月28日,王冠卿以原告身份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26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舞钢市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审理,于2014年7月10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王冠卿的中型普通客车在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全车盗抢险,且约定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42662元,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盗,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因车辆是被盗在先,烧毁在后,王冠卿因车辆被盗而丧失对车辆享有的权利,所以,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以王冠卿未投保火灾、爆炸、自燃险而拒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王冠卿要求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266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当即表示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证据、事实相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针对此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李德恩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车辆因盗窃后被烧毁是否构成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事故。
  从因果关系上看,盗窃行为与车辆损毁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包含“事件”,下同)与结果之间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即连续性、客观性和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连续性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时间上的顺序性,即通常说的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客观性即要求以社会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对行为产生结果的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判断;高度盖然性是指虽然行为与结果之间达不到排除一切可能的逻辑必然性条件,但足以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较强因果联系。
  本案中,涉案车辆遭到盗窃后被烧毁,一前一后,在时间上具备连续性;窃贼在盗窃车辆后将其烧毁,其目的是为了销毁罪证,也是人们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因此盗窃与烧毁车辆之间存在客观关联性;原告方的报案登记和公安机关将其作为盗窃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也从侧面印证了盗窃行为的存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盗窃行为与涉案车辆被烧毁之间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
  从《盗抢险保险条款》相关规定来看,车辆被盗后被烧毁应依照盗抢险的相关规定理赔。《盗抢险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机动车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也就是说,投保车辆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只要是因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三种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该进行理赔。该理解也符合日常生活中的通常理解。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李德恩最后提醒,盗抢险作为基本险之一,大多车主会选择投保,但车主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盗抢险条款,因为并非买了盗抢险就能车丢即赔。诸如盗抢未遂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及车内物品被盗窃等情形,都属于盗抢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同时,免责条款中还有这些行为不理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此外,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