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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社保费致“降薪”?可以避免
 
◎张贵峰

  随着各地平均工资标准的出炉,北京等多地调整了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不少网友感叹,工资没涨但社保缴费提高,实际到手工资变少,收入“被下降”。
  在统计部门公布年度平均工资数据之后,人社部门相应调整、出台新的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原本是每年都会进行的一项“例行公事”,但是,近年来,伴随每年社保缴费基数的“例行”上调,社会舆论几乎也会“例行”性对此进行质疑,一再抱怨收入“被下降”。之所以会产生这种“例行上调——例行质疑”的不断轮回,无非因为某些痼疾一直没有有效解决。
  一方面,现行平均工资统计制度让许多人备感“拖后腿”。比如,在收入差距悬殊的现实下,简单的“平均工资”,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客观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真实的工资状况。再如,现行的平均工资统计制度所针对覆盖的实际统计范围,事实上也是非常狭窄有限的,并没有充分覆盖更广大低收入者。
  另一方面,现行“社保缴费占工资总额40%~50%”明显偏高,同样一直未得到改观。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这方面事实上一直缺乏实质性举措。人社部对作为占据社保缴费“绝对大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率何时“适时适当”下调,一直无明确下文。
  这种背景下,要想有效避免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导致收入“被下降”,必须从上述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一方面,改革现行平均工资统计制度,如用更能反映实际情况的“工资中位数”来矫正平均工资存在的误差;扩大统计范围,尽可能实现对所有就业人员“全覆盖”;另一方面,尽快充分落实兑现“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当然,这有赖于全面的社保制度改革,如在费率降低的同时不断加大社保公共投入,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不断健全完善社保制度设计,“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等。


(摘自2015.06.19《山东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