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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伤人”后的监管困局
 
◎小非
2015年5月,一个“男子残忍殴打扫地男童”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当地警方称,打人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以来,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频发。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当前,对精神病人的管控是一个社会难题。业内人士呼吁精神卫生法要细化执行,同时建议各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频发
  2015年5月7日上午,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在手机微博、微信上,一个“男子残忍殴打扫地男童”的视频引发人们广泛关注,画面显示时间为5月4日。视频中,在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中心街,一个小孩正在街边扫地,突然一男子冲上来,重重一脚踢倒小孩,随后狠狠踩踏孩子头部、面部,随后用扫帚猛打孩子……整个画面的残忍程度让人不忍直视。
  该视频被网友们大量转发、评论,相关新闻和话题讨论迅速占据多个社交平台的热门榜。有网友直呼:“精神病人没人看管吗?那些路人也挺无情,最起码也应该大声喊人呀。”也有网友表示,精神病人施暴就像“不定时炸弹”,建议精神病人上街一定要有监护人陪伴。
  当天下午,洛川警方称,被打孩子颅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所幸无生命危险。嫌疑人王某已被警方控制,疑为精神病患者。警方称,当天王某殴打男童之前,还殴打了两名妇女,导致一人骨折住院。王某的父亲称,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已有十几年,每年都带其去各大医院检查,但回家后病情很快复发,目前正在西安做精神鉴定。受伤孩子的亲人称,等孩子康复后,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现实中,“精神病人伤人事件”绝非孤例。
  2015年4月5日晚,深圳一名精神病人持刀在街头乱砍,致4名路人受伤;2015年4月24日晚,深圳一工人酒后突然持菜刀追砍路人,4人被砍伤住院,警方通报这名男子曾在精神病医院进行过治疗;2015年4月28日,洛阳嵩县大章镇大章街村民吕某精神病发作,手持菜刀连砍两人,巡防队员张会战挺身而出将其制伏,但头部被砍中3刀;2015年5月7日,四川成都一名精神病患者在家将老公砍伤后,把家里老人和孩子一同关在屋内,消防队员从窗户进入将患者控制住,被困家属才得以脱险……
  一起起血淋淋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目前的一个社会问题:精神病人伤人已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据国家卫计委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重性精神病患者已超过1600万,因救助或监管不力,精神病患者失于监护,导致发病肇事、危害社会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业内人士直言,在重性精神病患者当中,如果不住院进行系统治疗,20%的病人可能会肇事肇祸,30%的病人可能致残。目前,中国仍有大量精神病患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这意味着未经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极有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而且,精神病人伤人的暴力行为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侵害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因而难以预防,多数人难以躲避“飞来的横祸”。
  精神病人伤人后的责任与索赔
  那么,精神病患者伤人之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业内人士称,精神病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三类:第一种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是限制刑事责任,第三种与常人等同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对精神病人承担刑事责任做了分类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精神病患者伤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要依据精神病人实施伤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而定。但法学专家表示,即使不负刑责,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比如,洛川“男子残忍殴打扫地男童”事件中,即使精神病人王某施暴时处于精神分裂状态,经司法鉴定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使其接受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直至没有危险性,以免类似悲惨事件的再次发生。
  还有,精神病患者伤人后,该承担民事责任吗?受害人又该如何维权索赔?
  法学专家称,即使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家属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家庭监护人的,作为法定监护机构的收治机构应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金。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受害者可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索赔。同时,若公安机关介入,受害者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若不成,受害者可以收集对方的身份信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精神病伤人后索赔有一定难度,这种现象比较常见。特别是重度精神病人,其户籍信息要么难以找到,要么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没有赔偿能力。对于受害者而言,常常是找不到人赔偿。
  精神病人的监护难题
  业内人士称,精神病患者分为冲动攻击型、极度妄想型和社会能力衰退型三种类型。其中,尤以冲动攻击型对社会危害大。在我国,只有很少一部分需要住院的精神病患者能得到治疗,多数病人不能享受到有效治疗。
  目前,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的问题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预防方面,精神病患者的亲属、监护人一定要做好看护工作,但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精神病人的管护治疗费用高、时间长,不少家庭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有时不得不放弃治疗。还有一些家庭,不愿意暴露自家的精神病人,难以实现有效管护。据相关统计,中国精神病患者六成来自农村,大多数患者缺乏医疗保障,很多患者因无法担负长期的费用而终止住院治疗。
  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以亲属的监护责任为主,实行的是“家庭为主、政府为辅”的模式。业内人士认为,政府只是发挥“兜底”作用,政府的补助是比较低的,对于动辄上万元医疗费来讲是杯水车薪。
  业内人士指出,《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规定监护人、有关单位应协助管理精神病患者,但并没有说明不协助该怎么办。法律的自愿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一些有暴力倾向的患者不能及时被管理和收治。还有,一些地方设置的精神卫生康复机构,并未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一些基层社区在收集辖区精神病患者信息工作方面,仅仅是宣传告知一下,或根据相关规定为精神病人提供一些药物和补贴,这只是一般物质上的帮助,对于请专业医护人员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疏导,他们做不到。事实上,很多家庭也没有经济能力或精力定时请专业医护人员,多数都是放任自流。
  还有,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对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导致现实中经常出现监护人几不管状态。举例说,一旦近亲属中没有人愿意担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基层组织又不指定监护人时,监护人就会出现“真空”状态,极易导致精神病人“惹事生非”。
  那么,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对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
  目前,我国对于精神病人有强制医疗制度,但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行为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业内人士认为,这就导致精神病患者实际被强制医疗的数量比较少,有相当数量的患者得不到有效管护和治疗,难免给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隐患。
  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但是,什么时候才是“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
呼吁精神卫生法细化执行
  精神病患者发案之后,常常有这样的一种情形:有关部门或对其采取强制治疗,或者干脆予以释放,重新回到社会上。还有不少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即便被判刑,但服刑完毕后,由于种种原因,多数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接受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患者继续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业内人士指出,精神病人的管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患者家属、社会、各相关部门积极明确责任和担当,构建一个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管理系统,不能给精神病人提供一个康复治疗的环境,精神病人伤人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近年来,国家要求各地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登记。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但我们目前的救助和监管制度并不完善,精神卫生法没有细则,这也就意味着,很多保护的措施没有办法落到实处。这一问题要用系统化、整合性的办法去解决,从社会大系统来考虑,政府、立法、司法、教育、社会服务机构都跟上,配套起来解决问题。
  刘静博士分析说,在精神病人的管教与治疗这个世界性问题上,许多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一方面,他们在立法中,对于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明确规定有权强制治疗;另一方面,对于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费用由国家支付。刘静博士说,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权益保障,在我们国家还很薄弱。精神卫生法很好地解决了疑似精神病、被精神病的问题,但是对真正的精神病人,尤其是家庭比较贫困的精神病人,对他们的治疗康复,缺乏细致的安排。仅靠热心人的捐助,还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我们要完善社会救治体系,从政府层面制定具体政策,就社会救助的标准、范围、职能部门加以明确。
  比如说,应健全政府、社区、社会与家庭的联动体系,如社区进行的信息登记,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监护人,分类落实监管和医治措施。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心理辅导和照顾护理,再加上家庭的互动,形成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护体系。还有,对于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可以实行责任倒查制,一旦发生恶性案件,应该一道道环节追查。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使其自觉履行监护治疗的责任,尤其是病人发病间歇期的监护问题,精神病人可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则必须为精神病人造成的后果来埋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