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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的红色通缉令
 
◎刘植荣

  截至2014年12月8日,公安部借助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对503名中国人进行全球通缉,其中,逾三分之二的被通缉者涉经济犯罪,不少还是被国内媒体广泛报道的知名贪官以及贪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
  摩纳哥大公提出建立国际刑警组织
  19世纪中叶,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发明与运用,为人们的跨国旅行提供了方便,当时,人们就意识到建立国家之间警察合作的必要性。
  1914年,66岁的摩纳哥大公阿尔贝特和一位德国妙龄女郎邂逅于赌博俱乐部。这位女郎和她的男友在赌博时,多次通过一条秘密通道避开王宫的警卫溜到阿尔贝特的私人房间。一天晚上,她和大公在花园的长椅上调情,她的男友趁机盗走了大公房间的许多珍宝,随后两人跑到了意大利,阿尔贝特对此束手无策,因为摩纳哥的警察不能到意大利去抓人。于是,阿尔贝特产生了建立国际间警察合作组织的念头。
  当年,阿尔贝特邀请世界各国的法学家、警察和司法官员到摩纳哥开会,会议的名称叫做“第一次国际刑警大会”,共有24个国家的188名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大会于1914年4月14日开幕,20日闭幕。大会达成了在打击国际犯罪集团的斗争中互相协助和交流刑侦科技情报的协议,并决定建立国际警察犯罪档案中心,确定法语为大会和国际警察联络的工作语言。
  两个月后,一位塞尔维亚青年在萨拉热窝暗杀了奥匈帝国的王储弗朗兹•费迪南和他的妻子,由此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一次国际刑警大会所形成的所有决议也因此夭折。
  一战后的国际刑警组织
  第二次国际刑警大会的倡议者是奥地利国家警察总监兼维也纳警察局局长约翰•斯克伯,他向世界各警察组织发出了300多封邀请信,共有138名代表出席了1923年9月3日至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二次国际刑警大会,中国也派代表参加,但代表在大会结束后才到达。
  经过5天的讨论,决定成立“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永久办公地点设在维也纳,国际刑警委员会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欧洲各国的首都轮流举办。
  第二次国际刑警大会后,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23年到1933年,该组织共协助捕获了3240名犯罪嫌疑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希特勒尽一切努力控制国际刑警组织,并于1941年4月15日将国际刑警组织总部迁到柏林西郊。
  二战结束后,在比利时国家安全总监弗罗仁特•卢瓦日的倡议下,于1946年6月在布鲁塞尔召开了第15次国际刑警大会,大会决定将国际刑警委员会的总部由柏林迁往巴黎。法国为战后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法国为秘书处免费提供办公楼,并为总部的工作人员支付工资。
  1956年,国际刑警委员会更名为国际刑警组织。1967年5月25日,国际刑警组织启用了自己独立的办公楼,从此该组织不断壮大,在打击国际犯罪斗争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71年,联合国承认国际刑警组织是政府间合作组织的地位。1989年5月19日,国际刑警组织由巴黎迁往法国中部城市里昂。
  国际刑警组织的主要工作就是提供跨国犯罪信息(信息由190个国家中心局和其他官方以及非官方组织提供),协调各国警察统一行动。为此,国际刑警组织与各成员国中心局保持365天24小时热线联系。
  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载有239人的客机从吉隆坡飞往北京途中失联,国际刑警立即查出飞机上有两名乘客使用失窃护照,一本是奥地利护照,另一本是意大利护照,这两本护照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在泰国被盗。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国际刑警组织拥有庞大的护照信息量。
  通告分8种颜色,红色效力最高
  国际刑警组织有8种“通告”。“通告”由各国中心局、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及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审核通过后向所有190个成员国发布。
  “蓝色通告”征集犯罪嫌疑人信息(信息来自各国中心局)。“绿色通告”是犯罪警报,要求成员国对某一潜在的犯罪分子严密监控。“黄色通告”征集或提供失踪者或健忘症患者的一些信息,请求查找或辨认与该信息相符的人。“黑色通告”征集不明尸体信息,寻求对其进行辨认。“橘黄色通告”告知对公共安全会带来紧急危险的人或事物。“紫色通告”提供或征集与犯罪分子使用的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有关的信息。“国际刑警与联合国安理会特别通告”则是针对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确认的被制裁个人或组织的。
  媒体说的“红色通缉令”指的是“红色通告”,该通告上印有被通缉人的照片、生日、国籍、所讲语言、详细体貌特征、护照号码和指纹。红色通告相当于逮捕证,任何成员国收到此通告后,应对被通缉的人实施逮捕并羁押,直至将其引渡或通过其他途径转交给申请国。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刑警组织不会主动签发红色通缉令,而是根据各成员国的申请或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签发。如2011年9月9日,国际刑警组织根据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签发了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的红色通缉令,罪名是屠杀、迫害民主抗议人士和持不同政见者。
  虽然各成员国接到红色通缉令后有义务逮捕被通缉的嫌疑犯,但由于这要涉及到引渡等问题,而国家之间因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不同,执行红色通缉令的力度是有差异的,红色通缉令并不具有国内通缉令那样的法律效力,甚至国际刑警组织也不时为此与其成员国发生矛盾。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非官方组织,它不具有像联合国那样的约束力和制裁手段,国际刑警组织签发的红色通缉令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各国对事件的态度。但出于对等原则,如果一成员国家受到另一成员国的错误对待,前者可以拒绝与后者的司法合作,也就是说,如果甲国不逮捕和引渡乙国通缉的罪犯,乙国也不会逮捕和引渡甲国通缉的罪犯。
  引渡并非是抓捕外逃人员的唯一手段
  引渡最大的障碍有四个,一个是“双重犯罪”,即被请求人在请求国的犯罪行为,必须在被请求国也被视为犯罪行为。第二个是“死刑不引渡”,如果申请国有死刑,而被申请人的犯罪可被判处死刑,则被申请国不予引渡。第三个是“国民不引渡”,一国国民可以到另一国犯罪,回来后就可以免除犯罪事件发生国的法律制裁。世界大多数的引渡法几乎都规定了本国公民不引渡条款,这主要是因为主权问题,本国国民受本国法律管辖,引渡本国国民就意味着让渡了一部分主权;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本国国民在引渡申请国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审判。第四个是“外交程序”,引渡是一个外交程序,执行起来繁琐,周期很长。
  目前,国际多边协议有取代双边引渡条约的趋势,至少是弥补了双边引渡条约的盲区,如《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等都有关于引渡的条款,当然,具体操作仍需当事两国进行谈判解决。
  现在信息和交通高度发达,跨国犯罪或犯罪潜逃海外越来越普遍,传统的双边引渡条约已不适应这种变化了的犯罪特征。为此,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采取其他手段绕开引渡程序将外逃罪犯抓回。


(摘自2014.12.25《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