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5年第17期(总第209期)->新闻写真->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本刊记者 薛兰英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范和加强企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地方法规,对推进全省企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迫切需要整合法规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基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直接实践。
  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边黎明介绍,自2001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对于健全企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0多年来,我省社会经济环境、市场主体和用工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产权单一的国有企业是市场主体,用工形式也比较单一,现有3部法规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或适用于公有制企业,非公企业可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形势。”边黎明说,3部法规的内容比较原则和零散,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企业单位民主管理法规,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总结3部法规实施以来的经验,对这3部法规进行了整合。条例开始实施后,上述三部法规将同时废止。
  细化企业公开事项
  《条例》共分七章五十六条,分别就企业民主管理职权、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管理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予以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企业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为确保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条例明确了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的事项,包括8方面内容: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劳动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明晰职代会代表结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联席会议、职代会会议效力、职工代表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对重大事项的界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结合本企业实际作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为了使职工代表结构更加合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应当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四十。
  为了保障农民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的民主权利,条例特别规定,农民工用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
  建立不良记录制度
  条例设立了“监督管理”专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的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其中,对于企业建立不良记录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民主管理不良记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法予以公布:不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重大事务未及时公开的;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不得评为政府组织评选的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当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政府组织评选的先进个人。
  明确违规企业法律责任
  条例还对政府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并列出具体罚则。其中明确,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胡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