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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子公婆讨要隔代监护权
 
◎若星

  张权离婚后,将年幼的儿子小明抛给父母,只身一人外出打工。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次意外事故夺走了他年轻的生命。索赔获得的80万元赔偿款,年幼的小明有一份。围绕这笔钱的监管,张权父母张建平、段海燕夫妇与前儿媳金丽起了纷争。前儿媳看来,前夫已经去世,作为小明的母亲,她是当然的监护人,儿子这笔“教育基金”当然由她监管。可张权父母对前儿媳不放心,被她赌博输了怎么办?被她挪作他用怎么办?两位老人要代死去的儿子行使监护权,可金丽不同意。
  孩子的“教育基金”谁来管?张建平、段海燕老两口讨要隔代监护权,他们能成功吗?
  老年丧子, 爷爷奶奶抚养孙儿
  2007年8月,张权与金丽走进了婚姻殿堂。婚后,张权继续外出打工,孩子出生后,交由金丽和张权的父母照顾。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和谐的种子悄然生根发芽。金丽待孩子稍大后,有了点空闲,便把打麻将当成生活的重要内容。沉迷于麻将桌之后,她对孩子不管不顾,对丈夫也开始怠慢,矛盾终于暴发了。
  2013年初,两人商量起草了离婚协议:“自愿离婚,各自掌管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儿子小明由张权抚养,金丽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并对儿子享有探望权。”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了,生活还得继续。张权把儿子小明交给父母,只身前往广西继续打工生涯。
  “张权在工地做事时从楼上摔下身亡……”2014年8月的一天,一个噩耗传到张建平、段海燕夫妇耳中。老两口决定继续承担起抚养孙子的责任。
  孩子的“教育基金” 谁来保管?
  张权遭遇事故意外身亡后, 80万元赔偿款如期如数打到了张建平的银行账户上。
  80万元,对于年迈的张建平夫妇来说,是一笔巨款,这笔款怎么处置呢?夫妇认为,作为张权的父母,张建平夫妇应该有一份,作为张权留下的唯一血脉,小明也应该有一份。
  金丽很快知道了前夫去世的消息。离婚时,她没能争到儿子的抚养权,这让她一直耿耿于怀,现在,机会来了,没有与前公婆商量,找了个机会把儿子接到了自己身边。小明被她的母亲接走,张建平夫妇知道后十分气愤,但也无可奈何。令两位老人想不到的是,接走孩子只是金丽的第一步,没过多久,金丽竟然找上门来。
  “我今天来,是要跟你们商量一件事,张权走了,我知道你们获得了一笔赔偿款。这笔钱,跟我没有关系,可是跟我儿子有关系,小明应该能够从中分得一部分吧。我是小明的母亲,也是他现在唯一的监护人,属于小明的那一部分,你们得拿出来,由我替小明保管。”面对诧异的前公婆,金丽开门见山,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前儿媳说得理直气壮,张建平夫妇听后十分生气,赔偿款中肯定有份额用于小明身上,可把钱放到前儿媳那里,他们哪能放心。“放在你那里,被你赌输了怎么办?被你挪作他用怎么办?”张建平反问道。“我是小明的监护人,小明的钱就该由我保管。”金丽坚持。“我们是小明的爷爷、奶奶,凭什么就不能放在我们这里。”张建平夫妇毫不相让。双方争来争去,最终不欢而散。
  围绕孩子的赔偿款,前公婆与前儿媳激烈交锋,争吵中,双方的共同点还是跃然而出:双方都深爱着这个孩子,都表示无意侵吞应该分割给孩子的赔偿款份额;双方都同意把这笔钱用作孩子的“教育基金”。只是对于钱的保管权归谁,分歧严重。
  诉诸法律 2014年9月,金丽带着儿子走进当地司法所请求调解。
  司法所调解时,这对前公婆与前儿媳的争执焦点没有变化,围绕孩子教育基金的保管,各自阐述着意见。金丽坚持,她是孩子唯一的监护人,孩子的教育基金只能由她保管;张建平夫妇则表示,孩子父亲已经去世,作为孩子的祖父母,他们要代儿子行使监护权,坚决不同意孩子的事由金丽一人说了算,对孩子的事,他们也有话语权。
  张建平夫妇讨要话语权,用法律语言来讲,就是他们要与前儿媳分享对孩子的监护权。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亲朋或机构担任监护人,候补监护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排在首位。金丽是小明的监护人,这没有疑义,张权父母能否对孙子享有隔代监护权呢?这才是问题。
  调解开始,司法所工作人员回避了法言法语,而是从伦理道德入手,将心比心,对两位老人的心情给予充分理解,从保证“教育基金”用于孩子的共识上着手,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小明由金丽作为监护人直接抚养,其父死亡赔偿款中的40万元作为小明的抚养教育费用,该笔赔偿款以小明的名义存入银行,由金丽与张建平、段海燕共同支取。
  协议达成,张建平夫妇事实上获得了一定的隔代监护权,可两位老人的心却空落落的,仿佛掉了什么东西一般,思来想去,终于明白,他们除了有权管孙子的教育基金外,孙子的其他事情似乎完全与他们无关了。调解时,他们忘记讨论有关探望权的问题。第二天,张建平夫妇提出要探望小军,被金丽以小军生病为由拒绝,这更让两位老人觉得很失望,于是,对调解协议反悔了。
  由于多次请求老人履行协议遭拒,金丽无奈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将前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建平夫妇履行协议内容。
  湘中某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在与张建平夫妇交流中,承办法官发现,两位老人之所以对协议进行反悔,是因为对能否顺利探望孙子心存疑虑,只要消除了两位老人的疑虑,问题当可迎刃而解。法官随即对双方进行调解,阐明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是,没有法律规定,不等同于他们没有探望权。张建平夫妇晚年丧子,如果还不允许老人对随母生活的孙子适时探望,对老人来说是极大的心理伤害,也有违传统公序良俗。而允许老人行使隔代探望权,能够增进亲情,既是对老人心灵的慰藉,也有利于孙子的身心健康。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儿子去世的情形下,应当赋予祖父母对随母生活的孙子隔代探望权。法官辩法析理,让张建平夫妇吃了定心丸,而金丽也接受法官的建议,同意对老人探望孙子给予协助。2015年6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小明由金丽抚养,在不影响小明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张建平夫妇有权探望小明,金丽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分割给小明的40万元赔偿款,其中10万元由金丽保管,用于支付小明日常学习、生活开支,另外30万元以小明的名义存入银行,非特殊情况,未经金丽、张建平、段海燕协商一致,不得支取。
  编后:丧子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丧女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外孙子女有无隔代监护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以调解方式,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参考答案。在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可以特设监护监督人,用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发生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丧子祖父母、丧女外祖父母无须讨要隔代监护权,而直接申请监护监督人身份即可。但我国法律并无监护监督人的规定,那么,对监护人的监督就得采取其他方式。
  赋予丧子祖父母或者丧女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定的话语权,方便他们监督孩子的生父母全面履行监护责任,并与之分享部分监护权利,承担部分监护义务,不为法律所排斥,更为情理所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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