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5年第18期(总第210期)->新闻直击->“无根豆芽”的毒与非毒
“无根豆芽”的毒与非毒
 
◎杨迪
  芽农郭明(化名)、鲁云(化名)的无罪判决似乎让“无根豆芽”的生产者松了一口气。
  2014年12月15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五年零六个月和五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诉后,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15年6月16日,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改判。
  长时间以来,“无根豆芽”一直被社会各界冠名以“毒豆芽”,令人闻之色变,同时也是公安部门重点打击对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信息显示,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底,相关“毒豆芽”判决中,共有千余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入刑。
  无根豆芽在制发过程中使用“无根剂”“速长王”等生长调节剂。“速长王”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被发明了,其在豆芽制发生产过程中的使用目的是提高发芽率、调节豆芽根茎生长。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以下简称“6-苄”)、4-氯苯氧乙酸钠(以下简称“4-氯”)和赤霉素。
  这一长串化学名词都是人们认识已久的化学用品。
  6-苄是第一个由人工合成的细胞分裂素,能够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和蛋白质分解,主要作用是促进芽的形成,抑制根的生长,常被用于调节植株生长发育机制,使用效果因物种、浓度、处理时间和使用部位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性。早在1983年,日本就开始将其广泛应用于蔬菜、落叶果树,并对6-苄基腺嘌呤按照植物成长调节物质进行了登记注册。
  4-氯的商品名为:保果灵、防落素,顾名思义,它可以防止作物落花落果、提高坐果率、增进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
  而赤霉素的作用是打破种子休眠,主要通过诱导淀粉酶的合成来增强萌发种子的呼吸作用,加速胚乳中的淀粉水解,使种苗保持较高的物质和能量代谢水平,加速细胞分裂分化而促进种子胚发育和种子发芽,提高发芽率。
  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等多所学校都曾经对外源赤霉素、6-苄对豆芽的生长影响做过研究。结果表明,一定浓度的赤霉素、6-苄对豆芽的生长影响有显著作用,可以缩短豆芽生长周期,使豆芽芽长适宜,且洁白而脆嫩。
  上述三种物质中,在“毒豆芽”事件中出镜率最高的要数6-苄及赤霉素,6-苄更是被认为造成豆芽有毒的罪魁祸首。
  事实上,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南京医学院就曾经根据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针对6-苄进行了大鼠的毒性试验,实验结果认为6-苄属于低毒、弱蓄积性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
  2013年9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也曾经做过《豆芽中针对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按照国际上普遍认可的风险评估原理和方法来进行计算。结论指出各类人群的6-苄摄入量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此前不少专家说这些植物激素长期大量食用或导致儿童性早熟和妇女生育障碍。这种说法毫无根据。”食品安全博士钟凯对记者说。近几年,他一直执着地在各个场合普及“无根豆芽”的基本常识,“GA(指赤霉素)是一种植物自身可以产生的化学物质,虽然6-BA(指6-苄基腺嘌呤)和4-CPA(指4-氯苯氧乙酸钠)是人工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但都不会对人造成催熟效果。这就像植物的精子——花粉不会让人怀孕一样,植物生长调节剂无法对人类起作用。”
  《报告》中采用的数据是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每日允许摄入量来计算的。钟凯强调,即便是按照欧盟为6-苄制定的“安全剂量”来看,6-苄的风险也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他说:“欧盟制定的安全剂量是每公斤体重0.01毫克,这标准比世卫组织严5倍。按照实验室检测的最大残留量推算,一个人要每天吃四公斤豆芽才能超出这一剂量。”
  同时,生豆芽过程中,“速长王”这样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是有上限的。上述多所院校所做的试验也同样表明,如果用量过大,会出现相反的效果,豆芽品相变差,甚至无法发制。“这种调节剂是典型的具有自限性的物质。”钟凯说。
  一个“误会”导致的司法裁决 既然无毒,为什么会有芽农被判刑?
  记者调查后发现,2013年农业部杭州实验室所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是当时浙江金华言成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根豆芽”中6-苄残留引起司法介入后,针对这一现象而出具的。遗憾的是,这份报告并没有在法庭中被采纳过。
  “我就纳闷了,无毒为啥也会被判刑呢?”这是郭明一直想不明白的事,也是他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
  “毒豆芽”的名号被打响,是在2011年。当年,沈阳警方开展查封黑豆芽加工点运动,共查获25吨豆芽。查阅当年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到,当时沈阳警方认为豆芽中添加无根豆芽素(无根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增粗剂等添加剂均属激素,并有专家表示“长期食用会导致各种疾病”。
  董叔平是当年沈阳案件中一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她向记者回忆,当年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主要提交了三分证据,一个是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一份检测出豆芽中含有有毒、有害物品的报告,一份是沈阳卫生局的文件,这份文件是专家论证的形式,证明豆芽是食品,因此使用‘无根剂’属于添加违规食品添加剂,第三份证据是电视台拍摄的豆芽制作过程的视频”。
  董叔平对上述证据一一提出了质疑,首先,检测报告的日期早于当事人归案日期,该报告无法证明豆芽与当事人有关;第二份论证豆芽是食品的文件,董叔平认为是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同时,文件没有排除豆芽不是农产品,因此也不能排除可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农产品使用防腐剂、增长剂等非食用物质。
  董叔平说,她在庭审过程中就提出,“在目前我国法律对豆芽定性基本倾向于农产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和解释”。
  几乎就在同时,卫生部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此前,6-苄和4-氯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07)管理,作为“食品加工助剂”安全使用,既不限定使用量,也不限定残留量。同时,还作为新兴工艺被大面积推广。
  然而,在2011年制定的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07)中,却没有了6-苄和4-氯的身影。同一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发布了一份《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包括6-苄和4-氯在内的33种产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也禁止使用。
  这种修订是否是因为6-苄和4-氯有毒害作用?
  “这其实是个误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豆制委)秘书长吴月芳对记者说,“修订过程中删除6-苄和4-氯,主要因为它们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能按食品添加剂工艺来管理。”她进一步解释说,这不是因为发现了新的毒理学证据,只是在调整管理归类。
  2014年1月10日,国家卫计委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实了吴月芳的解读。该公告称,将6-苄删除,是“因该物质纳入农业投入品管理,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
  然而,这两份文件却成为日后司法机构在查处案件的主要依据。2013年年初,在公安部部署为期一年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的专项行动中,因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剂”而被判刑的人数瞬间激增。
  仅以公开的法律文书计算,在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就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并且只要检测所生产豆芽中含有“6-苄”“4-氯”等成份,就基本被认定有罪。如郭明的案子中,检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山东省出入境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鉴定意见,“在速长王药剂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既然是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入刑,就要证明该食品有毒、有害。”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对记者说。他梳理了203份“无根豆芽案”判决后得出结论,这些判决的逻辑是:首先,在无根豆芽中检测出6-苄和(或者)4-氯,然后,根据《刑法》中对食品加工等环节中掺入有毒物品的相关规定,再辅以两高对食品安全中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解释,判决芽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这样的逻辑推理是不成立的。”他说,“因为仅凭检测出6-苄或4-氯是不能证明芽农在制发豆芽过程中,掺加了有毒物质。”
  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
  “无根剂”被从食品添加剂类别调整出来后,按国家卫计委的公告,应纳入农业投入品类别管理。但遗憾的是,登记管理“农业投入品”的农业部门并未将其“接收”。之后,6-苄和4-氯就成为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与之相对应,制发豆芽的身份也模糊起来。
最早,制发豆芽就排除出食品生产领域。比如,2004年原卫生部给北京市卫生局的复函中(卫监督发[2004]212号)中就表明,“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致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请求提供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的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2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答复中(质检办食监函[2009]202号)明确指出:“豆芽的制发属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豆芽应属初级农产品,建议其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
  既然卫生部、质检总局都表示,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应归属农业部主管。2012年,豆制委便向农业部致函,请示明确豆芽制发“是否属于种植活动”。
  然而,得到的回复是:“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这份回函也对豆芽制发中的农药登记做出了表态:“目前尚无农药产品在豆芽上登记使用,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豆芽制发中登记。”
  管食品的部门认为不是食品,管农产品的部门认为不是农产品,生产豆芽的企业更是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贵州市乌当区贵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春祥告诉记者,此前公司持有的是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却在2010年到期换证时被告知,公司产品应归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应办理生产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不再办理。
  他于是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对方回复说:种子(豆子)长成芽菜(豆芽)这一过程是植物生理生长的过程,不属质监部门管理,应归农业部门管理。
  之后,孙春祥又向农业部门申报,至今无果。
  不断寻找监管部门
  为明确豆芽执法过程的属性,确定可归口的监管部门,以及大量芽农被判刑的情况,从2011年起,豆制委便陆续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办、原卫生部(现卫计委)、农业部、国家 质检总局(现相关职能并入食药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现相关职能并入食药总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委去函,反映豆芽制发的安全监管问题,要求明确豆芽制发监管职责,以及明确判决的法律依据。
  吴月芳告诉记者,在不断地致函和电话沟通后,她发现依靠各部委之间相互协调来解决问题非常困难,为此,该委员会再次上书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反映豆芽在生产制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014年5月,卫计委正式下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的标准修订计划,并委托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起草。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回复,表示已专门研究了相关问题,开展了调研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初步处理建议,下一步将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达成共识。很快,2015年4月前后,福建、山东多省的被羁押的“无根豆芽案”当事人,均获得取保候审。
  种种迹象表明,豆芽正在从身份不明的状况“翻身”。
  2015年5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其中指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吴月芳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虽然这份公告再次申明不允许制发豆芽使用6-苄和4-氯,但原因是豆芽本来就不在原来规定的可使用范围内,依然不是因为其有毒。”她向记者解释,“所以下一步,是做出制发豆芽是否有毒的国家级别检测报告,同时开始制发豆芽使用生长调节剂的登记工作。”
  她尤其对三部委联合发文感到振奋。“三部委联合发表公告,就说明这件事终于有人管了,至少农业部是主管单位之一。”她说。
  2015年6月,豆制委致函农业部,希望明确:农业部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开始受理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豆芽上的登记工作。
  这个答案,除了吴月芳,全国的芽农都在等待。
  (摘自2015.08.15《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