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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报致歉
 
◎常 鑫 王晓飞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据了解,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高院刊公告致歉蒙冤者
  致歉公告位于当日出版的《亳州晚报》第16版。安徽高院在公告中称,2012年7月25日,该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还称,邱超等19人向该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该院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公告末尾还附上19位赔偿请求人名单,落款时间为今年8月25日。
  代理律师称该做法无先例
  9月8日下午,本案代理律师王录春表示,法院致歉是在听取了申请人、律师的意见后综合多因素考虑所做的决定。法院对不实判决做出了诚恳、公开的道歉,表现出其对于错案是愿意承认错误的,让人民看到了法律机关对案件是负责任的,同时也对法院系统起了示范效果。
  此前,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他们曾向安徽高院提出过登报致歉的意见。王律师称,据其了解,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王律师介绍,该案件的转折点发生在原案被告吴尚澧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核准之后。经审理,最高法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9月8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称,目前暂时没有其他有价值内容提供,拒绝了记者采访。
  “特大非法集资案”曾轰动全国
  邱超等人所涉的案件曾被冠以“轰动全国的特大非法集资案”。
  2010年1月,亳州市检察院指控吴尚澧(本案主犯,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邱超等39名被告人先后采取“仙人掌种植”、“欧莎丽代理”、“万店工程”等11种模式非法集资,数额达35.57亿余元,涉及27省4万余人,造成集资款23.5亿余元未能返还。
  同时,检察院以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邱超等被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
  吴尚澧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此后,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等为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审本案,并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大幅改判: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获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另有多名被告人被判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
  重审期间,检察机关还撤销对邱超等19人的起诉。随后,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安徽高院经庭审,裁定赔偿。2015年9月6日,各申请人陆续收到国家赔偿款。
  专家赞此举树立司法权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认为,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法院这一做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只有积极认错,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应松年介绍,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应松年称,虽然有这么一条规定,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往法院的做法都是登门道歉,或者就是在法院内部对当事人进行道歉,做的好一些的法院是发布公告,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此次安徽高院登报致歉,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根据侵权的范围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应松年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工作。
  此次安徽高院登报致歉的做法为全国首例,这样的做法是否适用全国法院进行效仿?
  对此应松年介绍,具体的案件应当由法院自己来掌控,根据案件不同,对受害人的影响来斟酌。“这事应当由法院自由裁量,但其登报致歉的做法值得肯定。”


(摘自2015.09.09《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