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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落马高官异地审理“规则”
 
◎陈 霄

  8月18日,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涉嫌受贿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据中纪委公开的资料统计,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已超过百人,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此后经历的轨迹都是:中纪委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受审——获刑。
  落马高官案件一般是由哪里负责侦办?他们又在哪里受审呢?
  从公开的资料来看,有一点是共同的——异地受审——他们几乎从不在自己的“地盘”上受到审判。
  记者梳理了近年来的近百个落马高官案件,令人意外的是,在实践中,高官在哪里受审往往并不取决于法院,而是取决于检察院。至于具体地点的选定,则有“一定灵活性”和其“内部掌握的标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为军队系统的落马高官是在专门的军事法院受审,下文并未将其纳入统计,但即便如此,样本量也已超过80件。
  一般哪里侦办就在哪里审
  过去,因为审判公开,人们往往更关注落马高官的受审,虽然不明白个中原由,总不免好奇并津津乐道地探讨诸如“为什么薄熙来案会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他的妻子谷开来案却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直以来,外界相信,决定这项具体事务的是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在它的手里,掌握着一份大要案的指定管辖法院清单。
  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记者在梳理中发现,实际上对高官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有实质性决定权的,首先往往是作为侦办机关的检察院。
  省部级高官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立案侦查。随后,由最高检自己侦办或者指定给某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侦办;当侦查终结后,选择该地的一家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副部级以上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是由最高检反贪局负责侦办,但如果案件太多办不过来,有的就下放给某个省检察院的反贪局来办。”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告诉记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检负责侦办的案件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的,例如周永康案、蒋洁敏案、刘铁男案等;也包括一些地方高官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案、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案等。
  很多案件,尤其是地方高官的职务犯罪案件,最高检都将其指定给某省检察院侦办。
  例如,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案就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办;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案就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办;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案就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办,等等。
  当省级检察院将案件侦查终结之后,通常会选择该省的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此案。
  例如,季建业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郭有明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等。
  而如果是最高检自己侦办的案件,则一般是直接指定给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对应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刑诉法学专家龙宗智曾专门进行过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实证研究。课题组选取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至2012年指定管辖的85件刑事案件(170名被告人)进行调研,也发现了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一些规律。
  龙宗智对记者说,实务中绝大部分高官职务犯罪案件,是侦查指定管辖决定了后来的审判指定管辖,只是在极个别案件中法院才不同意检察院的指定管辖,而重新选择来改变管辖。
  为外界所知的是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家义受贿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最初指定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在起诉书和有关案件材料已移交给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安徽高院改变管辖的原因是,淮南中院反映并不愿意审理刘家义案,因为花费很大,且此前淮南中院刚刚审理了安徽高院指定管辖的另一位副厅级官员职务犯罪案件。
  “侦办和审判的地方也可以不一致。”陈光中告诉记者。
  当年的陈良宇案,最高检指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办,后来却没有在吉林省审理,反而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即为一例。
  哪些地方可能被选中
  事实上,从极个别的案件也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审判指定管辖享有终极话语权,这与我国的立法现状有关。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的指定管辖权,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权目前规定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
  “在法律解释上,关于法院地域管辖的规定被适用于审前诉讼环节,尤其是侦查环节,侦查机关的地域管辖,参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执行。”龙宗智介绍说。
  龙宗智告诉记者,现行法的规定实际上是沿用了国外的管辖权规定,即以审判为中心的管辖模式。
  “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指定管辖时一般很少跟法院协商,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两家通常会协商。”龙宗智介绍说,最高法指定管辖时,一般先由“两高”协调管辖案件的检察院和法院,再由最高法向高级法院下函,并附最高法向最高检就该案指定管辖的复函。在给高级法院的函中,最高法会明确提出办理指定管辖事宜的要求,高级法院收函后,将其列入刑事大案要案,指定专人监督办理,并将最高法的要求转达给被指定的中级法院。
  最高检一般会亲自办理哪些案件,又会将哪些案件指定给地方检察院办理?如何选择地方检察院?
  “这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律上没有太明确,应该是有个内部掌握的标准。”龙宗智说,一般可能考虑侦查的力量、案件在全国的影响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记者梳理发现,省部级高官案件的侦办和审理指定通常在几地相对比较集中,北京被指定的最多,沈培平案、王素毅案、童名谦案、田学仁案、杨刚案、许杰案等都在北京的法院审理;其次是湖北,蒋洁敏案、郭永祥案、李春城案、王永春案等都在湖北的法院审理;此外,山东、河北、天津也频频得到指定。
  “一般不会指到距离北京过远的地方,交通应该比较便利,这类高官案件审判中央一般会派人过去坐镇,放到太远的地方不方便。”陈光中分析说。
  可能是基于办案的方便,一般距离较近的省份可能被指定侦办邻近省份高官的案件。例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案就由邻近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办;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案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办,等等。
  但距离显然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例如,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案就被指给了遥远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办。
  对于被选中的检察院和法院来说,对于承办这类大案要案都比较重视,多数案件均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出任公诉人,由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一些案件中更是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审判长,例如郭有明案、阳宝华案等。
  异地审判已成惯例
  关注高官案件的人们不难发现,在刚刚过去的8月,至少有两位落马高官出庭受审。
  8月18日,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涉嫌受贿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8月11日,四川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崇禧涉嫌受贿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早前一个月,中石油原副总经理王永春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四川省文联原副主席郭永祥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据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介绍,自2001年的“慕马案”后,高官职务犯罪异地审判逐渐成为惯例。
  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双规”,其中6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中纪委在当地查办此案时受到案外人阻挠,后来也有司法人员因泄密而被追责。随后,根据最高法的指定,江苏省和辽宁省两省的7个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慕马案”后,高官职务犯罪异地审判模式逐渐明朗,通常省部级高官的贪腐案件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官员的贪腐案件则在省(或直辖市)内异地审理。
  “如果有例外,也有规律可寻。”李玉萍总结道,“如果对厅局级干部跨省异地审判,背后肯定关系到更高级别的官员,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之所以在北京接受异地审判,是因为其检举了田凤山(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和韩桂芝(时任黑龙江省政协主席);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之所以在南京受审,是因为其背后有副部级官员慕绥新等。”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某些情况下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陈光中告诉记者,现行刑诉法第二十六条就是异地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为什么要异地管辖
  将一个已有明确管辖的案件指定到另一地,最主要的原因是出于对司法公正的考虑。
  “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在当地有一定职务影响和人脉关系,为排除干扰,保证侦查力度,对职务犯罪案件实施异地侦查管辖较为普遍。”龙宗智说。
  几年前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就已认可这一说法,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为了排除干扰,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案件。”
  经过调研,龙宗智还总结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涉及的其他考量因素,例如案件有关联关系,如行贿和受贿有对合关系,为便于侦查和处理,行贿案件因相应的受贿案件被指定管辖而被同样处理。
  又比如,对于采取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破案,或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单位,有时顺势指定为侦查管辖单位,“既体现对办案单位的鼓励,也避免案件移交在衔接与后续侦查方面出现问题”。
  还有一种比较现实的情况是基于对办案利益分配的考虑,由于办理一些大要案会使办案单位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声誉,实践中就会出现“争指定”“跑管辖”的情况。
  “不过,这样的情况在省以下比较多,一般中央管的案件,像省部级高官职务犯罪案件中,这样的情形比较少。”龙宗智告诉记者。


(摘自2015.09.15《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