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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尊严是给乡村教师的最美礼物
 
◎储朝晖
不能仅仅是为乡村教师点赞,也不能仅仅停留于发奖金,而应以启功奖作为改善乡村教师境况的起点,切实建立起乡村教师权利和尊严保障系统。

  在第31个教师节到来之际,专门表彰县及县以下地区优秀教师的首届启功教师奖在北京师范大学颁发。来自老少边穷岛地区的10名从教30年以上的老教师获奖,每人获得50万元人民币奖金,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举。(中国新闻网9月9日)
  启功奖此次除了对乡村教师予以精神上的鼓励,还拿出实实在在的物质支持,对获奖者而言不啻为“重奖”,是值得点赞之举。前不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会见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及优秀乡村教师代表时,强调要切实落实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使广大执教农村的教师受尊重、有回报、得发展。而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集中在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保障上。
  就基本权利而言,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偏低成为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出现了乡村教师工资大幅低于当地城镇教师工资水平的现象。如果横向比较,一些地方在编的乡村教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村民外出务工人员的平均工资收入。再加上农村教师生活不便,农村留守儿童多,工作时间长,压力大,需要承担比城里教师更多的非教学职能和责任。因此,改善乡村教师的物质待遇成为迫切之举。
  就尊严的保障而言,乡村学校的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乡村教师意见表达的渠道不通畅,乡村学校管理者和乡村教师的关系冷淡现象较普遍。一些形式化却没有满足教师实际需求的培训,一定程度上也损伤了乡村教师的尊严。教育管理上对城乡教育的两种态度更造成乡村教师尊严的损失——在政策措施上,天平似乎总是倾向城市一方。
  笔者在农村调查时,还发现一些有损乡村教师尊严的细节,比如乡村一些年轻干部在教师面前趾高气扬;个别地方可以投巨资建设校舍、改造危房、更新桌椅,却对教师的福利设法拖延;不少部门未经周密考虑就任意给乡村学校和教师发指令。而往深处想,乡村教师的状况是由乡村学生的地位决定的。所以,要彻底改变乡村教师权利和尊严缺乏保障的状况,就必须从根本上确立村民子女与市民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乃至基础教育上的权利平等。这种平等在中国已经有了法律依据,但依然还缺少观念基础,也缺少相关政策的支撑。
  有鉴于此,使广大执教农村的教师受尊重、有回报、得发展,就不能仅仅是口头上为乡村教师点赞,也不能仅仅停留于发奖金,而应以启功奖作为改善乡村教师境况的起点,切实建立起乡村教师权利和尊严保障系统。《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已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而对照各地实际情况,上述要求还应具体化,寻找机制性的支撑,一是建立正常的表达机制,使乡村教师有正常的沟通和表达渠道,使乡村教师对职称评定、绩效工资评定等过程都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教师相关的各项工作因此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二是建立乡村教师问题解决的考核机制,把是否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的问题列入对当地县乡领导考核的内容。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是建立专业的乡村教育和教师评估体系。在教育均衡和城乡教育协调发展方面,评估当地的教育政策是否有效推动城乡教育的发展,是否还存在对乡村教育及乡村教师歧视性的政策,是否能体现村民孩子与市民孩子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若有造成不平等的政策和行为,则需督促迅速修改。这才是教师节里送给乡村教师最美也是最重要的礼物。


(摘自2015.09.11《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