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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供货人获刑三年
 
◎袁星红

  去年9月,新安晚报、安徽网持续报道了无为县赫店镇苏塘村假狂犬病疫苗导致人员死亡事件。记者从无为县法院获悉,这批假疫苗的供货人汪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回顾:假疫苗致人死亡
  去年7月31日,无为县赫店镇苏塘行政村居民花某、张某等六人,被本村同一条疯狗咬伤,后陆续到村医张昌法家中及村卫生室接种狂犬病疫苗。9月10日,患者花某被诊断出患上狂犬病,并于次日在家中死亡。后经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为假药。
  事发后,新安晚报、安徽网对“无为县问题狂犬病疫苗”进行了持续报道,引起了公安部、国家卫计委、省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成立了调查组。
  随后,无为县公安局成功侦破非法行医、销售假药案件各一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刑事拘留3人。
  无为县还对该“问题疫苗”事件进行了调查。其间,向当地药房销售假疫苗的犯罪嫌疑人汪某迫于压力自首,随后被刑拘。
  审理:供货人获刑三年
  无为县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汪某在没有疫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每盒人民币15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进“人用狂犬病疫苗”(标示厂家: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1403029-2)之后,分别销售给无为县开城大众药店、无为县陡沟镇红星村卫生室、无为县福渡镇公路村卫生室等处,数量累计18盒以上。
  无为县开城大众药店经营者徐某某从汪某处购进“人用狂犬病疫苗”,再销售给无为县赫店镇苏塘村卫生室村医张昌法,张昌法非法给村民花某等多名患者注射了该批次“人用狂犬病疫苗”。2014年9月11日,花某非正常死亡,经临床诊断死于狂犬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案发后,汪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无为县法院一审以汪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摘自2015.09.15《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