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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规出台部部亮点纷呈
 
◎薛兰英
9月25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信访条例(修订)》、《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等一批地方性法规。这些新规为什么要出台?又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亮点?本刊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河北省信访条例(修订)》解读: 
   让信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这次修订的《河北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访,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体现。《条例》对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完善信访制度,促进河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立法背景:促进信访规范化 
  信访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但随着信访形势的变化,1995年出台的《河北省信访条例》已不能适应信访工作实践需要。近年来,全省信访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信访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的障碍,如:不少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边界不够清晰;违法信访行为依法处置机制不够健全,重复访、缠访、闹访和无理访等问题日益突出等等。这些突出问题,干扰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严重损害了信访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法规更为全面地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 
  《条例》是在总结信访立法经验和信访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完成修订的,为破解信访难题提供了路径指引和制度保障。 
  亮点:四个“明确”厘清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是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 
  《条例》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赋予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处理程序、要求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评价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要求保密等权利。《条例》同时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等义务。 
  二是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征集办理群众建议、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等职责;做好受理范围、信访工作制度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并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访接待礼仪、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坚持原则、秉公办理、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信访材料等义务。同时,《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倒查责任制、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划定了红线。 
  三是明确了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 
  《条例》明确“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原则,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的8种事项进行了列举,便于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据以区分、执行。规定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和信访事项已经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四是明确了信访人和非信访当事人信访活动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信访人的12种违法行为情形。如,采用走访形式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强占国家机关,故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以及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标语,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滋事行为,扰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经营秩序的……规定信访人有12种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条例》规定了非信访当事人较信访人责任更重的法律责任,列举了非信访当事人非法串访、传播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为净化信访环境、依法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 
  《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解读: 
  立法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 
  《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河北省电信立法空白,必将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战略的深入实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立法背景:适应电信行业快速发展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省电信行业快速发展,电信设施在建设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日益凸显。如:有的地方未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中进行统筹考虑,造成电信设施建设滞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个别建设单位私自建设、重复建设,导致资金和资源浪费;施工不当、人为破坏等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目前,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主要依据是200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其出台时间已久,已不适应电信行业发展的形势和需求,有必要结合河北实际,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将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亮点:四个“加强”促进电信事业快速发展 
  《条例》明晰了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职责,有效解决了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一是加强了各级政府对电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电信设施建设,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等电信设施建设不改变其用地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 
  二是加强了对电信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管。 
  《条例》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原则、主体、程序、费用。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先进高端、市场运作、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国家对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有资质规定的,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资质或者资格,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电信设施建设活动。电信设施建设前,应当符合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中,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统一施工和验收;建设后,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电信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证书。规定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大型建设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是加强了对电信用户的权益保护。 
  《条例》规定,商务楼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依法开办的电信接入业务。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纤入户通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加强了对电信设施的保护力度。 
  《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拆迁电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规划部门应当以不降低原有电信服务水平为标准,按照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重新规划位置,先建设后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电信设施维护、管理和保护活动的,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重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电信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电信设施抢修、维护现场,不得收取费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解读: 
  全面规范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对推进法治河北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背景:强化人大监督的迫切需要 
  2006年开始实施的《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河北省于2010年制定颁布了《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监督职能,在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主动监督意识不强,有效监督手段运用不够,监督程序不规范,监督权威不强和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等问题,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很高的期待。《规定》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自主性立法,标志着河北监督司法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亮点:三个“更加”确保司法监督有实效 
  《规定》针对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细化了《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重要内容,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河北实际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 
  一是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内容更加明确。 
  《规定》明确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工作包括: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司法机关之间和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情况;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等。 
  二是监督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 
  《规定》明确了监督方式和手段。具体包括: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要求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受理申诉、控告、检举,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满意度测评作了规定,《规定》在此基础上扩展了满意度测评的范围,不仅对专项工作可以组织满意度测评,还可以对司法机关执行决议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落实评议意见情况组织满意度测评。 
  三是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加严厉。 
  《规定》规定,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不予办理、故意拖延或者有其他阻挠、妨碍、抵制监督等行为的,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成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限期纠正;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等处理。
责编:胡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