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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没事”,是因为监督“有事”
——从一起贪污大案案犯的自白看时下的监督
 
◎芳草无言
  据受贿近2亿元的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案发后交待,他初次见到来自惠州市大亚湾某公司谭老板送的赃款时“吓了一跳”。谭老板安慰他说:“没事,别人都这样。”当听到谭老板这样说,略有顾虑的他收下了这第一笔赃款。有第一笔,就有第二笔,从1992年黄柏青开始受贿到2014年4月29日被纪委查处,在长达23年的时间里,黄柏青一共收受赃款近2亿元。(《文摘报》2015年9月22日)
  “没事,别人都这样。”行贿的谭老板这句话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说明了中国官场官员受贿的现状。也就是说,作为企业老板的谭某行贿的目标决不是黄厅长一个人,而是还有其他人。说明了不但谭老板这样搞,其他企业的老板恐怕也这样搞。
  “没事,别人都这样。”还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受贿“没事”,是因为监督“有事”。我们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尤其是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监督无论是在体制机制上,还是在落实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
  “监督”一词,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我说其“沉重”,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我国传统社会的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是“先天就贫血”。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政治中,从来就没有“监督”的理论,只有所谓“专制”的理论。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的是“天下,是王者的天下”;“乾纲独断,乃我之家法。”(清乾隆语)说的是皇帝的话就是金科玉律,皇帝才是真正的“大家长”。既然皇帝把天下都看成是他自家的,“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鼾睡”,又岂能允许他人指手划脚。我们说,封建专制制度的性质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实质性的监督。我国的传统体制不允许监督,与此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也排斥监督。
  对于监督的认识,我国社会和西方社会完全不同。西方社会认为,人生来是有“原罪”的,是一个不完善且不完美的人。基督教的《圣经》在《创世纪》一开始就讲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如何受到引诱而犯罪,就讲人类一开始就是一个戴罪之身。正是由于他们认为人有“原罪”,“人的本质是不完美的”,所以,他们才认为人的存在必须要受到约束和监督,即人生活在社会中要靠“法律”,人与人之间要靠“合同”,人与公司之间要靠“契约”,国与国之间要靠“条约”。倘若不是这样,人的不完善面就会作祟。这就是西方的所谓“法治文化”。
  而我们中国则不是这样。中国人的宇宙观从来不把人看成是“生来是有罪的”。尽人皆知的“人之初,性本善”的古训就是明证。中国人自古以来就认为,人只要加强所谓的道德修养,通过所谓的“自律”、“慎独”等就可以成为“君子”,达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的理想境界,成为一个完美的人。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观念中“监督文化”的极度贫乏,这是中国人从古至今难以接受法治,法治一直不能内化为人们心中信仰的深层次原因。
  其二,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对待权力的态度和西方也迥然有异。在西方社会,人们似乎对权力特别的苛刻,不但舆论环境盯的严,制度也严。用“众目所视”、“千夫所指”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就拿花钱来说,别说西方社会,就以我国的香港为例,政府花一分钱都得经过议会的批准,政府根本不存在像我们内地那样某一个领导“一支笔”一批就是多少万的权力。香港特区领导包括“特首”在内,出差住宿多少钱,吃饭多少钱都有严格的规定,超过了就得自己掏腰包。
  人们都知道北欧国家的政府廉洁,他们何以廉洁?盖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是阳光下的政府,盖因为他们像“买几盒巧克力,吃一顿招待饭”这样的所谓“小事”都有消费记录,都可以在网上查到。倘有不良消费记录,对不起,请辞职。瑞典38岁的前女首相萨林因用公务信用卡买了几盒自用的巧克力,此消费信息(刷卡记录)被《快报》记者曝光,尽管她说是把公家的和个人的信用卡弄混了,但“弄混”也不行,《快报》记者穷追猛打,萨林被迫辞职。
  有人曾问,为什么西方国家没有那么多贪污犯,贪污犯偏偏出在中国?道理其实很简单,西方国家的官员手中没有那么多集中的权力,他们也没有像我们国家那样的所谓“一支笔”,一个人可以决定重大问题,一个人可以有权支配多少多少钱。花钱需要按规定经过议会批准,这是西方国家的通例,也是西方文明的典型范例。西方官员用权由法设定,依法进行,倘违法必被追责,这其中决没有什么“背景”一说,决没什么“写条子”一说。这样的法治环境,你想图谋不轨,也很难有那个条件。这就是制度文明的魅力。文明是不分国界的,借鉴国外文明的成果,拿来“为我所用”,这也不失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智慧。
  西方社会对权力监督约束的严格来自于他们对权力之特性认识的深刻。英国哲学家罗素这样评价权力,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论法的精神》)“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由与权力》)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只要条件允许,每个人都喜欢得到更多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人愿意投票赞成通过一项旨在要求个人自我克制的条例。”(《自由与权力》)阿克顿还说:“对权力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当一个政府受到有效的限制时,它才是合法的。”(《自由与权力》)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说的更形象,他说:权力如同鸦片,一旦成瘾,就难以戒除。权力是最好的春药。基于此,西方一些国家毫不隐讳地称他们的政府为“坏胚子政府”。认为对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必须实施铁面无私的监督。
  反观中国社会,我们对权力似乎宽容得多、客气得多。在我们看来,我们的各级政府都是“人民的政府”,我们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对“人民的政府”,对“人民的公仆”还用得着监督吗?
  监督“一府两院”,本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职权。这一职权从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起就列了专条,到现在已是第四部《宪法》。可由于种种原因,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各级人大对包括水利厅“一把手”在内的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许多时候往往流于形式。《宪法》和《监督法》都规定必要时人大可以提起“质询案”和“进行特定问题的调查”,但这些被人们认为是“刚性监督”的规定却鲜有使用。
  选举任免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法官、检察官,也就是所说的“人事任免权”,被认为是人大的一项重要的职权,这项职权只有行使的好,人大的监督才会有权威。因为道理非常明白,“管得了才能监督得了,管不了即无所谓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不论从那个角度来看,都会是最有效果的监督”。然而,在“选举怕说和党委争权”、“监督怕说给政府添乱”思想的影响下,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这项重要职权在行使过程中往往演变成地道的“走形式”。“保证组织上推荐的候选人当选,保证组织意图的实现”成了选举的主轴。正因为选举难以反映人大代表的真实意愿,致使一些“问题干部”屡屡闯过选举关,走向了各级领导岗位。甚至有的刚刚上任就因案发被纪委“双规”。这不能说不是对人大选举的嘲弄。也正因为如此,一些被决定任命的人员才会说“我这个职位不是人大代表选举出来的,而是上级领导给的”。人大何来“橡皮图章”的称谓,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这种行使权力的“走形式”。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在其文章中所说:“体制中缺乏约束领导者对人民利益负责的实现责任机制,关键在于人民群众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对本来应该向人民负责的领导者,拥有真正的选择权,或者只是形式上的选择权”(《文摘报》2015年9月17日)
  中国腐败问题的实质是权力腐败。而造成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权力保障和强化有余,而对其监督制约不足。中国有“贪一代”之说,还有“贪二代”之说,也就是说,有一个贪腐的爸爸,往往又跟着一个贪腐的儿子。背后都有一个权力高度集中而监督严重缺位的老问题存在。据媒体报道,在今年4月份,有关部门公布的红色通缉令百人名单中,有半数是曾经的“一把手”。看来,对“一把手”手中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已难以回避。然而,在当代中国,这种监督,实在难见可圈可点,这不能说不是一种缺憾。但不论怎样,“开弓没有回头箭”,路已走到这里,我们必须闯关。
  可喜的是,对于腐败问题,我们党的认识是清醒的,尤其是中央“重典反腐”,已提升了人们的信心。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反腐之路尽管艰难而漫长,但曙光已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