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快报》报道,今年,广州市财政局首次要求市直部门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并要求市内各区属单位参照执行,除了要求公开采购预算总额,还需列表说明要采购的物件或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采购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提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要么政府部门不敢公开,要么就是媒体质疑之声一片。果然,从报道上看,公开的广州政府部门有近百家单位采购预算超标,而与此同时,还有众多单位没有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有的区竟然有四分之一的单位没公开,还有一个区因特殊原因全部没有公开。 其实,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对很多政府部门来讲,就好像是走入著名的“囚徒困境”,左右都是陷阱。这些年来,各地政府部门涉及政府采购的问题太多了,选择公开,肯定过不了舆论监督这一关。从广州公开的这些项目来看,千元的U盘,十几万元的打印机,几十万元的扫描仪,这些违背了基本市场价格常识的政府采购,引发了公众广泛的吐槽,也让政府部门的解释显得苍白无力。选择不公开,那么在公众舆论的思维逻辑中几乎可以直接被认定为“有罪”,不敢公开很可能意味着问题大到没办法解释。 当然,这里必须承认的是,即使面临着这样一种无法破解的困境,广州市大多数政府部门还是选择了公开,这确实需要不小的勇气。把问题暴露出来,让公众骂一骂,让各政府部门的领导们红红脸,出出汗,在公众的骂声中倒逼出解决问题的态度和办法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总比等问题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要好得多。事实上,这种公开所带来的压力,因为没有遮避,没有退路,反而会使问题好解决得多。遮遮掩掩、互推太极,问题永远会摆在那里,找不到出口。 然而,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什么叫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意味着阳光与公开。可以说,没有公开就没有政府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法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且不说其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只看代表这部法律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的总则部分。总则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总则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由此可见,从2003年起,公开就是政府采购的法定要求。而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广州市财政局首次要求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一个“首次”,正面理解可以是广州市的做法具有突破性的积极意义;从反面理解也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这些年来一直都没有得到真正的、很好的落实,依法公开之路还是一个漫漫征途。 这里没有要批评广州市的做法的意思,事实上它已经走到了各地的前面。只是想说,现实中法律落实往往抵不过一纸行政命令。很多地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不公开是惯例,即使有法律明确规定也难以突破。而广州的这个做法实际上是在当前政府预算公开的大背景下,在公共舆论和人大代表的极力推动下产生的,今年的广州两会上预算公开已经是舆论的焦点了。如此才会有广州财政局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市内各区属单位公开政府采购预算。 其实何止是政府采购法,同样作为约束政府权力的行政许可法面临的也是这样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简政放权,就是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清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活动。可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多年后,我们各级政府部门的简政放权才在中央政府行政命令的强力推动下艰难破冰。 依法治国不是口号,而应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当前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占了我国现行法律很大一部分比重,然而落实情况很不乐观,不少法律法规只是躺在故纸堆里睡大觉,在实践中远不如行政命令好使,而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依法治国道路上必须要破解的一个难题。
(摘自2015.10.13《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