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上,法国是廉洁度较高的国家之一。相关资料表明,为了预防和遏制政府官员腐败,近年来法国把“预防为主、铲除犯罪根源”作为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患于未然的计划”,在立法、组织机构、权力制约和教育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制定预防腐败法律 法国反腐重在预防,并通过立法确立了几项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1988年出台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确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内容是:法国的高级公职人员(包括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员、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3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市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而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即视为非法所得并予以惩处。 1993年,法国又出台《预防腐败和经济生活与公共程序透明法》。主要内容是对最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些行业和部门(如房地产业、公共服务业、公共市场、国际贸易、城市建设等)活动的透明度作出规定。 设立专职预防机构 资料显示,法国于1993年成立了跨部门的专职预防腐败机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挂靠法国司法部,受总理直接领导。该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工作独立,成员每4年更换一次。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媒体报道、个人揭发、司法部门案例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等途径,收集政府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信息,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反腐败经验,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犯罪的各种可能性。该中心每年向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门提交一份活动报告,其内容主要是就可能出现腐败的部门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性建议和制裁措施。 有报道称,近年来,法国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多次参加地区性和全球性国际组织的反腐败联合行动,到世界各国介绍经验。预防贪污腐败中心的成立,使法国政界进一步意识到了腐败的危害性,加强了自我约束,竞选等政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据综合信息,法国的公职人员权力制约机制相对比较健全。一是设立公共会计制度。公共会计和决策人员职权分离,公共会计高度独立,且与其任职的公共机构决策层分别隶属于不同机关,这一体制有力地保证了公共会计职责的履行。二是设立审计法院制度。全国设有国家审计法院和地方审计法院,审计法庭主要职责是审查国家预算,对公共会计进行法律监督。对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以及社会保险、社会安全机构以及接受国家财政补贴和资助机构等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并有检查、调查、处理和通报等权力。三是设立现代公务员制度。法国建立起了现代公务员制度,政务官和事务官分开,政务官通过选举产生,事务官不受政权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无过不得被解职。四是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法国《出版自由法》规定:一切报纸或期刊,无须获得预先许可,均可发行。上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舆论监督日益增强,不少官员腐败首先由媒体发现并揭露。 加强惩防腐败教育 法国重视对公务员队伍进行职业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教育。《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公务员有权利享受经常性的职业培训,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保证公务员培训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其中,提高行政效率是公务员培训的重点。近年来,培训内容还增加了廉洁教育,有的培训机构将重大腐败案件汇编成册,对公务员进行警示教育。另外,对企业人员的教育管理方面,由出口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制定预防腐败的有关规定,与大型企业和私营企业签订协议,要求企业作出承诺,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法国还加强公众对腐败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培养其对腐败现象的敏感性,教育对象主要为年轻人、大学生、企业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教育的主要方式是在大学和某些职业培训中心开设专门课程。除大学生外,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也将被逐步纳入教育范围。2003年11月,法国有关部门还专门出版了一本题为《面对腐败》的反腐败教材,在全国推广发行。
(摘自2015.09.08《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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