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旅发委下发关于《云南省推进旅行社跨界融合发展组建旅行社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特别要求,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计划2016年1月1日,各旅行社集团正式运行。 2015年,云南不时曝出强制购物丑闻,出台相关限制性方案,或许可看作云南旅游系统的一次“危机公关”,也可视为痛定思痛的转型之举。 限定购物次数、时间,这种细致的“双限”,即将成为一种制度约束,其特点是操作性强,便于旅行社把握,也便于游客监督。但是,更应该看到,“双限”的合法性来源不应该是行政命令,而应该是游客意见。简言之,如果游客不同意,一次也不应购物,更遑论90分钟。 旅游购物分两种可能:游客自愿和被迫。若是前者,有何限制必要?若是后者,就背弃了现有法规。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然而,旅游法施行两年多,强制购物并未绝迹。在这种情况下,云南拟出台规定允许购物一次、90分钟,会不会给一些不法旅行社和导游以可乘之机,从此名正言顺地强制购物? 不容回避的是,有些游客缺乏辨识力,甚至过于急功近利,热衷于明显设有陷阱的低价游。比如备受关注的“东莞游客云南遇强制购物惨遭导游攻击”一事,据国家旅游局通报:云南迪庆州香格里拉畅行假期旅行社收取100元/人,属“不合理低价游”,吊销涉事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处涉事购物店5万元罚款,涉事“黑导游”移送公安机关。对黑导游必须依法处置,而游客也切莫贪恋低价游。 旅游业被誉为“没有烟囱的工业”,我国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旅游大国,旅游大国不等于旅游强国。捍卫游客的合法权益,唯有从严格执法开始,不留口子,不设盲区,也不留后门,如此一来,游客才可避免人在囧途,玩得开心,游得有尊严。
(摘自2015.12.14《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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