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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鸡粪争吵老汉突发脑溢血当事人被判部分担责
 
◎王 春 姜杨彪

  郑老汉有座老房子,因为年久失修,他用来养些家禽。然而,住在对面的吴雄却有些不高兴,因为郑老汉养的鸡,经常到处拉屎,影响周围卫生环境,自家的新房子门口,也时常出现鸡屎。吴雄曾多次向郑老汉一家人提起,但情况没什么改变。
  2015年5月5日早上7点多,吴雄发现家门口又有鸡粪,他有些不高兴地跑到郑老汉家,看见郑老汉的妻子周某正在厨房做早饭,便要她去打扫干净。周某忙着做早餐,腾不出手去打扫,便答应得空了再去。听到周某的回答,因为鸡粪积怨已久的吴雄很不满意,他继续不停地责问周某,双方吵了起来。这时,听到吵骂声的郑老汉走了出来,加入了争吵,并情绪激动地冲着吴雄说“是不是想打人”之类的话语。
  郑老汉的“火上浇油”,使得原本关系就不融洽的两家人越吵越凶。吴雄扬言,如果不把鸡粪扫掉,他便要将鸡粪倒到郑老汉家里去。郑老汉家也不示弱,“随你怎么倒,就是不扫”。
  正当双方吵得不可开交之时,郑老汉突然发生晕厥。随后,他被家人搀扶回屋,但脸色逐渐发白,当天他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脑溢血。10天后,郑老汉因病情过重不幸死亡,家人支付医疗费近6万元。为此,周某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雄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5万余元的一半,共计12万余元。
  对此,吴雄辩称,当天因为鸡粪的事情,他只与周某相互理论,并未与郑老汉发生争吵及肢体上的冲突,他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此外,郑老汉的死与他上门要求原告扫除家门口鸡粪一事,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吴雄需分担原告因郑老汉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元。
  ■以案释法争吵致人亡应酌情分担责任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纠纷发生的时候,吴雄虽然没有直接与郑老汉单独争吵,但是整个争吵氛围,对患有高血压且脾气暴躁的郑老汉,当场致脑溢血晕厥具有病因诱发作用。
  “虽然吴雄对郑老汉的死亡以及产生的经济损失没有直接过错,但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吴雄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由原告方自行承担大部分后,应酌情给予分担小部分。”法官表示,综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邻里出现矛盾时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由物管、社区、村委会或者民调组织出面调解,调解不成,再行起诉。万不可因为一时冲动而让双方后悔莫及。”该案承办法官雷章兴说。

(摘自2015.11.29《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