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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父母多少次算多?
——“常回家看看”好判难执行
 
◎刘苏雅
  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因“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老年人据此维权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有法院调研结果显示,此前赡养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物质层面,比如赡养费、医疗费的分担。但随着我国社会逐步步入老龄化,特别是“空巢老人”现象的出现,使得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
  首案:老人诉求女儿常回家看看,法院判决每月看望一次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父母起诉子女单纯要求负担赡养费的案件数量在减少,精神诉求所占比重在不断提高。赡养纠纷也不再局限于“家务事”范畴,更多的老人选择走向法庭,向子女提出精神赡养的要求。
  在北京市范围内,法院最早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常回家看看”类案件是在2013年年底。当时坚持要为自己的赡养问题讨个说法的,是已经81岁高龄的尹大爷。
  尹大爷育有四子两女,但在老伴去世,自己年事已高的情况下,两个女儿却很少来家中看望,即使前来,也只是象征性地“转两圈就走”。因认为两个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尹大爷起诉至法院,不仅要求法院判决两女儿支付他19年来的赡养费以及将来的养老费,还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要求,即两人要每星期前来看望自己一次。
  两个女儿都表示,自己一直在支付老人的赡养费,但“常回家看看”确实难实现,因为两人都有各自的家庭需要照料,需要替儿女照顾孙辈,经常去老人家中探望确实无法保证。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故判决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老人养老费、医药费、生活费等上千元,并且两名被告要每月看望尹大爷一次。
  现实:判决容易下执行不好办,“常回家看看”难有完满结局
  法院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的判决,现在已经并不鲜见。但法院的判决文书并不代表案件的实际终结,判决得到很好的执行,一起诉讼才真正能够得到解决。
  但这类“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似乎难有完满的结局。
  朝阳法院曾判决过一起这样的案件。87岁的胡老汉的两子一女被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并至少每月探望胡老汉一次。但判决生效后,虽然大儿子和女儿都履行了自己的探视义务,但二儿子始终没有履行判决,并断然拒绝了探视老人的可能性,“既然父子已经对簿公堂,每个月的探视也不现实了”。
  虽然胡老汉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案件的结果却没有再见诸报端。
  “事情走到法院,矛盾也就激化了,子女也会觉得和老人没有亲情了。”对于赡养纠纷,怀柔法院民一庭姜丽娜法官表示,作为裁判者所做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低限,但无法约束道德层面的问题。依据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决并不难,但要想将探望的判决执行下去,是很难实现的。
  在判决时,法院会考虑父母和子女的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探望的频率。但对于探望的质量,是无法精确量化的。“即使案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法官带着儿女去看老人了,但这还有什么意义呢?子女不是自愿的,就无法保证探望质量。”
  在执行工作中,丰台法院执行二庭李长海法官处理过不少赡养纠纷。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李法官发现,许多老人索要赡养费只是一种手段,“就是通过要赡养费这种形式,让子女多来看看自己”。
  但真正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老人,大多是为索要赡养费、医疗费,而强制要求子女前来探望的,目前北京被媒体披露的仅有胡老汉一人。
  困难:“强制探望虽然可以用,但效果并不好”
  如果仅仅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成文的强制措施来执行案款,但由于行为类案件的执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或者确实有各种困难情况存在,法官难以对其实行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虽然可以用,但效果并不好,有些当事人会说,你拘我吧,你拘我我也不履行。”丰台法院执行一庭负责人左红卫表示,特别是在当事人各方积怨已久的案件中,这种情况出现频率并不低。而诸如赡养费纠纷这种“家务事”,打上法庭,意味着之前所有的协商手段都已经失效,一些当事人会憋着一口气拒不履行,导致执行困难。
  而即使当事人愿意配合,如果遇到子女与老人不在同一省市生活等情况,也会导致探望的困难。李长海法官表示,虽然现在通讯、视频等网络服务十分发达,但毕竟无法替代亲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一些老年人对于这种探望手段也并不认可,目前还没有一个更好的替代方式。
  疑惑:探望次数没有明确标准,探望质量更是无法量化
  有的要求子女必须探望的判决也得到了履行。合肥市曾经有老人获得法院判决,五个子女答应前来探望,但子女来到老人家门口,却连屋门都不愿进,草草“看”了一眼便了事。这种形式上的探望,并不能让老人感受到子女的孝心和亲情。
  对此,姜丽娜法官表示,目前针对子女探望老人的问题,法律确实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判决中,法官通常会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子女的探视次数。“比如老人身体健康,社交圈比较广,子女工作又忙,就可以酌情减少子女每月的探望次数,而如果老人卧床需要照顾,探望次数就必然要增加。”
  而对于探望的质量,则更是无法量化。有法律人士认为,法律条文中的“看望”应做广义解释,其内涵不光应当包含和老人见面,还应当包含与老人聊天、关心老人生活近况,甚至是给父母喂饭、洗衣服等看似平常的小事。总之,凡是能使父母得到关怀的行为,都应当属于“看望”范畴,而这是无法通过法律条文或判决文书来规范的。
  对这个问题,很多人也认为,“探望”这个概念是不能被标准化的,时长不能用冰冷的数字来划分:10分钟?1小时?半天?1天?陪伴多久才算是合格或尽责呢?没有办法精确计算,全凭个人品格以及双方感情程度定夺。
  (摘自2016.02.15《北京晚报》)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栏目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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