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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婚姻法修改背后的故事
 
◎张春生

  1979年,国家进入民主法治建设新时期。这年秋天,我被调入立法机关,此前没有专门学过法律,只作过一些政策研究,民主与法制的概念在我脑海里如云中月,轮廓一片模糊。起初,分派给我的只是简单的抄写工作,起草和修改法律条文插不上手。
  那时,刚刚复出工作的彭真,被全国人大任命为法制委员会主任。他是当时党内为数不多的通晓法律的领导人。彭真在一次会议上说:“立法就是要广泛听取意见,既要听取相同意见,也要听取不同意见。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当时的我听了既新奇又疑惑。民主固然是好事,为什么会“麻烦”?
  关于离婚规定社会争议较大
  我第一次遇到民主的“麻烦”,是参加1980年婚姻法修改。1980年,全国妇联等10家单位联合起草了婚姻法修改草案,包括提高法定结婚年龄等问题,而最难处理的则是有关离婚的规定。
  1950年婚姻法中有关的离婚表述有两点。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这一项,人们皆无异议。第二,“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条规定引起了一场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完全正确,是对人们感情生活的理性尊重。情感是维系婚姻的伦理契约,强制感情已破裂的两人同住屋檐下,只会压制并扭曲人性,随时可能爆发一场后果难料的冲突。持这种观点的,城里人、知识界和领导干部居多。一些学者引用恩格斯的经典言论:“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这种主张,当时被称为“感情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大有问题。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就能离,这实际为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行为开了方便之门。他们主张:一方要求离婚,理由正当的,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的,不准离婚。所谓理由不正当,主要是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第三者插足之类。这种主张,当时被称为“理由说”。两方各持己见。这一条应该如何修改,其实质是法律支持和提倡何种婚姻的问题。
  婚姻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不能用法的强制力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这是离婚自由的底线。为此,法制委员会在彭真的指导下提出了修改方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
  依照立法程序,婚姻法的修改需要过两个“关口”:先是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其成员大多为法制委员会成员)审议,提出修改和表决方案;再是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代表审议、表决。
  1980年8月3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议程之一便是修改婚姻法。9月4日上午,法案委员会对婚姻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彭真主持,领着法案委员会几十位委员,逐条讨论修改草案。那时,我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
  多数条文分歧不大,但讨论到离婚条款时遇到了“麻烦”。争论聚焦于法制委员会所加的限制“如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不少委员支持这一修改,认为“两面意见都考虑到了”,“比较合理、可行”。反对意见从两个对立的角度提出了异议:一种意见是,增加“感情确已破裂”的限制条件仍然乏力。对喜新厌旧、有第三者的人来说,“这是对违反道德行为的鼓励”。另一种意见是,反对增加“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认为“没法操作”。针对这一离婚条款,大家足足讨论了两个小时。
  最后,彭真说:“各位委员都讲了自己的意见。因为这一条有分歧,我们就对这一条表决一下。”表决结果,赞成修改方案的占了大多数。彭真说:“这个修改方案在我们这里算通过了,能不能最后通过,还要由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不赞成的委员还可以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
  会议结束后,全体与会者包括工作人员都到旁边大厅用餐。我因整理会议记录去得稍晚,服务人员见彭真和杨秀峰、高克林、武新宇等老同志的饭桌上还有一个空位,就把我领到这一桌。席间,几位老同志感慨道:“一个条文的讨论,花了两个小时,总算定下来了。”彭真说:“立法总要多听不同意见,才能把问题抓准。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现在‘麻烦’点,将来执行起来‘麻烦’就会少一些。”这是我又一次听他讲这句话。与以往不同的是,一年多的经历,让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多更真实的体会。
  后来,我在立法机关逐渐承担了组织起草和修改法律案的任务。每当众说纷纭、争论不休、难有进展而心生烦躁时,我总会提醒自己:“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于是重振精神,耐心地和大家一道寻求解决方案。


(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