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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登报向蒙冤者道歉彰显司法自信
 
◎聿 飞
  日前,《上海法治报》刊出消息:安徽省高院近日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2014年7月,亳州市中院重审此案,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销了对邱超等人的起诉。随后,邱超等人申请国家赔偿,安徽省高院经庭审,裁定赔偿。2015年9月6日,各申请人分别获得国家赔偿款。紧接着,省高院登报向邱超等人公开道歉。以法院的名义登报向蒙冤者表达歉意,此举为全国首例。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平反了一些冤案、错案。如赵作海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这类惊天大案经媒体报道,影响甚大。经法院重审,当事人被宣布无罪,得以平反,同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此事体大,引发社会舆情关注,这些冤案、错案广为人知。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冤案、错案都是广为人知的,如邱超等人的“非法集资诈骗案”,当地可能知晓,越出区域也就声息式微了。
  安徽省高院毫无顾忌地登报,向世人宣告自己曾经所办的冤案、错案,并公开向蒙冤者赔礼道歉,其意义超越了平反本身的意涵。
  首先,法院登报道歉,给了蒙冤者一个完整的权利概念。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有罪推定”比比皆是,历次政治运动及文革期间,屡有冤假错案,这种遗绪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依然存在,这才有那么些“赵作海”案、“邱超”案亟需重审。我认为,对蒙冤者而言,他的权利除了法律上平反、经济上赔偿,还应当有道义上的道歉。这后者往往被司法部门所轻忽。恰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所说:“法院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法院积极认错,也是一种反思,体现出一种积极进取的精神。法院判了错案,使得当事人蒙冤,这里固然有办案人的某些责任(如呼格吉勒图案中的主审法官),但更多的是时代使然,办案理念、办案手段、办案思路每每打上那个年代的烙印,在现今的司法改革中,无不值得认真反思。反思的先决要件之一便是放下身段,有错认错。有错认错并非有失颜面。不是吗?美国、英国连百年前判错的案件,今天原审法院还诚恳地认错,诚恳地向当事人的后代道歉哩!
  更为凸显的是,法院登报向蒙冤者道歉,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是司法自信的一种表征。树立司法权威的逻辑前提理应是赢得公众的绝对信任,而这种绝对信任来自两条路径:一是司法机关有错即改,并不再重犯;二是让公众感受到,司法机关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公正的。我们常说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实,我国司法也得自信,其基点是摒弃“有罪推定”的传统做法,秉持“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真正做到“宁可放错一个人,也不可抓错一个人”。唯此,才不会再出现“赵作海”、“邱超”式的蒙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