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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中银行角色定位及作用发挥
 
◎李志超

  根据公安部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2012年、2013年我国电信诈骗分别发案10万起、17万起、30万起,年均增长70%以上,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发案达40余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随着通讯信息产业的深刻革命和银行交易方式的多渠道化,电信诈骗正从“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不幸事”,变成以短信、电话、网络社交平台等媒介编织的大小骗局,触及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一、银行交易媒介角色和作用
  从以往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无论前期作案人编织的是何种骗局,讲的是什么“故事”,最后一步都将落到银行交易上。无论是柜台转账,还是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从交易链条来讲,银行交易是越不过、避不开的环节,银行充当必经的交易媒介角色。尤其是柜台交易,由于受骗者大多是中老年,对于ATM机、网银等电子交易渠道不熟悉,因此多数是通过柜台交易完成资金的划转,而银行柜员在办理转账业务时可以通过观察客户是否紧张,是否不间断接听电话,进而做出初步判断,通过询问是否认识收款人等措施有效地阻止受骗资金的转出。因此,作为防止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的一环,银行作为交易媒介所发挥的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防火墙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银行作用发挥受限的几个因素
  尽管银行在防止电信诈骗案件中能够发挥一定的资金安全保障作用,但从逐年提高的电信诈骗案件发案率和银行实际工作来看,银行交易的防火墙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诸多因素限制了银行作用的发挥。
  (一)职责边界模糊。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监会出台的种种规范银行交易行为的规定和银行业务流程管理规章都是为了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当交易的顺利进行。客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办理转账业务,从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业务办理流程来说,银行是没有理由拒绝办理的。从这个角度上讲,银行的交易媒介角色具有一定“中立”性质,且有一定法律保障,也正因此,在众多电信诈骗案件的责任认定中,银行仅仅承担了部分责任甚至不需承担责任。但同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是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面对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决定银行扮演何种角色的法定职责边界在哪里,对于可疑交易银行有哪些可选项,导致的纠纷如何处理等等,尚没有普遍意义上的法律规定。
  (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各家银行之间没有预警信息共享互联,一家银行的警示信息无法及时有效传递给其他银行,往往是受骗人在一家银行被拒绝办理业务后,到第二家甚至第三家就能够完成资金划转,从而遭受资金损失。二是银行与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在众多的经济纠纷案件中,银行可以根据法院出具的冻结账户指令进行相关操作,但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由于时间紧迫,对于能够确认为电信诈骗的行为,银行无法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得到具有法律效用的授权。
  (三)电子交易渠道多样化。传统的柜台交易有人的参与,银行柜员可以通过观察客户、核实信息等措施有效阻止受骗资金的转出。但随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种电子渠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电子交易,电子交易虽然大大方便了客户,提高了银行业务收入,但另一方面却使电信诈骗具备了更强的隐蔽性,这对银行有效拦截可疑交易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如何充分发挥银行作用
  (一)完善法规,明确职责边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银行监管机构应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在防止电信诈骗案件中的职责。为了防止电信诈骗链条的闭合,监管部门应规定银行必须的“规定动作”,对于不完成“规定动作”的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在银行完成“规定动作”后,客户仍坚持完成转账的,银行要享有一定的“尽职免责”权利。对于电信诈骗案件中涉及银行与客户的纠纷,要根据法定的职责边界判定银行和客户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建立互联,加强信息沟通。如果考虑到客户信息的保密性要求,银行之间不易做到预警信息联网的话,可以尝试建立多对一的预警信息互联,即各家银行单独对公安机关专门机构负责,专门机构将各家银行的预警信息汇总后上传预警平台,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可以联网预警平台,及时获取全方位的可疑信息,从而有效阻止电信诈骗资金的划转。同时,公安机关定期将查办到的电信诈骗涉案账号更新到预警平台,使银行更及时地进行系统布控。
  (三)利用大数据,全方位监控。对于非柜台交易不易发现电信诈骗的情况,银行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加快建立以风险信息预警、风险分析、前台提示、后台控制为主的外部欺诈风险信息系统,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互联,使可疑账号24小时内在各种交易渠道无法正常交易,有效防止受骗资金通过电子渠道转出。
  (四)强化意识,加强流程管理。从银行管理角度来看,银行需将外部欺诈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予以重视,一方面注重源头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实名开户、身份证联网核查等规章制度,增强识假、防假的业务水平,杜绝冒名开卡和冒名查询情况发生,对于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件无法有效验证真伪的,加快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建立验证通道,以防止虚假账户的开立。另一方面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在柜面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疑似电信诈骗案件要通过执行“四问一告知”的标准化操作防止案件发生,“四问一告知”即“您认识对方吗,是您什么人?为什么要划款给对方?划款是划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吗?您是否收到警方防范电话诈骗的安全提示?”和“如您对转账存在疑问,请及时向警方和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如您确认转账是安全的,请签字确认”。
  (五)加大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对于银行的事中拦截来说,防止电信诈骗案件发生的根本措施是提高广大客户群体的防欺诈意识,使其在接触诈骗信息的第一时间绕开陷阱。对于银行来说,在交易环境中,银行可以在柜台人工渠道、ATM机半自助渠道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加强防诈骗提示,在转账的关键节点自动警示诈骗风险。在交易环境外,银行可以主动联合媒体,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以揭露诈骗手段、介绍防受骗妙招等多种方式加强防欺诈宣传,另一方面在电信诈骗案件发生后及时公布真相,填补信息真空期,制止谣言,增强银行与客户间的相互信任,为共同防止和处理电信诈骗案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


(作者单位:河北省建设银行)

栏目责编:马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