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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燃眉之急,首选先予执行
 
◎张兆利 王晓芹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起诉来维权,因为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一般来说时间跨度较长。在当事人遇上“火烧眉毛”的急事时,该怎么办呢?

  治病无钱,手术款项先执行
  吴大伯、付大妈夫妇育有三子三女,儿女们都已成家。近年来,随着年事渐高,两位老人经济压力加大。2015年6月,付大妈罹患淋巴性结核癌,需立即手术。按规定住院治疗应交纳住院费6万元,但此时老两口已无力支付,要求子女们分担这笔费用,却遭到了无情拒绝。无奈之下,老人将六个子女告上法庭,并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六被告先行给付原告住院费6万元。
点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从上述规定上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本案中,原告为追索医疗费而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窘迫无助, 赡养费用先到位
  1978年,3岁的钟某由农村妇女张氏收养。多年来,养母含辛茹苦将他抚养成人。1997年,钟某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正在企业工作的亲生父母。为达到接替父亲上班的目的,钟某与张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回到了生父母身边,并顺利接班当了一名工人。而张氏近年来因年迈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难以维持。为此,她多次找到钟某,要求其支付生活费。钟某则认为,他与养母之间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便不再有赡养义务。情急之下,2015年4月,82岁的张氏将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同时向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被告先行为原告支付半年的生活费,并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
点评: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中,钟某自小由张氏抚养,成年以后,虽与其养母解除收养关系,但张氏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而钟某有固定收入,应当给付其养母生活费。人民法院根据张氏的申请,在判决作出之前下达先予执行的裁定,解决了原告当事人急需的费用。
  生活急需, 劳动报酬先支付
  2014年1月,李强与某砖厂曾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生产承包合同。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到年底时经结算,砖厂欠李强工资共计4.8万元。可等李强到财务处支取工资时,砖厂负责人却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一再推脱不予支付。急等钱用的李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立案当日,经原告申请,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对砖厂的部分成品砖予以查封变卖,变卖款先行支付了原告的工资。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规定,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使其债权得以快速实现。
  施工受阻, 对侵权行为先叫停
  孙赵两家相邻。2015年雨季到来前夕,赵某在对房屋进行修缮时,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孙某的住房渗水受损。为此,孙某发动亲属到现场阻止施工。施工被阻5天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停止侵害,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停止阻工行为,同时要求原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孙某房子不再渗水。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本案中,赵某雨季前修缮房屋,在施工中受阻,若不停止侵害,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样,赵某若不继续施工来补救,孙某的权益也将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使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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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先予执行

  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给付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申请先予执行,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栏目责编:陆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