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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河北省农业厅积极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综述
 
◎代小茹

  我省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从开始试点至今,已经走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试点试验、全面推进体系建设、规范化建设阶段,我们把农业综合执法作为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和做好“三农”工作的方向性、全局性的大事来抓,在保障农业产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我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近几年我们大力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以体制改革为重点,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为进一步解决农业系统执法机构多、分散执法带来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扰民等问题,我们按照《农业法》和国务院、农业部、省政府要求,加强政策推动,积极指导、支持和督促地方农业部门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将分散在事业单位的种子、农药、肥料、转基因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权全部集中起来,统一行使执法职能,积极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全省各级农业部门抓住机遇,积极跟进,截至目前,市级成立综合执法机构16个,县级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193个,形成了以种植业综合执法为主导,市有支队、县有大队,上下贯通、运行有效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通过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体系,理顺了农业执法体制,解决了多头执法扰民的问题,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降低了执法成本,农业执法不再是季节性、阶段性行为,而成为农业部门的经常性工作,执法缺位、不到位现象有了根本改观。
  (二)以规范化建设为核心,进一步树立执法形象。在综合执法体系基本建立的基础上,2007年开始,连续8年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积极推行“有编委批准的正式机构、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有与执法相适应的执法手段,有完善的执法制度,有明显的执法效果”的“五有”规范化建设标准。为加强执法信息平台和保障手段建设,在全国率先研制了农业执法通(掌上电脑),建立了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登记和“三品一标”产品认证信息库,执法效率和工作质量明显提高。为解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每年组织全省农业执法机构执法骨干进行轮训和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基层执法机构装备水平明显提高,人员素质明显提升,执法行为明显规范。
  (三)以机制创新为切入点,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全省推行了农业综合执法“四大机制”,即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与外部执法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农业行政处罚重大、跨区域案件协调协作机制。在解决体制机制的障碍、解决制约综合执法体系作用发挥的问题上,实现了新突破。部分市县在工作实践中,积极贯彻落实与公安、质检、工商、食安办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会商制度,建立和完善了案件协查和快速反应制度、执法联络员制度、案件协查通报制度等,有的市县设计制作了行政综合执法内部流转图,进一步明晰了业务处室、检验机构、执法机构以及市、县畜牧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运转机制和职责,进一步理顺了执法机构内部工作机制,发挥了合力,提高了农业综合执法的效能。
  (四)以农资打假为着力点,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全省农业综合执法系统以“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按照农业部和省政府的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入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农药兽药残留物超标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种子执法年和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打假护农保春耕百日行动,积极开展春季、夏季、秋季农资市场集中检查行动,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有效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2015年上半年全省共办理案件2230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20万元。各地积极转变执法方式方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调解涉农纠纷286件,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虽然我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已见成效,各级农业执法机构、监管体制、管理机制均有发展,但是农业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问题。
  (一)农业执法投入严重不足,影响执法效果。一是执法正常业务经费财政未保证,工作开展困难。绝大多数地方财政部门未安排农业执法专项经费。二是农业执法手段落后,效率低下。不少执法机构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调查取证设备以及现场检验检测手段,影响了执行重大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影响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人员待遇不落实,积极性受挫。
  (二)执法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能力不高,不能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从统计看,专业技术人员多,法律专业人员少;部分县综合执法机构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出现断层,很难承担繁重的执法任务。农业部门执法人员知识更新和执法业务方面远远跟不上工作开展的需要,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系统内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执法体制、机制没有完全理顺。一方面市、县综合执法虽然已全部确立,但部、省没有统一、规范的综合执法机构,下级执法机构既要接受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又要听从农资打假部门的调遣,也要受上级各专业管理机构的指挥,不能有效地开展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检验检测与综合执法之间的衔接不够,导致了检测不合格的农资和农产品有时得不到处罚,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影响了农业增产增效。
  三、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农业综合执法建设要项目化。加大国家对农业执法的投入已经成为当前各级农业部门的迫切愿望和强烈的呼声。当前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管理模式是资金跟着项目走,农业综合执法必须走项目建设的路子,才能有专项的、充足的资金用于农业执法建设,农业执法必需的设备才能得到保证。建议省政府实施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每个单位给予项目支持经费,力争5年左右完成对我省全部农业综合执法单位的支持,全面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装备水平。
  (二)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要专职化。一是制定农业执法人员进出机制,挑选政治素质过硬、农业专业技术强,法律素质高,具有复合型工作能力的人员进入执法机构。二是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建立长效的执法培训机制。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注重知识更新,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技能水平。三是积极推进市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落实其待遇和人身保险等政策措施,解决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为推进综合执法、稳定队伍和保证农业综合执法公正性奠定基础。
  (三)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要规范化。农业综合执法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走规范化建设的路子。在全省农业综合执法系统从硬件到软件进一步规范,全面树立农业综合执法形象。一是规范硬件建设,在全省统一使用执法标识、统一办公场所外墙颜色、统一门头设置、统一办公场所标准、统一办公环境布置、统一执法车辆外观设置等。二是规范文书档案,统一建立执法人员管理档案、统一建立管理相对人档案、统一建立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档案、统一建立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三是规范制度机制,统一推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重大、跨区域案件协调协作机制、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与外部执法部门协调会商机制、统一实行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四是规范执法行为,统一着装规范、统一仪容规范、统一举止规范、统一用语规范、统一执法规范、统一办案规范、统一廉政规范。
  (四)农业综合执法建设要信息化。通过建立“农业执法通”、全省农业法制网站建设等全省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机制,使农业执法、农资监管、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行政许可等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强化系统内部各部门责任,确保农业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惩罚。把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纳入全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进,实现农业综合执法的信息化。
  (五)农业综合执法监督要制度化。对农业综合执法要加强监督,并制度化。在全省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岗位责任制,依法界定岗位职责,同时,通过开展执法督导检查、开展处罚案卷评查、组织民主评议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以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加强执法督导检查,健全协作复议机构,严格责任考核为保障措施,完善横向法制监督和纵向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推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有效运行。


(作者单位:河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栏目责编:马丽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