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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闯红灯肇事,责任如何划分?
 
◎杨学友
  救护车在运送急救病人的途中,为争取时间、救助生命而闯红灯。然而令人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闯灯救护车行至路口即将通过时,恰与一辆正常通行的小型客车相撞。救护车强调其闯红灯系工作性质需要,且法律赋予其闯红灯权。而正常行驶方则认为,自己是按绿灯正常行驶,无任何违章行为。对此,法庭会如何判决呢?
  【案例】
  2013年5月28日6时20分许,辽西某市救护中心司机王某及本车3名救护工作人员接到救助命令,前往市郊去接一急病患者。归来途中行驶至一处交叉路口时,正赶上红色信号灯亮起。为抢时间,王某驾驶救护车直接闯红灯通行。就在救护车即将驶过路口之时,恰遇到吴某某驾驶单位(葫芦岛市某县机关公出)小型客车由南向北、按绿灯正常通行该路口。最终,吴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左前部撞击在救护车右侧后轮,导致救护车当即侧翻,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救护车内司机王某、医生李某等3名医护人员、患者家属乔某受伤,患者乔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多名伤员当即被送至附近医院住院治疗。
  6月11日,交通警察支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王某驾驶机动(救护)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无违法行为;对死者乔某某死因无法确定,无法查实。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因本次交通事故情况较为特殊,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只出具一份证明,且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医方被害人李某分别以两名肇事车司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六名被告为共同侵权人起诉至法院(其他受害人及肇事车辆损失已另案处理)。
  法庭上,被告吴某某及(所在单位)葫芦岛市某县机关辩称,被告急救中心救护车不仅违章强行闯红灯,而且违章通行时也未鸣报警器、闪警灯;警方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答辩人吴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酒驾、闯红灯、超速、逃逸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请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吴某某所在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因本次事故五人受伤,因此请法院按照五人受伤的实际损失份额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分配计算。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计算。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对于事故责任比例请求法院予以认定。本交通事故证明书写明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吴某某驾驶的车辆无违法行为,请求法院考虑我公司承保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当天某晚报对此次交通事故予以报道,在晚报中有目击者称“事发时120急救车没有响警报、闪警灯”,我公司认为120急救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对于原告方诉讼的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同意赔付,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赔偿。
  被告(救护车)司机王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吴某某与所在单位承担,我没有责任,我开的是120急救车,120急救车本身就是抢救患者的,我属于正常行驶。
  被告某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辩称,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我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承担责任我方有以下意见:我方120急救车行驶属于正常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不受信号灯的限制;此次事故应当由吴某某及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被告吴某某没有采取有效强制措施,根据当时情况对方没有刹车痕迹,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从撞车情况来看,吴某某小型客车前轮撞击在急救车右尾部后轮,根据这一情况可以看出此次事故原因是肇事车辆没有采取有效避让,所以他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吴某某及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急救中心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发生时救护车正在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次事故中,该车辆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诉求应当由吴某某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法庭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虽驾驶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但遇信号灯为红灯的路口时,其未有明确警示,在未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吴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虽遇信号灯为绿灯的路口正常通行,但从两车相撞部位看,可以认定两车是在被告王某驾驶的救护车即将驶过路口的情况下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故被告吴某某在遇有救护车通行的路口未能主动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两者之间的责任比例为60%:40%。
  原告李某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第三者,要求被告吴某某及(所在单位)葫芦岛市某县机关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作为救护车车上人员要求本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上述两种请求合并审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驾驶车辆相撞造成原告李某人身损失,应由被告葫芦岛市某县机关及被告某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说法】
  一、救护车闯红灯是否构成违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该条法律规定表明,救护车确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且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切莫忘记,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本案急救中心车辆强行闯灯时,客观上确实存在未能确保安全这一重要前提。因此,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二、救护车闯灯行驶时未鸣报警器、闪警灯,是否构成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请注意此处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并非是“应当”。因此,本案救护车未鸣报警器、闪警灯,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三、正常按绿灯行驶车辆虽未违章,为何要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那么即便其他车辆是按绿灯正常通行,无其他违章行为,也因“未让行”而构成过错。特别是本案救护车在即将通过路口之时,吴某小型客车前轮撞击在救护车的后轮,据此,吴某存在明显的“未让行”之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栏目责编: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