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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必须与奢靡“绝缘”
 
◎李 杏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日前在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指出,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这意味着,“奢靡”已经被党纪所明令禁止,且并不限于使用公款。
  经过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人们的物质条件普遍有了大幅提高,进一步提升生活品质也是全民的共同愿望,这也是我们大力发展经济的重要目的和动力来源。在这个过程中,有一部分党员干部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了致富,过上了富足的物质生活,是经得起考验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无论积累了多少财富,都不要轻易放弃对精神高度的追求。
  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倾向,强调个人处理“私财”、“私事”的自由。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这并没有问题,也体现出人们的权利意识在普遍提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钱任性”就可以毫无顾忌,完全忽略社会影响。在中国文化语境下,奢靡享乐向来就没有什么正面含义,一掷千金、花天酒地的生活作风在各个时代都为人所不齿。党员干部自不在话下,哪怕是富人乱花自己的钱,也落不下太好的风评和名声。
  共产党员要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对自身的要求只能“就高不就低”,不能没有自我坚持和判断的随大流、赶时髦。更重要的是,当反奢靡被写入党纪,对党员干部而言就不再只是一个道德概念,而具有了硬性约束力,一旦违反就有相应的惩处。换言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奢靡”,理应与党员干部彻底绝缘,将党纪的这一规定理解为“一刀切”也并不为过。
  党的十八大以后,“反四风”成为一个突出的关键词,群众反响强烈的干部作风问题得到了回应,也促使党内党外对奢靡、享乐的重新认识,以党纪的严肃形式和规格进行了确认,体现出党在作风建设上的坚定决心和行动力度。整风不是一阵风,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自省,审视自己的行为作风是否配得上共产党员的称号,是否能让群众满意。


(摘自2015.11.19《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