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6年第1期(总第217期)->法治讲堂->与父母同住:赡养还是“啃老”?
与父母同住:赡养还是“啃老”?
 
◎张 湧

  多子女的家庭,常常有一个孩子是父母最“依赖”的——他们吃住在一起。父母辞世,常常引起子女遗产纠纷:一方认为自己与父母同住,出力最多,操心最多,理应多分遗产;另外一拨则针锋相对:你已经被父母照顾最多,“占便宜”最多,还想多分?那么,与父母同住,到底是尽的赡养义务多还是属于“啃老”呢?
  【案例1】赡养还是“啃老”?姐弟法庭打起口水仗
  一直与老母亲共同居住的孙耀国没想到,近日自己竟被远居异乡的大姐孙晓红告上了法庭,还说他并非“赡养”,而是“啃老”,所以不能多分遗产。“是我照顾母亲多年,又为母亲养老送终的啊!”孙耀国一脸委屈。
  法庭上,在原被告席上相视而坐的姐弟两人都已是五六十岁,头发斑白了,话语还算客气,但针锋相对,各执己见。
  孙耀国的父亲早年去世,其母于2011年1月18日过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5万元存款。这是孙耀国母亲单位分的房子,房改购房时,孙耀国的大姐孙晓红帮母亲出了2万元,后来母亲取得了产权证。
  孙晓红拿出了2002年母亲书写的一份协议:“购房时,我征求儿女们的意见,可是两个儿子都不愿意买。经与女儿女婿商议,他们出钱买了这房。我长期有病,女儿女婿愿照顾我晚年生活……所以我住女儿、女婿家后,我的房使用权归他们。我百年之后,愿将房子的产权归女儿女婿所有。”不久,老人又去公证处订立了相关公证遗嘱。
  “按照我与母亲的约定,由我出资购房,我照顾母亲,在母亲去世后她的房屋归我所有。”孙晓红向法庭提交了其母在她家居住期间看病住院的资料,要求由她继承母亲遗留的房产和存款各三分之一份额,以母亲的遗产返还她投资购房款2万元,并按照她交纳的购房款比例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合理补偿30余万元。“后来并不是我不想赡养母亲,我也想尽力啊,也确实把母亲接到自己家里了。可是母亲不适应那里的气候,我才不得不送她回老家居住。那可是母亲自己的房子,小弟没房,与母亲同住,又没有什么工作和收入,日常费用都是母亲给出的,这不是啃老吗?我认为他没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孙晓红补充说。
  “可是母亲去大姐家住了没多久,毕竟还是在老家跟我生活了这么多年,母亲也撤销了给我姐房子的那份公证遗嘱。虽然我挣钱不多,但直到她去世都是我一个人在照顾。”至今尚未结婚的孙耀国说,自己没有什么学历,也没什么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但也不是不劳而获,有时摆摊给家里增加点收入。“之所以没有去打零工和天天摆摊,是为了照顾母亲方便,这也是我对家庭做出的牺牲。”孙耀国说,他同意按每人三分之一比例分割房产,“不过母亲生前我照顾得比较多,母亲的后事也是我处理的,也花费了不少钱。所以,我认为母亲名下的存款应当都归我所有,作为我多年来赡养母亲的补偿。”孙耀国还向法庭提交了他处理老人相关后事的票据,但票据并不齐全,部分已丢失。
  在孙耀国拿来的记得像流水账一样的日记本上,密密麻麻地罗列着他每天护理母亲的各项事务。比如几点几分喂母亲吃药,几点买菜、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哪天到医院为母亲取药,在母亲住院治疗期间,他去医院照顾等等。
  【评析】经济上的资助不可或缺,亲情的陪伴慰藉同样弥足珍贵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耀国的母亲虽曾订立公证遗嘱,但已以公证方式予以撤销,此后未订立遗嘱或签订遗嘱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以法定继承方式分配。三子女均同意各自继承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法院不持异议。虽然孙晓红在母亲购房时出资2万元,其母与她订立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所以法院判定老人遗留的5万元存款中,2万元偿付给孙晓红,剩余3万元由孙耀国继承所有,作为他长期照顾老人和处理老人后事的补偿。而对于孙晓红主张的其购房款出资比例的房屋增值补偿30余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强调:“赡养义务一方面包括金钱上的资助,另一方面生活上的陪伴也是很重要的。尽管小儿子的经济能力很有限,但老人愿意跟他共同居住,恐怕也是从亲情等方面考虑,这是一个精神上的慰藉。而且小儿子在长期照顾护理老人方面有贡献,老人住院、去世及后事也都是小儿子在身边料理的。”
  【案例2】照顾父母孰多孰少,一段录音揭开真相
  近日,一直与父母同住的刘斌斌也吃了类似官司,被大姐、二哥告上法庭。他们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由三个子女平均分割母亲的遗产,但刘斌斌对此不能接受,主张自己多分一些。“老人买这房子时,我出了钱。我和妻子多年来悉心照顾我父母,直到他们去世。在他们生病的那些日子里,就靠我和我媳妇两人照顾,多艰难啊!”
  刘斌斌的母亲去世后,去年年底父亲也病逝了,就留下了一套房屋。老人生前和小儿子一家一起住在这里。刘斌斌的大姐、二哥起诉小弟,要求平均分割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小弟一家和父亲同住,并不意味着你就多赡养老人,兴许平时还是爸妈照顾你们多些呢。父母买房时也是出钱的,虽向小弟借钱了,但想还时,小弟没要,那不就算孝敬老人了呗!”
  不过,刘斌斌向法庭提交了重要的录音证据。在谈话录音中,他的大姐、二哥都曾动情地对刘斌斌媳妇说:“你照顾老人贡献比较多,这么多年你的付出大家心里都明白,我们都看在眼里了,都很感谢你。”
  【评析】付出多少决定遗产分配
  也正是因为有这份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刘斌斌媳妇对公婆付出了很多,刘斌斌的兄姊也都曾认可弟媳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刘斌斌可以多分遗产,最后判决该房屋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刘斌斌继承该房屋40%的份额,其大姐和二哥各继承30%的份额。
对于少分或者多分遗产的情形,究竟应当如何把握?法官认为这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子女有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购房时子女对该遗产本身有无贡献?
  “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个子女更多地照顾父母,对赡养老人有贡献,或者这点还曾得到其他子女的认可,那么该子女就可以多分遗产。至于子女是否出资购房,跟继承本身无关,即使出了钱,但购房资格是父母的,以老人名义所购房屋是老人的财产,在老人去世后属于其遗产。不过,子女的出资行为可视为其对遗产取得具有一定贡献,在分得遗产份额中予以考虑。”
  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居住”本身就是可以多分遗产的情节。另外,在老人生前的相关病历中,交费的签字或者住院病历留的联系人也是这个子女的话,那么可以认定这个子女更多地实际参与了照顾老人生活及就医看护。
同住属赡养还是“啃老”?法律这么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那么,与老人共同生活居住到底是“赡养”还是“啃老”?究竟可不可以多分遗产呢?针对此类争议,法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看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法定继承案件中,才适用上述法条。如果老人已在生前立有遗嘱,或者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且遗嘱有效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义务人已尽到了扶养义务,那么将不适用该法条。
  二、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该法条规定“可以多分”而非“必须”,那么是否多分遗产,可以结合一些因素综合判定,比如:其他继承人的意见,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是否在日常生活中较多地照顾被继承人等。
  三、考量共同居住期间的生活细节。如果存在“啃老”的情形,也就是说有劳动能力但不劳动、基本生活来源于老人的积蓄或退休工资,那么,再多分遗产明显不合理。因此,要核实相关生活细节,例如老人是否患有慢性疾病、生活能否自理等身体状况;老人就医等资料中显示的陪同人是谁,是不是与老人同住的子女等。
  总之,与父母同住,是赡养还是“啃老”,是否可多分遗产,不仅要考量该子女的经济付出,也应当考虑其对老人的日常生活照顾、陪伴等精神抚慰。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栏目责编: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