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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广告引发的侵权官司
 
◎小 生 太 恒

  轻信征婚广告 落入骗钱陷阱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郊区的王晓静,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农家妇女。在她的人生旅程中,不仅经历过离婚的痛楚,还有身体欠佳、经济拮据等方面的困扰,更为关键的是,10多岁的儿子需要她无微不至的照料。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她决定寻找人生“另一半”,以便“东山再起”重新组建起美好的家庭。
  2014年3月6日,王晓静到一家理发店理发时,意外看到了一份《人生》小报,便信手翻阅起来。不经意间,报纸上的一则征婚广告很快引起了她的关注:“征婚,男,52岁,丧偶,脾气好、随和,退伍后经营生意多年收入稳定,现平淡无依,诚寻朴实善良真诚女士为伴,有孩视亲生,我会做个好父亲。”
  王晓静在看到这则“甜言蜜语”的征婚交友信息后,不禁怦然心动。在没有向《人生》报相关人员了解这则征婚广告来源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报纸上刊登的征婚人联系方式,主动与自称“张迎战”的征婚人取得了联系。很快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俗话说,被爱情冲昏头脑的人,智商往往为零。这句话同样应验在王晓静身上。2014年3月14日,“张迎战”电话告知王晓静,他准备在广东东莞开办一家大型家俱城,字号从王晓静和“张迎战”姓名中各取一个字为“迎晓家俱城”,并通过手机向王晓静传发了家俱城照片,进一步取得了王晓静的信任。
  在此基础上,“张迎战”又以家俱城开业需要举行隆重的仪式庆贺为由,要求王晓静汇钱购置花篮,增加开业的良好氛围。虽然两人素未谋面,但王晓静为了表示自己的真诚当天便分三次向“张迎战”指定的“花店老板”王某在东莞农商银行的个人账户上汇款18500元。
  王晓静汇款后满以为会得到征婚人“张迎战”的赞许,可事实并非如此。两天后,当她怀着激动的心情用手机与“张迎战”联系时,却意外发现对方手机已经停机。任凭她如何拨打,结果总是无法接通。
  直到这时,王晓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2014年3月19日,王晓静以被人诈骗为由向登封市公安局报案,但公安局的调查结果,却让她颇感意外。
  警方经调查得知,上述刊登征婚广告的《人生》报,由登封某广告分公司经营。该分公司是山西某广告公司在登封设立的下属单位,自负盈亏,主要以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印刷品广告、代理设计制作报纸、电视、电台、杂志、路牌广告为经营范围的分公司,在登封市范围内公开发行以普通群众为主要读者的《人生》报,内容主要是发布产品营销、招聘、房屋出租出售、商铺转让、征婚交友等信息。
  警方要求登封某广告分公司提供征婚人“张迎战”的个人详细信息,结果令人始料不及。原来,征婚人“张迎战”在《人生》报发布征婚交友之前,曾按照登封某广告分公司的要求,远程向该公司传送了离婚证和身份证电子版。当他骗取到王晓静18500元汇款后,便以征婚成功为由,要求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删除其本人信息。而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则按照行业规则,及时删除了“张迎战”的全部信息。致使警方很难查到“张迎战”是何许人也,给侦破此案造成了极大困难。
  由此看来,这无疑是“张迎战”一手导演的征婚骗局,其目的不言而喻!
  走上法庭维权 声讨虚假信息
  面对如此悲惨境遇,王晓静十分气愤。在警方难以破获此案、损失难以追回的情况下,她决定另辟蹊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帮助下,2014年4月16日,王晓静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与本案有关联的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玉霞、山西某广告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某广告公司虽经法院传票传唤,但却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王晓静认为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玉霞、山西某广告公司在收取征婚费用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王晓静的诉请,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玉霞则辩称,《人生》报发布的征婚信息都是免费的。在每期的《人生》报上,均刊登有内容为“交易前请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以免上当受骗”的温馨提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更不应赔偿王晓静的经济损失。
  经过审理,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征婚广告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商业广告的范围,不适用《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规定,故原告王晓静要求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玉霞、山西某广告公司赔偿被诈骗的全部损失18500元,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同时指出,原告王晓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媒体发布的征婚广告应征,应当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其过于粗心大意,对自身遭受损失存在较大过错。
  登封某广告分公司作为征婚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未能核查、留存征婚人信息就为征婚人发布征婚信息,且在刊登该征婚广告时,也未对读者做出提示,提醒读者注意查验对方有效证件等相关手续,并注意自我保护,对读者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对王晓静遭受损失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登封某广告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晓静经济损失1500元为宜。王晓静要求赔偿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 构成过错担责
  接到一审判决书之后,王晓静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当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上诉人山西某广告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所以也就失去了最后一次辩解的权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据此,该院于2015年6月宣布了终审判决结果。
  判决认为:征婚广告不属于《广告法》所调整的商业广告范围,本案所诉争法律关系依法不受《广告法》调整。一审依据过错责任对王晓静因轻信征婚信息受骗所产生的损失所作出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并无不当。王晓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后,主审法官重点介绍了本案判决的依据:
  1、我国《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虽然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广告法》不适用于征婚广告,征婚广告不属《广告法》调整的范围。
  2、征婚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择偶为目的,通过一定公开的形式介绍自身基本情况,希望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士与其交往的行为,但这种交往并非促成一定结果,而取决于征婚双方的意志。因此征婚不是商业行为,征婚广告亦不是商业广告。
  3、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媒体发布的征婚广告应征,应该格外小心注意。贸然将钱款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其原因在于受害人对诈骗者的轻信,而不是因为被告所刊登广告所致。
  既然征婚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发布者为何还要对本案担责?这是因为,发布者在发布征婚广告时,没有认真核查并留存征婚人的信息,且未对读者做出提醒提示,存在一定过错,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指出,征婚广告虽然为男女搭建了社交平台,但由于有的发布者对征婚人士的信息不做实质审查,导致注册人员鱼龙混杂,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法官为此提醒,通过征婚广告征婚、谈恋爱,要加强对对方的了解,最好能从电话或网上交流尽快转为面对面的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尽量不要涉及投资、借钱等经济上的问题。既要敞开胸怀谈恋爱,又要提高警惕防受骗,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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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责编: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