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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丈量“家事”
 
◎蓝瑛
  清官要断家务事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2015年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选自北京、山东、河南三地,主要涉及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和抚养纠纷三个方面。
  家庭矛盾该如何解决?中国古代历来注重家庭伦理观念,家庭关系属于“门内之治”,主要依靠伦理、道德规范来调整,通过道德教化来实现家庭和谐。如今,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更加多元,家事纠纷也更加复杂。传统的家族聚居模式被打破,家长、族长调解家庭矛盾纠纷的作用越来越弱化,不少家庭矛盾最终激化到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与一般民商事纠纷相比,婚姻家庭纠纷是一种复合性的纠纷,它不仅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纷争,还涉及身份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不仅涉及成年人之间的争执,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仅涉及法律上的争议,还可能涉及当事人情感上、伦理上的纠葛等等。
  尽管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法官还必须要断家务事。就家庭事务纠纷的处理而言,由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解决,也具有一定的优势:法院是专门的纠纷裁判机关,不但具有解决纠纷的专业性、职业性、公正性与合法性,还能够强制执行裁决;法院裁判是对家庭事务的法律评价,并通过这种评价发挥导向作用,特别是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之类的触犯基本公共道德的情形,法院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引入舆论监督,能敦促和引导社会形成和保持尊老爱幼、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
  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此时,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将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公之于众,不仅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还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家事案究竟该如何判?
  婚内就已经出轨,离婚后才被发现,这时,受害方可否以对方出轨为由主张精神赔偿?家暴事件频频发生,受害方权益又该怎样保障?彩礼不是小数目,离婚后又想要回来。扔出去的彩礼钱,是不是泼出去的水?哪几种情况,彩礼必须还回来? “久病床前无孝子”,能不能用法律来纠偏?物价上涨,子女抚养费标准能不能随之而提高?对于这些问题,许多人都想知道答案。本文对通告的典型案例进行述评,意在让大家了解最高法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纠纷中秉持的法治原则和基本态度,引领相关的婚姻家庭行为。
  ——支持向出轨者索要精神赔偿
  法律规定,离婚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早已出轨,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从此次发布的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可以找到答案。
  2003年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后,周某发现张某早已出轨并与某女在2013年5月生育一女。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万元。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家暴行为说“不”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在通气会上,通报了北京一起典型涉家暴案。在该案中,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江某酗酒,对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法院最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北京市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审结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全国多地法院已探索实行家庭暴力“禁止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试图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明确说“不”。
  ——子女应当赡养父母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赡养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多起涉及老人与子女的赡养纠纷。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 76岁的贾某,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共生育四子三女,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住医院期间,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贾某已支付的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支持贾某要求儿子刘某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诉求。
  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
  ——儿童利益最大化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此时,未成年子女能否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答案是肯定的。通告中就有这样的案例。未成年人余某的母亲和父亲于2008年协议离婚,按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万元。2013年余某上小学二年级,每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其满18岁止。
  根据《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2.3万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余某所在地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