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6年第3期(总第219期)->法治讲堂->退休老人的法律纠纷
退休老人的法律纠纷
 
◎章法
  谨慎理财树立风险意识
  【案例】85岁的魏老先生退休后一直炒股,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投资公司顾问小汤,小汤经常向魏老先生介绍炒黄金的优越性,于是魏老先生就通过小汤的公司开通了黄金投资业务,并投资19万元让小汤代其炒黄金。但仅仅一个月后,小汤告知魏老先生,其投入的19万元资金全部亏光,并向魏老先生出示了操盘记录。魏老先生根本看不懂操作记录,要求小汤解释,小汤只称投资有风险。魏老先生无法接受赔钱的事实,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汤赔偿其全部损失。
  【提示】如今,很多老年人退休后热衷理财,而老年人用于投资的款项多是准备用于养老的积蓄,一旦亏损,可能严重影响到老年人生活与健康。但在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老年人一般很难证明受托理财的人存在误导投资、夸大收益、隐瞒风险或故意导致亏损等事实,而对方也会以“投资必然会有风险”来为自己开脱。
  因此,为了避免赔掉毕生积蓄,老年人投资理财应坚持稳妥优先,以购买国债、保本理财产品等风险系数较小的方式为主,尽量不投资股票等风险大的理财产品,并通过银行、保险公司等可靠渠道进行投资,切忌盲目贪图高额回报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另外,对于经人介绍的所谓“投资高手”,一定莫轻易交付资金。
  退休返聘属劳务用工
  【案例】老王现年62岁,是某医药公司的退休干部,2012年与原工作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返聘协议。2013年1月返聘协议到期后,老王继续留用,但未续签返聘协议。2013年4月,医药公司人员调整,单位领导口头通知解聘老王,停发工资。老王对医药公司的处理非常不满,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续签返聘协议相当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两倍工资,无故辞退也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和补偿金。
  【提示】职工返聘是很多企业、单位的常规做法,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也就是说,职工超过退休年龄再参加工作,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已经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其性质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劳务关系,其与用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劳动者、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因此,就上述案例而言,因为与老王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所以医药公司也就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退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关系解除后也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老王的诉讼请求。
  未签协议主张权利缺证据
  【案例】李女士现年52岁,退休在家,因身体硬朗,没有家庭负担,所以经朋友介绍到某宾馆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宾馆口头答应每月月底向李女士支付报酬1500元,另外每天伙食补助10元,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在工作几个月后,李女士发现宾馆经常拖延发放报酬,而且不再发放伙食补助,有时宾馆有活动还要值夜班。李女士认为宾馆侵犯了她的权利,就要求宾馆按照双方入职时的约定履行,但宾馆有关负责人却否认双方存在关于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的约定。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但就双方是否曾对工资、工作时间进行过约定,李女士没能提供相关证据。
  【提示】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退休职工和企业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用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却依然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具体而言,退休职工可以和企业之间签订工作协议,明确约定报酬金额、支付期限、工作时间、劳动保障条件等内容,这样的工作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一旦退休职工的工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协议向企业主张权利。而一旦进行诉讼,工作协议也是一份证明主张的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而上述案例中,因李女士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未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谨防“晚节不保” 法律红线不能触碰
  【案例】64岁的朱某是一名退休教授,2010年4月,朱某经人介绍购买某国外公司的原始股,被发展为会员。后朱某在明知该公司在中国大陆没有注册、并非上市公司,并且自己亦未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宣讲并发展人员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以成为会员,上下线会员之间形成层级,上线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购买原始股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新会员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朱某发展的下线人员达162人,共计形成10个层级。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半。
  【提示】“我有39年党龄”,头发花白的朱某在庭上曾反复强调这句话。而她的辩护人则出示满满一袋她退休前曾经获得的荣誉奖章等。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依法应予惩处。老年人希望发挥余热、老有所为,无论社会还是家人,均应当鼓励和支持;但“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违法犯罪的事情,要坚决抵制。而且,老年人因其特殊性而成为很多违法犯罪分子的主要诱骗对象,对此,老年人也应当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领款不要轻易找人代劳自己取最安全
  【案例】老王与自己的弟弟、妹妹因为房屋拆迁款的分配问题,与自己的儿子小王打了一场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小王需要向父亲老王、叔叔、姑姑各支付一笔房屋拆迁款,之后小王逾期未给钱,老王兄妹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老王等三人都委托老王的女儿作为代理人,三位老人基本没有露面。经过做工作,小王把钱交到了法院。在向申请人发还案款时,虽然老王等三人给老王女儿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写明可以代为领取执行款,但执行法官还是坚持将钱直接交还给三位老人本人。
  【提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老年人委托的代理人往往是自己的子女、亲属。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代为领取执行款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领钱。但是,在老年人申请执行自己子女或亲属的家庭纠纷案件中,为了避免因为执行案款的管理、分配等原因在老年人与其委托的子女及其他家属之间发生新的纠纷,执行法官一般会直接将案款发还给老年人。这可以让老年人对于法院的执行过程有直观的、清晰的了解,而且,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防止代理人仿冒老年人签名,以虚假授权委托书冒领钱款。总之,对于领取执行案款等特殊事项,即便是有委托代理人,还是由老年人亲自办理为好。如果自身行动不便,可与法院沟通,申请将案款直接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执行老人财产须保留基本生活费用
  【案例】现年58岁的刘女士退休前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一直居住在单位公房内。按照入住时的相关政策和协议,刘女士每月需向单位支付公有住宅租金150元。在退休后,刘女士和原单位就住房问题发生了纠纷,刘女士开始拒绝支付租金。之后,单位将刘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女士支付拖欠的公房租金1800元。判决生效后,刘女士仍拒绝给钱,单位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虽然刘女士在多个银行开有账户,但只有一个账户经常使用。经核实,这是刘女士的养老金账户,刘女士每月有养老金1900余元。后执行员通过3个月的扣划完成了案件的执行。
  【提示】法院的生效判决应该得到严格的履行,但是老年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其特殊性。老年人退休后,如果没有太多储蓄或其他财产,退休金是基本的生活来源。法院执行时如果扣划退休金,会对老年人的生活产生极大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要求为被执行人留下基本的生活费用。因此,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会为老年人预留一定的金额作为基本生活费用。在扣划养老金账户时,如果账户内有足够的金额,那么法院可以在预留基本生活费后直接进行一次性的扣划。但如果没有足够的金额,那么将会对逐月发放的养老金进行逐月的扣划。该案中,法院通过3个月的扣划完成了案件的执行,一方面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同时老年人的生活也得到基本保障。
栏目责编: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