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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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明 |
在基层建立立法联系点是广泛听取基层对立法机关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的积极举措。目前,各地立法机关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精神,积极开展建立立法联系点的相关工作。笔者根据多年从事这一工作的体会,认为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选择立法联系点要注重广泛性。立法机关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应当兼顾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城市和散居地区、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企业与社会组织等多种成份,不拘泥于只在个别市、州、县(区)或人大系统内设点,可以将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的、社会公信力比较强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区、乡村、以及对地方立法工作颇有见解的公民个人等确定为联系点或联系人,使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更加多样化、全面化。 二、建立立法联系点要注重征求意见建议。一是要注重征求立法联系点对立法机关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建议;二是要注重征求立法联系点对立法机关法规(草案)的意见,尤其是具体的修改建议;三是要注重征求需要立法机关批准的法规(草案)及法规性决定(草案)方面的意见建议;四是要注重征求立法联系点参与立法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的意见建议; 五是注重征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六是注重征求立法联系点对立法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建立立法联系点要抓好五项工作的落实。首先,要设立相对稳定的立法联系点工作机构和人员。立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立法联系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确定一个处(室)和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立法联系点的工作。立法机关或立法联系点在换届等情况后,应该及时确定各自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长效性和连续性。其次,立法机关每年要为立法联系点划拔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效运转。第三,建立、完善立法联系点的立法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机制。目前在基层设立的立法联系点的有些工作人员没有或很少参与过地方立法实践。为此,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应建立健全立法培训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在每年的立法项目确定后,应通过分期分批安排部分人员到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跟班作业、吸收立法联系点的同志旁听立法机关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等多种途径提高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胜任工作,确保立法征求意见工作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四,建立立法信息公开反馈制度。目前,立法机构与立法联系点之间信息还不完全对称。为了方便立法联系点及广大公众掌握立法动态和相关信息,立法机关要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的信息;通过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开法规草案并征集意见、建议;及时将法规草案文本发送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及时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对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及时作出回应。 第五,建立对立法联系点的年度绩效考评制度。主要考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自身建设工作;立法意见、工作建议反馈情况;调研工作;其他相关工作。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平时工作记录对照考核量化标准,综合立法联系点自我评议和立法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评议意见,提出考评等次及意见。考核优秀的要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视情取消立法联系点。考核结果要通报各立法联系点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栏目责编:马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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