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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斗霾
——聚焦自1月1日起实施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
 
◎殷泓
2016年伊始,被寄予厚望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条文增加了近一倍,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2015年岁末,北京遭遇连续的雾霾重污染天气。12月7日18时,北京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全市于8日7时至10日12时启动红色预警措施。这是北京首次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几天后的18日,北京再次发布红色预警。
  短短15天内,两次发布红色预警,让人们对大气污染防治疑虑重重。一方面是越来越严厉的防治措施,另一方面却是人们并未直观感受到空气质量的改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如何与霾斗“法”?且看6个关键词。
  关键词1:总量控制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根据修改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显然不适应当下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环保专家指出,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但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考核质量改善比考核总量减排便于公众监督。
  对此,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表示,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检验环保工作的唯一标准,环保部门需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改进考核方法,直接回应公众的期待,让环保考核工作和老百姓的感觉直接挂钩。
  关键词2:联防联控
  同在一片天空下,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实践证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之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
  为改变以往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污合力的情况,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结京津冀等地联防联控经验基础上,设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作出详细规定,包括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等。
  为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机制,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还专门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北京的红色预警正是这种机制的提前演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表示,这意味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发生改变,由过去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由单打独斗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转变。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将成为我国重点区域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合力找回蓝天白云的新常态。
  关键词3:源头治理
  目前,机动车尾气污染和煤炭消费量居高不下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及原因。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找准方向,在控车减煤,特别是提高燃油质量和燃煤治理方面打出一记重拳。
  为从源头解决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另外,为了加强对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新法还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为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解决的就是工业、交通以及燃煤污染问题,我认为这是找准了问题的所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
  关键词4:按日计罚
  长期以来,环境违法成本低、企业宁罚不改现象普遍,广受诟病。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取消了法律修改前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专家表示,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有关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关键词5: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是最有效的“防污剂”。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整个过程完全开放,听取公众意见贯穿始终。以“公开”为例,新法中要求公开的有11处规定。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制定标准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监测信息和源解析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监测信息等都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法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法律通过更多手段推动环境信息公开,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降低环境保护管理成本,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实效,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关键词6:科技治霾
  专家指出,创新驱动是解决环保制约瓶颈和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有很多科研机构及高校开展雾霾研究,但数据共享难、科研遭条块化和体制性割裂,研究重复多、科技成果转化难等问题比较突出,治霾技术研究进展缓慢。
  对此,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贺泓认为,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这些规定,就是表明要打破治理雾霾的科技藩篱,促进信息共享和成果转化,让科技在治霾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摘自2016.01.11《光明日报》)